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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4]9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4-11-20
实施时间: 2014-11-20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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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你局《关于重新公布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的请示》(黑质技监特发〔2014〕125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1〕86号)有效期已满,为进一步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2009年第549号令)和财政部、原国家计委《关于锅炉等特种设备审查及检验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01〕10号)等有关规定,现将重新修订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批复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依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安全技术规范规定进行强制性检验检测,收费标准按照本批复规定(详见附件1)执行; 对非强制性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其收费标准由委托双方参照本批复协商议定。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不合格必须进行复检的,复检收费标准按规定标准的20%收取。
  (三)对非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50%收取;对营利性的残疾人福利企业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四)检验检测收费标准中涉及加价系数的,一律以规定的收费标准为基础计算,不得累加。
  (五)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到市区以外检验检测,其交通费用由受检单位承担。
  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项目和周期要严格按照《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目录和检验检测周期》(详见附件2)执行,检验检测机构不得擅自增加检验检测项目和缩短检验检测周期,增加检验检测频次。对于能够运用一种检验检测手段完成的项目,不得再增加其他检验检测手段重复进行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数据在有效期内实行共用。如国家调整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目录和检验检测周期,我省将适时调整《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目录和检验检测周期》。
  三、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单位在收费前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对特种设备强制性检验检测,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对特种设备非强制性检验检测,收费时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纳税。
  四、特种设备强制性检验检测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根据履行职能需要予以核拨。
  五、各级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本批复执行至2019年10月31日。
  附件:1.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
  2.黑龙江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目录和检验检测周期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4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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