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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2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2074
评论人次: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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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教育部、水利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总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1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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旧评论(此处已关闭评论功能):
lixiang2015   2016年2月2日
好政策,毕竟是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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