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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4]343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2-4
实施时间: 2014-1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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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国土资源厅:
  你厅《关于继续申请核定省国土资源收购储备交易中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函》(黑国土资函〔2014〕525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关于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行〔2013〕303号)已经到期,为保证我省矿业权交易服务工作的正常进行,规范矿业权交易服务收费行为,根据原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有关规定,现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
  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成立的矿业权交易服务机构,在接受委托提供矿业权交易服务时,可以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
  二、收费标准
  (一)以招标方式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其交易服务费按原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关于降低部分建设项目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534号)、《关于放开部分建设项目服务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573号)规定收取。文件执行期间,如国家有新规定,按国家新规定执行。
  (二)以拍卖、挂牌、协议方式进行矿业权出让、转让的,其交易服务费按照成交额采取差额定率分档累进办法收取。具体收费标准详见下表:

成交金额(万元)

收费标准

拍卖、挂牌方式

出让、转让

协议方式转让

100以下(含100)

2.5%

1.8%

100—500(含500)

1.8%

1.4%

500—1000(含1000)

1.2%

0.8%

1000—5000(含5000)

0.7%

0.55%

5000以上

0.3%

0.3%

 

  上述收费标准为基准价格,收费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按不超过20%的幅度上下浮动。收费额少于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三、属于矿业权出让的,交易服务费由受让方支付;属于矿业权转让的,交易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分担50%。交易双方就交易服务费分担比例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收费单位收取矿业权交易服务费应当提供的服务内容:
  (一)提供交易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
  (二)提供矿业权供求信息,发布市场行情和交易结果;
  (三)对提供交易的矿业权资料进行核实,制作招标、拍卖和挂牌文件,拟定招标、拍卖和挂牌方案,向购买者提供地块和矿产背景资料;
  (四)提供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指导和协助交易双方填写有关表格;
  (五)办理交易事务,组织实施矿业权的出让、转让等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交易(包括评标和拍卖会)并提供服务,对交易合同进行鉴证;
  (六)协助办理交易矿业权的登记发证等。
  五、收费单位要严格按照交易规程的规定提供交易服务,遵循诚实守信和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价格政策,不得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严禁多收费少服务或只收费不服务。
  六、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票据,并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0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重新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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