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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继续做好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价商[2016]9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26
实施时间: 2016-1-26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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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精神,持续有效推进全省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确保各地于2016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费收费标准调整工作,根据国家发改委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狠抓落实。合理调整污水处理费,是推进水价改革,完善资源性产品价格形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央深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做出的决策部署,也是省委省政府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各地要把思想和行动真正统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发扬抓铁有痕,踏石有印的精神,扎实做好调整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集中时间,集中力量,采取有效的措施,精心制订工作方案,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
  各地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的原则,从本地实际出发,结合工作特点,列出时间表,细化工作计划和落实方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要加强对所属县市(区)相关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形成上下联动,共同推进改革任务的工作氛围。
  二、合理制定,严格标准。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应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综合考虑本地区水污染防治形势和经济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制定和调整。根据国家要求,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应及时开征,并在2017年底前建成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
  各地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时,要统筹兼顾,整体安排。要结合污水处理收费标准调整,统筹安排工业用水与服务业用水到户同价工作,确保工业用水与服务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落到实处。
  三、定期报告,跟踪督查。为确保涉水价格改革政策措施的落实,我局自2015年3月起建立了调度督查制度,逐月分项统计,有力推动了有关改革任务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规定,各地应于2016年底前完成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为持续有效推进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的落实,请各市在2016年继续按月上报调整污水处理费进展情况,并于每月15日前将《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表》(见附件)上报省物价局。在报送进展情况表的同时,及时报送相关文件。省物价局将按月定期汇总进展情况上报国家发改委,并适时通报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对于不按时报送进展情况,以及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进行通报批评。
  联系人:王健,电话:0551-62629306,邮箱:shangjiachu@
  附件: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表
  安徽省物价局
  2016年1月26日

相关附件:
污水处理费调整工作进展情况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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