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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4]114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5-4
实施时间: 2014-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10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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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延续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函》(黑财函〔2014〕16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1〕110号)执行期届满,根据《国家计委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等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575号)等有关规定,为保证我省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一)报名费:每人次15元。
  (二)考试费:三科共125元。其中: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科目每人每科40元;会计基础科目每人每科35元;初级会计电算化科目每人每科50元。
  二、对通过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或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或直接申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收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工本费。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标准和批准文号,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此批复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至2017年4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5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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