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6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8-8
实施时间: 2014-8-8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12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和计生委:
  你委《关于申请卫生系列高级职称专业技术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卫规财函〔2014〕244号)收悉。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同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承担高级职称考核考务工作的函》(黑人社函〔2014〕111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价考试收费标准为每人70元。该考试费已含上缴国家的考务费以及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场租、监考等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各项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向考生另外加收其他费用。
  二、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三、考试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
  四、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6年6月30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8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会计从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黑价行[2014]11 2014/5/1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鲁价费发[2009] 2009/2/12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计算机等级考试收费标准问 鲁价费函[2014] 2014/6/1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明确我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闽发改价格函[2 2023/2/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车安全技术检 闽价费[2012]20 2012/6/1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 闽价费[2013]22 2013/5/16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专转本”选 苏价费函[2014] 2014/6/18
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公安厅关于重新核定机动 陕价行发[2014] 2014/5/5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设立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 浙财综[2012]30 2012/5/1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 鲁价费函[2016] 2016/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