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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明传[2015]6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5-4-17
实施时间: 2015-4-1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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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县(市)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省电力公司,各有关发电企业:
  根据电力体制改革的相关精神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下发了《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748号)。为贯彻国家发展改革委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我省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降价标准为每千瓦时2分钱,调整后的我省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3864元(含税,含脱硫、脱硝、除尘)。未执行标杆电价的燃煤发电企业(机组)上网电价每千瓦时同步降低2分钱。
  二、降低工商业用电价格,推进销售电价结构调整。全省大工业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每千瓦时降低5分钱。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不动,适当减少电力用户间的交叉补贴。分步取消化肥用电价格优惠,本次将优惠价差每千瓦时缩小0.1元;2016年4月20日起全部取消优惠,执行相同用电类别的工商业用电价格。调整后的我省电网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三、跨省、跨区域送电价格标准相应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的原则,内蒙古东部送我省电量落地电价,按我省降低后的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执行;我省送华北电量电价每千瓦时降低1.484分钱,送辽宁电量电价每千瓦时降低2分钱。
  四、省电力公司对农电单位(含农垦、森工、小农场)工商业趸售电价和对监狱、戒毒系统所属供电单位工商业销售电价同步降低,其中:大工业用电每千瓦时降低1.5分钱,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每千瓦时降低5分钱。
  五、本通知自2015年4月20日起执行。
  六、推进电价市场化,鼓励有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自愿协商确定价格。
  七、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继续对高耗能行业、产能严重过剩行业实施差别电价、惩罚性电价和阶梯电价,加大上述电价政策的执行力度,促进产业结构升级和淘汰落后产能;配合有关部门继续抓好煤炭行业脱困工作,规范煤炭建设和生产秩序。发电企业、煤炭企业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严格遵守年度订货合同,稳定发电用煤价格,共同营造煤电行业良好的经营环境,促进煤电行业协调发展。
  八、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次电价调整措施及时落实到位。
  附件:黑龙江省电网销售电价表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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