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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3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5-25
实施时间: 2014-5-2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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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林业厅:
  你厅《关于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收费标准的请示》(黑林函〔2014〕66号)收悉。为保证我省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工作顺利开展,根据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同意收取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的批复》(黑财综〔2014〕34号)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及收费对象:黑龙江省林业职业技能鉴定站对申请参加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的人员收取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
  二、收费标准:高级技师:200元/人,技师170元/人,高级工140元/人,中级工100元/人,初级工70元/人。
  三、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于报名、理论考试、实际操作所需材料、租用场地、专家评定等费用。对下岗职工和特困职工要相应减免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具体减免办法由你厅制定,并报省财政厅、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备案。
  四、林业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省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省财政厅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纳入部门预算统筹安排。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七、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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