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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发文文号: 黑价行[2015]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2-15
实施时间: 2015-2-15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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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黑龙江大学:
  你校《关于组织黑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的请示》(校发〔2015〕5号)收悉。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学技术部、教育部、中国科学院《关于印发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12号)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各类培训收费管理的通知》(黑价联〔2010〕8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收费主体:黑龙江大学作为国家级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在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时,可以收取培训费。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专业培训收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自愿有偿的原则,培训单位不得强制培训和收费。
  二、收费标准:培训采取网上自学与面授答疑、集中考试相结合方式进行,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公需科目培训两部分。课程根据专业需要设置,每个专业9科,其中专业课7科,公共课2科。培训时间为3个月180学时,面授答疑和考试时间为7天42学时。培训收费标准为每人每期580元。
  上述收费包含报名、教学大纲编写、课件制作、命题、考务、作业及试卷评阅、试卷及证书印制、网络平台系统更新维护、教学资源使用管理、学员管理、面授答疑和邮寄等费用,收费单位不得在培训费外加收任何费用。
  三、收费单位要按规定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证收费,并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学时和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此批复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至2016年5月31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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