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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和远程报账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办[2015]1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0-23
实施时间: 2015-10-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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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支付与核算工作,确保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安全高效,提高远程报账审核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财政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支付业务工作,确保财政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一)财政直接支付业务
  1.单位在将《财政直接支付申请书》电子信息发送支付局后,于3个工作日内将纸制相关资料送达支付局。超过3个工作日未送达纸质相关资料的,青岛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以下简称“支付局”)将单位已发送的电子信息予以退回。
  2.单位办理直接支付业务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严格《青岛市政府采购目录》中货物类、服务类、工程类对应的采购组织形式,认真履行政府采购规定的相关手续后方可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因特殊原因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的,需提供经审批的《政府采购变更审批表》或政府采购特殊事项情况说明公函。
  3.单位办理直接支付业务属于涉密事项,需要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或保密主管部门的文件,作为办理资金支付的审核依据。
  4.单位办理直接支付业务属于使用专项支出或专项资金支付因公出国(境)费用、公务接待费用、公车购置和运行维护费,需提供有效依据。所使用用款计划指标需与预算安排和业务内容对应。
  5.单位办理直接支付业务属于资产购置和资产大型修缮(资产改装),应先登录财政“资产系统”,进行资产卡片录入,提供<行政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登记表>并加盖公章。
  (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
  1.《财政授权支付凭证》中的资金用途、收款单位、经济分类科目、功能分类科目、项目名称等主要财务信息需填写完整。
  2.单位使用专项资金用款额度,应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执行,做到专款专用。
  二、加强日常业务审核工作提高远程报账工作质量和效率
  远程报账审核业务分为送单审核和网络审核两种方式。送单审核是指通过网络传递信息难以全面、准确判断业务的合规性、合理性,需单位提供相关原始资料进行审核的方式。网络审核是通过网络传递信息能够对业务事项的合规性、合理性及财务处理的准确性做出判断,直接通过网络进行审核的方式。
  单位发生以下业务事项,需向支付局送单审核:
  (一)直接支付业务送审的主要材料有:《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发票、合同及其他依据资料。其中,不能提供原始发票作为支付依据的需提供支付款项所依据的有效文件、情况说明公函或借据。
  涉及因公出国(境)费用的直接支付业务应送审的主要材料有: 预算依据、因公出国审批件、《因公临时出国任务和预算审批意见书》、《青岛市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信息公示表》、合同、发票及费用明细、机票代理机构提供机票行程单和查验单、低于政府采购优惠票价的证明材料、临时出国换汇情况说明公函等。
  涉及公务接待费用的直接支付业务应送审的主要材料有:预算依据、接待公函(或情况说明公函)、接待清单、发票及费用明细。
  涉及会议费用的直接支付业务应送审的主要材料:预算依据、会议审批文件、会议通知、实际参会人员签到表、发票及费用明细。
  涉及培训费用的直接支付业务应送审的主要材料:培训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发票及费用明细。
  单位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应出具情况说明公函及相关依据资料。
  (二)单位发放给个人的精神文明奖、未休假工资补助等非常规性津(补)贴和奖金送审的主要材料有:各项津(补)贴、奖金发放情况说明公函及表彰文件等。
  (三)除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可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外,单笔支付在200元以上的现金支付业务需提供使用现金支付合理性的情况说明公函。
  (四)未按规定使用公务卡,需要提供情况说明公函。
  (五)向定点采购商以外采购定点商品的,应提供《定点供用商放弃供货证明单》或有关审批材料。
  (六)单位向工会账户拨款需提供相关文件或情况说明公函。
  (七)预算单位因特殊原因需向所属预算单位及其他预算单位划拨资金的,需提供经批准确认的相关依据。
  (八)固定资产减少业务(报废、调出、捐赠等)送审的主要材料有:经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的相关依据资料。
  (九)调整以前年度账务送审的主要材料有:审计报告、调账说明等其他相关依据资料,其中项目结余调整用于基本支出或其他未完项目的需提供财政审批资料。
  (十)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需提供送单审核的其他业务事项。
  除上述需送单审核外,单位发生的其他业务事项,支付局实行网络审核,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账单的使用、报账内容的审核。
  三、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切实做好支付与核算各项工作
  (一)完善财务信息备案制度。凡在支付局办理各类资金支付业务和远程报账的单位,需填制《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信息表》报支付局备案。财务信息发生变更,需向支付局重新备案《市级机关事业单位财务信息表》。备案的财务信息作为支付局审核办理各类资金支付业务和远程报账审核工作的依据。
  因特殊情况需临时授权,单位在办理资金支付前,需出具情况说明公函,明确授权期限和人员。
  (二)严格履行财务审核审批手续。单位报送的书面《财政资金直接支付申请书》应做到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报送及时;单位盖章和相关人员签章要齐全并与支付局备案的财务信息一致;报送的情况说明公函应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专用章(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的情况说明公函需经单位财务审批人签字);作为支付依据的发票、借据及其他附件材料应严格履行财务审批手续并加盖财务专用章。
  (三)细化用款计划的编制工作。单位应按照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的范围进行计划编报,将一级单位的用款计划和基层单位的用款计划分开编制,汇总上报,属于基层单位的用款额度应直接下到基层单位。
  (四)及时处理会计业务事项。单位对当月发生的经济业务应在当月完成会计信息远程报账工作,次月3日前应全部完成上月远程报账相关工作。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完成的跨月处理业务,需提供情况说明公函。
  (五)认真做好日常对账工作。远程报账单位每月应对管理和使用的银行存款、现金、零余额账户、各类实物资产等进行核实,确保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表相符。
  单位应加强用款额度日常管理,定期与代理银行、财政等有关业务部门核对额度的使用和结存情况,查找未达原因,确保授权额度的使用和结存情况账实相符。
  四、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做好年终收支结转事项
  年度终了,各单位要结合年度预算,对本单位各类收支、往来款项、财产物资等进行全面清理,对未入账及需要调整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一)做好各项收入核对工作
  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年度预算、财政拨款及财政批复下达的用款计划、用款额度等与入账收入进行核对,并与财政拨款数相一致;财政已拨付或已下达的授权支付额度及单位自行取得的其他收入要在12月31日前全部入账。
  (二)做好财产清查工作
  1.全面清查往来款项。各单位要在年终前对应收、应付款项按各类支付方式逐项进行全面清查核对。按规定或经批准,属于收入的应付款项及时转作收入处理,应清理收回或应转作支出的应收款项,要及时收回或转作支出处理。
  2.全面清查财产物资。各单位要在年终前对单位专用资金和各项实物资产进行清理、盘点,未入账的要及时入账,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应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做出处理。
  (三)做好结转前的业务处理工作
  1.对于已支付的各类资金要在年底前及时清理入账,单位办理国库集中支付业务截止日期为12月24日(25、26日为退票时间,30日额度清零)。
  2. 单位零余额账户开出的支票、汇票等业务,应督促收款单位在12月23日前及时存入单位账户。
  3. 单位要在12月24日前,将本单位授权支付额度提取的库存现金,到相关代理银行办理现金倒存,恢复单位授权支付额度,额度恢复后应与各项目实际结余额度一一对应(各单位国库集中支付系统中的各项目额度与会计报表中的各项目额度一一对应)。
  (四)做好调账和结转相关工作
  1.单位年终预算结余资金账务处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结转后财政结转资金的调整应按规定报财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办理。
  2.支付局对单位的账务调整期限截止到次年1月15日。
  3.各单位在账务清理调整完毕后,要及时进行年终账务的结转工作,结转工作由各单位自行处理。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财政资金支付业务和远程报账审核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财办[2009]11号)自动废止。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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