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取消、停征和整合部分政府性基金项目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11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发文时间: 2016-1-29
实施时间: 2016-2-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708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教育部、商务部、水利部、三峡办、国家林业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取消、停征和整合有关政府性基金政策通知如下:
  一、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各地要完善财政保障机制,加大土地出让收入对蔬菜生产的支持。
  二、将育林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该基金征收标准降为零后,通过增加中央财政均衡性转移支付、中央财政林业补助资金、地方财政加大预算保障力度等,确保地方森林资源培育、保护和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三、停征价格调节基金。该基金停止通过向社会征收方式筹集,所需资金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地方同级预算统筹安排,保障调控价格、稳定市场工作正常开展。
  四、将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并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停止向水泥生产企业征收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将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水泥预制件列入新型墙体材料目录,纳入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支持范围,继续推动散装水泥生产使用。
  五、将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跨省(区、市)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三峡水库库区基金合并为中央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将省级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基金合并为地方水库移民扶持基金。具体征收政策、收入划分、使用范围等仍按现行规定执行,今后根据水库移民扶持工作需要适时完善分配使用政策。
  六、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取消或停征的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要对本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进行全面清理。凡违反政府性基金审批管理规定,越权出台的基金项目要一律取消。对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要严格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或另行加收任何费用。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八、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2016年1月2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 苏地税发[2011] 2011/2/1
山西省财政厅关于公布山西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024/8/27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取消及调整 京建发[2017]15 2017/4/1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青海省对受“ 青政办[2003]70 2003/5/1
上海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 沪财税[2020]27 2019/1/1
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 苏财综[2017]17 2017/4/1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08年全国政府性 闽地税发[2009] 2009/4/7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 黑财综[2015]93 0001/1/1
广西财政厅关于开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等情况调 桂财综[2012]14 2012/2/10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涉企行政事 2014/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