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联[2015]1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财政厅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2-9
实施时间: 2015-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197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省教育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函》(黑教财函〔2014〕495号)收悉。鉴于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批复》(黑价联〔2012〕98号)已经到期,为保证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对黑龙江省大中专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组织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时收取的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为80元/人。其中,报名费15元/人,考试费65元/人(含上缴教育部考试中心20元/人)。考试结束后需要发放证书的,一律不得收费。
  二、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持证收费,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非税收入票据。收费收入缴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按上述规定收费,不得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要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价格、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批复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到期如需继续收费,请提前两个月申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黑龙江省财政厅
  2015年2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重新制定市人力 2022/1/29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注册会计师考试考务费分成比例的批复 闽财综[2012]39 2012/5/18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 闽价费[2008]25 2006/5/10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计算机技术与软件 闽价费[2009]79 2009/4/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 内财非税[2012] 2012/9/21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同意收取成人高等教育本 冀财综[2003]18 2003/3/1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核定高中学业基础会考考务 闽价费[2012]41 2012/10/1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转发财政部国 内财非税[2010] 2010/9/6
海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我省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收费标准的 琼价费管函[201 2012/3/10
浙江省物价局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司法考试考务费标 浙价费[2006]16 200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