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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财办[2015]1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5-10-28
实施时间: 2015-10-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317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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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不断规范财政资金支付行为,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4]369号)、《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9]25号)、市财政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的通知的通知》(青财基[2003]1号)以及《关于进一步发挥预算评审职能作用的通知》(青财预评[2015]7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现将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相关事项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及时规范办理政府投资项目资料备案工作
  (一)办理项目基础资料登记。项目单位收到市财政局下达的项目支出(评审)预算后,到市财政国库支付局(以下简称为国库支付局)办理信息登记,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批复下达的投资计划(概算、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
  2.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支出(评审)预算及预算评审报告。
  3.填写规范、完整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结报)单位信息登记表》(附件1,以下简称信息登记表),预留项目有关财务信息。
  4.其他相关依据资料。
  (二)办理项目基础资料变更登记
  1.投资计划调整:项目单位在办理项目基本资料登记后,若出现投资计划(评审预算)调整,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以下资料:
  (1)项目审批管理部门批复的投资计划等调整文件。
  (2)市财政局下达的财政支出(评审)预算调整文件及预算评审报告。
  (3)如本次调整的投资计划(评审预算)之前已经占用,对已发生的备案合同和无合同支付业务均需按照调整后的概算(预算),汇总填制《投资计划(预算评审)与合同(无合同结报)对比表》(附件2,以下简称投资计划对比表),冲减相应投资计划(评审预算)。
  (4)其他相关依据资料。
  2.财务信息变更:如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过程中,需对原《信息登记表》中已预留的财务信息进行调整,须重新填制《信息登记表》,其中建设单位名称变更还需提供更名依据等。
  (三)办理项目决算批复资料登记。项目决算批复后,项目单位应到国库支付局办理审定结算业务,并提供以下资料:
  1.审计部门或财政委托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2.市财政局分管处室下达的决算批复文件。
  3.填写完整、准确的《项目审定值明细表》(附件3)。
  4.其他相关依据资料。
  二、严格实行项目合同备案制度
  项目单位要严格按合同法律法规、基建项目财务制度、政府采购法、招投标法以及政府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签订项目合同,并到国库支付局进行合同备案。
  (一)项目合同内容应依据《青岛市市级财政投资资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青政发[2009]25号)、《关于进一步发挥预算评审职能作用的通知》(青财预评[2015]7号)及《青岛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186号)等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按照项目投资计划文件或评审预算文件明确的项目总计划、明细计划内容、级次、金额等要素进行严格控制。
  (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或者招投标法相关程序;对应该进行政府采购备案的合同,需及时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处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三)依据投资计划或财政评审预算,准确、完整填制《投资计划对比表》。
  (四)合同条款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合同的项目名称、标的、金额、甲乙双方签章等要素要求填写准确、完整、清晰。
  (五)项目主管单位委托其下属单位签订合同的,须由主管单位在合同或者投资计划对比表上加盖公章或者合同专用章确认。
  (六)因项目结报单位发生变更,导致合同甲方与结报单位不一致的,须由现结报单位在合同上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三、依规依据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项目单位到国库支付局办理资金支付业务时,须提供如下资料:
  (一)工程款支付业务
  1.施工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申请表。
  2.监理单位出具的工程款支付证书。
  3.税务发票原件。
  4.预付工程款需提供工程款发票原件。
  5.其他应提供的支付依据。
  (二)其他合同资金支付业务
  1.项目单位提供符合合同约定付款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如验收单或相关成果报告等。
  2.提供发票或票据原件。
  3.设备、材料款还需提供设备、材料采购清单。
  4.其他应提供的支付依据。
  (三)还本付息支付业务
  1.预付本金或利息:银行出具的还款说明(应收利息通知书)。
  2.结算本金或利息:银行出具的计收本金、利息清单(银行客户回单)。
  3.垫付本金或利息:银行出具的贷款本息支出通知单或加盖银行专用章的转账依据。
  (四)无合同支付业务
  根据规定应提供的发票或者相关票据原件及其他支付凭证。
  涉及向个人账户支付款项的,应出具情况说明及相关依据资料。
  四、其他相关要求
  (一)项目单位在合同备案和无合同结报时,均需提供填写规范、完整、准确的《投资计划对比表》。
  (二)项目单位支付资金时,特殊情况无法提供发票或相关票据、且必须预付资金的,可先提供有关批文或者缴款通知书及加盖单位公章的支付说明。待发票开具后,送国库支付局审核,补充完善支付依据。
  (三)合同乙方为外地公司的,若委托其子(分)公司收款,每笔支出业务均应提供委托收款书。委托收款书需标明项目名称、委托收款金额并加盖乙方、收款单位、项目单位三方公章。
  (四)发生垫付事项时,项目单位应提供相关支付发票或者票据原件、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证明材料、加盖财务印鉴的垫付事项说明、银行出具的资金流向证明(电汇单据)等。
  (五)市财力投资项目签订的包工包料的工程合同,预付款比例一般不超过合同额的30%;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审查批复前,按单项工程合同价款的15%预留尾款;质量保证金按招标采购合同约定预留,质量保证期限到期后,建设单位可按规定办理结报。
  (六)已下达决算批复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先上缴项目结余资金后方可支付其余资金。未下达整体决算批复,但单项工程已完成竣工审计的项目,经市财政局分管处室审批后,方可办理单项工程提高付款比例和尾款支付业务。
  本文件自下发之日起生效,请各项目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原《青岛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资金支付管理工作的通知》(青财办[2011]9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结报)单位信息登记表
  2.投资计划(评审预算)与合同(无合同结报)对比表
  3.项目审定值明细表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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