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5]11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2-11
实施时间: 2015-2-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34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你委《关于申请继续执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黑卫医函〔2014〕471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同意收取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费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5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考试费。
  二、收费主体:哈尔滨市、齐齐哈尔市、牡丹江市、佳木斯市、大庆市、伊春市、鹤岗市、黑河市、绥化市、大兴安岭地区、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卫生局。
  三、收费对象: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人员。
  四、收费标准:专业实务考试费每人50元(含上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考务费11元)、实践能力考试费每人50元(含上缴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考务费11元)。
  以上费用已含组织报名、资格审查、场租、监考等具体组织实施考试的费用。收费单位必须严格执行上述收费标准,不得在考试费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
  五、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
  六、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93号)的有关规定,根据省财政厅制定的收入分成办法,按财务隶属关系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支出根据履行职能需要由财政部门核拨。收入分成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
  七、收费单位要严格按规定收费,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调整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9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提出申请。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1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招标师职 鲁价费发[2009] 2009/6/1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统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4]93 2014/6/18
吉林省物价局吉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大学英语应用能力考试 吉省价综联[200 2009/9/15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重新发布招生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06]1号 2006/1/1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教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黑价联[2014]30 2014/4/4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调整初级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3]60 2013/4/23
山东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定 鲁价费发[2010] 2010/2/4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安全生产及特种作业人 黑价联[2015]41 2015/7/7
辽宁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拖拉机等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 辽价函[2013]10 2013/9/1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导游人员资格考试费和等级 琼价费管[2013] 201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