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用户登录
用户名
密 码
自动登录 
新用户注册  找回密码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其他税费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征收产品税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国税发[1993]030号
发文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时间: 1993-2-16
实施时间: 1993-1-1
法规类型: 其他税费及基金类法规
所属行业: 制造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403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自1992年12月10日起,放开国产卷烟的出厂价格和调拨价格。经研究,现对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如何征收卷烟产品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放开出厂价格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实际销售价格高于或低于计税基础出厂价格销售的卷烟,均按计税基础出厂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对准予扣除过滤嘴、包装物成本的卷烟,计税依据为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与卷烟销售量的乘积,减去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
  二、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对1992年12月10日起调整出厂价格的42个牌号、76种规格的卷烟,其调价部分不再征收专项收入,对调价部分征收的产品税不再直接缴入中央金库,一律按现行财政体制和增长分成办法办理。
  三、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后,所有牌号的卷烟,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基础出厂价格部分,不再征收专项收入。
  四、卷烟出厂价格放开前企业应缴纳的属于中央收入的专项收入和产品税改按单箱定额的方法计征,并继续全额缴入中央金库。
  对1992年12月10日起调整出厂价格的42个牌号、76种规格的卷烟,其属于中央收入的专项收入和产品税按附表所列的单箱定额计算征收。
  其他牌号卷烟的属于中央收入的专项收入和提价产品税单箱定额,由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按照1998年7月23日国家税务局《关于名烟名酒放开价格和部分烟酒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规定》的计算办法计算确定,并于今年3月底前报国家税务局备案。
  五、卷烟的征税等级仍按(86)财税字第019号《烟类产品征税办法》规定执行。
  六、今后卷烟的计税基础出厂价格的调整由国家税务局商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物价局确定。
  七、本通知自1993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卷烟中央产品税、专项收入定额表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经贸办、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烟草总公司。
   
  附件: 卷烟中央产品税专项收入定额表(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 深国税发[2011] 2011/12/8
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信息采集和核定管理办法》[征求 2011/7/6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卷烟消费税计税 鲁国税函[2009] 2009/2/12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 冀国税函[2000] 2004/6/19
关于核定利群[逍遥]等牌号规格卷烟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的 税总函[2013]53 2013/8/1
关于烟洒放开和调整价格后征收产品税、专项收入问题的补 1988/8/10
关于卷烟消费税政策调整后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2015/5/1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卷烟消费税计税价格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6] 2006/8/1
关于核定卷烟计税价格的通知 国税函[1999]30 1999/1/1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卷烟批发单 京国税函[2009] 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