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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物价局关于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价格[2016]10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6-1-15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阅读人次: 2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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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物价局,省垦区、森工物价局,绥芬河市、抚远县物价局: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26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64号)精神,现将降低成品油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汽油、柴油供应价格(标准品)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调整后,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国家储备、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汽、柴油价格分别为每吨5965元和5020元;90号汽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6720元,0号柴油最高零售价格为每吨5775元。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用油价格执行。其它相关成品油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三、我省汽、柴油最高批发、零售价格见附件。
  四、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自下一次调价起,我局不再印发调价文件,将以信息稿形式公布调价信息,请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网站查询。
  五、我局将与有关部门开展我省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测算和价区划分工作并及时公布。在此项工作完成前,暂由市(地)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确定本辖区汽、柴油吨与升折算系数,并在此基础上公布当地以升为单位的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
  六、调整后的成品油价格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执行。
  七、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成品油市场价格的监测和监督检查,并及时将价格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上报我局。
  附件:1.黑龙江省成品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黑龙江省物价监督管理局
  2016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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