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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粤办函[2015]573号
发文部门: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1-18
实施时间: 2015-11-18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东
阅读人次: 223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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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并报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试点工作由省供销社组织实施,有关重大改革举措要按照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
  省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18日
  广东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按照《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粤发[2015]12号)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深化我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力争在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率先取得突破,以点带面推进我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全面深入开展,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决定》精神,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全国供销总社关于全面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工作部署,遵循“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的总思路,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立足广东供销合作社系统发展实际,坚持为农服务根本宗旨,坚持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坚持以上率下健全组织,坚持市场运作支持基层,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服务规模化、流通现代化为重点,加快推进经营创新、服务创新、组织创新和管理创新,打造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供销新优势。
  (二)主要目标。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和现代流通业发展趋势,构建上下贯通、高效对接、各业务板块有机融合的经营服务综合平台,增强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使供销社成为承接强农惠农富农政策的重要载体和党委、政府推动“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到2016年底,在试点地区初步建立起适应广东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发展要求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
  ——省供销社与试点单位层级间联合合作有效强化,社有企业实现资本、产权、业务等多种形式对接;
  ——启动建设一批规模较大、功能较强的综合经营服务平台,服务“三农”领域不断拓展,能力和水平明显提升;
  ——基层社分类改造基本完成,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比较健全;
  ——联合社体制改革有序推进,职能加快转变,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治理机制初步建立。
  二、试点范围及实施时间
  (一)试点范围。在省供销社和20个试点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下称原试点单位)试点基础上,按照自愿申报原则,新增20个供销合作社作为试点单位。
  (二)试点时间。整体试点时间调整为2014年3月—2016年12月。原试点单位完成原方案设定试点任务的时间为2016年3月;全部试点单位完成本方案设定试点任务的时间为2016年12月。
  三、主要任务
  (一)建立高效对接、服务城乡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
  1.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坚持龙头带动,组建联合社社有资本投资公司,推动社有资本集中到农资、农技、粮油、农产品冷链物流、再生资源、农村金融等为农服务优势产业和关键领域。确保供销合作社对重要为农服务骨干企业的控制力,支持社有企业对外兼并重组,加强与社会资本对接,启动实施事业合伙人计划和事业创始人计划,推行经营层、骨干员工持股,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深化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激发企业发展活力和创造力。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加快推动龙头企业在中小企业板或新三板上市,拓宽融资渠道。到2016年底,试点单位重点企业全面实现产权多元化。
  2.推动经营网络转型升级。坚持创新驱动,深入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大力发展现代流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推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和再生资源等传统供销流通网络改造升级,构建高效对接、双向流通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加快建成以农技服务为牵引的农资经营服务体系,创办一批庄稼医院、农技服务机构,促进农资流通向农业技术服务转型。积极实施供销合作社“互联网+”行动计划,加快商业模式创新,打造农资、重要农产品、再生资源等行业电子交易平台,推动与全国供销总社电子商务平台有效对接,促进线上线下融合发展、城乡商品双向流通。到2016年底,建成2—3个省级专业化电子交易平台,并与试点单位实现业务对接;全部试点单位积极开展农技服务业务,初步实现农资流通向农技服务转型。
  3.推进产权业务对接。坚持自愿互利、协同发展,资源更多地向基层倾斜,利益更多地留给基层,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和并购重组,加快跨层级纵向整合和跨区域横向联合,构建各业务板块有机融合、高效对接、服务城乡的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依托省供销社直属企业,建立省级农资服务、农产品流通、日用消费品配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合作金融等平台,对接重组试点单位相关经营业务。到2016年底,省级经营服务平台与全部试点单位实现业务对接,省供销社直属企业与50%以上试点单位实现产权对接。
  (二)建立规模化、可持续的为农综合服务体系。
  4.拓展经营服务领域。坚持合纵连横,依托农村经营网络优势,围绕供销合作社产业链,加快建立全省性合作金融服务平台,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通过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农业保险经纪公司及参股农商行,开展农业小额贷款、融资性担保、融资租赁、农村保险经纪等业务。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按规定发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业务;围绕“一网多用”,支持开展农具农械经营,提供农机作业、收储加工和种子供应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整合供销合作社职业技术教育资源,充分发挥在农业技术推广和农民技能培训中的积极作用。加强校企、校社合作,积极参与新型职业农民培训。到2016年底,省级农村金融服务平台经营服务覆盖60%的试点单位,试点单位全面启动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建设。
  5.建设经营服务综合平台。坚持共建共享,省市、省县供销合作社联手,在重要农产品主产区、主销区或集散地新建、扩建或改建一批集商品交易、质量检测、仓储加工、冷链物流、电子商务、金融保险等功能于一体的专业化、综合性农产品交易服务平台,衔接上游供应链、经营服务网络和下游基层服务组织、经营网点;加快粮食、冻肉储备基地和冷链物流园区等流通基础设施建设,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结合“三旧”改造和新型城镇化建设,统筹整合供销合作社存量土地、房产资源,建设城乡社区商贸服务中心或经营服务综合体;积极参与建设农村综合服务社和城乡社区服务中心(站),承接政府购买公共服务,为城乡居民提供多层次、专业化社会服务。到2016年底,全部试点单位通过新建或改造方式,建设多种形式、不同层级的经营服务综合平台。
  6.分类推进基层社改造。坚持强基固本,按照现代服务业发展要求和“重组—改造—提升”的路径,推进基层社改造重组,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不断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对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着力支持其扩大经营服务领域和区域,加快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办成以农民为主体的综合性合作社;对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通过经营服务网络对接、社有企业带动、社会资本投资、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着力提升其服务能力;对已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通过业务对接、产权重组等方式,逐步将其纳入供销合作社经营服务体系;在没有基层社的地区,要通过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或社有企业经营服务网络延伸,加快创建一批具有自主经营实体、为农服务载体、合作经济联合体性质的新型基层社。到2016年底,试点单位80%以上基层社完成改造重组。
  7.领办创办农民合作社。鼓励具备条件的基层社以业务板块为基础,通过共同出资、共创品牌、共用渠道、共享利益等方式,吸纳农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基层社干部职工组建一批管理民主、制度健全、产权清晰、带动力强的农民合作社或股份合作制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充分发挥综合服务平台作用,引导发展农民合作社联合社和行业协会,带动农民合作社围绕优势产业开展全程系列化服务。到2016年底,各试点单位创办不少于3家省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80%以上试点单位组建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三)建立上下贯通、运转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
  8.转变联合社职能。坚持改造自我、服务农民,省级和市级联合社要全面贯彻落实党委、政府和上级社的决策部署,切实把握好为农服务方向,着力加强本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等主要工作。县级联合社要加强对基层社的管理监督,保持基层社组织和资产的完整性,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生产生活的服务网点建设。支持有条件的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或企业化管理改革试点。联合社机关实行企业化管理改革试点和县级联合社进行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应制订试点方案并按管理权限履行报批手续后实施。到2016年底,全部试点单位初步建立起政事分开、社企分开、管理高效、监督有力的联合社治理机制。
  9.建立双向评价监督机制。坚持以上率下、以下促上,开展试点单位对省供销社年度工作报告评议工作,建立试点单位对省供销社工作评价机制;制订工作考核办法,建立省供销社对试点单位工作考核机制,并将考核结果和有关意见建议通报当地党委、政府,进一步健全上下相互监督、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强化试点单位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激发干事创业热情。到2016年底,初步建立省供销社与试点单位双向考核评价机制。
  10.强化联合合作发展。坚持合作开放,设立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每年从本级社有资产收益中,提取不少于20%的资金注入到本级合作发展基金;按照自愿参与、共建共管、使用优先、效率为重、收益共享原则,鼓励下级合作发展基金将其中一部分上缴上级合作发展基金,统筹支持基层建设和供销系统重点项目。大力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引入各种社会资本,做大合作发展基金,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提供资源保障。到2016年底,全部试点单位设立合作发展基金,基金运营管理机制比较健全,省级合作发展基金实力和带动作用得到增强。
  (四)构建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社有资产监管体系。
  11.创新社有资产监管模式。认真落实联合社理事会作为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推动县级以上联合社理事会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同级审计机关和财政部门监督,以管资本为主加强对社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到2016年底,试点单位全面完成设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12.完善现代企业治理机制。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社有企业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及管理层责权利关系,形成各负其责、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推进职业经理人制度试点,实行市场化选聘、任期制契约化管理,鼓励现任企业负责人向职业经理人过渡。建立完善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探索建立切合实际的中长期激励机制。到2016年底,试点单位重点企业建立健全“三会一层”治理机制。
  13.强化监事会监督职能。加强联合社监事会建设,创新监事会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强化对本级社有资产和经济活动的监督。在各级联合社的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中,设立监事会工作部门,负责领导管理派驻本级社有企业的监事会负责人。推动社有资产交易公开化、透明化。到2016年底,试点单位全面实现对重点社有企业派驻监事会负责人。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综合改革试点的组织领导。要把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纳入全面深化改革大局,加强领导,统筹谋划,协调推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工作在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省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把关,具体工作由省供销社等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落实。试点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方案要履行报批手续,经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供销合作社审核后,报省供销社批准实施。
  (二)加强对综合改革试点的政策指导。省供销社要加强对各地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各地要按照粤发〔2015〕12号文的要求,加强统筹协调,推动各有关部门出台具体措施,为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试点创造良好的环境条件。
  (三)加强对综合改革试点的支持。国家和省财政支持供销合作社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和实施农业社会化服务惠农工程的专项资金,重点向试点单位倾斜。对试点单位农产品市场、农资和粮油仓储加工基地、冷链物流配送中心等重点项目建设,各级发展改革、财政、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要予以优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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