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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2015]119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5-29
实施时间: 2015-7-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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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大兴安岭行政公署,中省直有关部门、单位:
  《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由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地方定价权限制定,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政府定价规则和机制,依法、科学制定或调整价格,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的透明度。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管理的商品和服务,要加强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完善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能,依法查处各类价格违法行为,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加强价格监测、分析、预警和发布工作,及时发现价格运行中的苗头性、潜在性问题,引导市场价格合理形成,保障市场价格运行平稳。加强市场价格行为规范和引导,督促经营者提供质价相符的商品和服务,推进行业价格诚信体系建设,促进公平竞争,维护市场秩序。
  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黑价字〔2004〕132号)同时废止。
  附件:黑龙江省定价目录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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