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行业规定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的指导意见
发文文号: 渝府发[2016]2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6-1-7
实施时间: 2016-1-7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3486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和2015年11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关于开展钢结构应用和试点的有关要求,结合重庆实际,现就加快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围绕“科学发展、富民兴渝”总任务和五大功能区域发展战略,坚持生态环保理念,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科技研发为支撑,安全保障为底线,加速培育龙头企业,拓宽钢结构推广应用领域,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加快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促进建筑业转型升级和钢铁企业转型脱困,助推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基本原则。
  ――节约集约,绿色生态。大力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五化一体”建筑产业化模式,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和减少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
  ――先行先试,逐步推广。充分考虑我市经济和自然条件,按照示范带动力强、科技含量高的原则选择一批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学校、医院、保障房建设、棚户区改造等项目先行先试,示范带动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
  ――政府引导,市场主导。在强化制度、规划、标准约束力的同时,综合运用土地、价格、财税、金融等手段,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用钢结构的积极性,形成钢结构推广应用的市场机制。
  ――龙头带动,集群发展。支持现有原材料、设计、施工企业做优做强,培育具有钢结构设计、制造、施工、运营管理能力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龙头企业。按照集群化思路,构建部品完整、上下贯通的钢结构产业链。
  (三)主要目标。
  到2018年,全市钢结构产业初具规模,规模以上钢结构企业销售产值达到140亿元,形成2家装备水平先进、创新能力强、产品附加值高、年销售产值超20亿元的行业骨干企业;全市钢结构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比重达到5%,政府投资的新建公共、公益性建筑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30%以上,社会投资的公共建筑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10%,新建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50%;每年推进不少于10项试点项目,钢结构用钢本地采购率达到50%以上,每年化解本地钢铁产能70万吨以上。
  到2020年,全市钢结构产业集群基本形成,规模以上钢结构企业销售产值突破200亿元,形成1―2家创新能力强、有核心竞争力和总承包资质、年销售产值超过50亿元的行业龙头企业,成为国家钢结构推广应用示范区和重要的钢结构产业基地;全市钢结构产值占建筑业总产值比重达到8%以上,政府投资新建的公共、公益性建筑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50%,社会投资新建的公共建筑应用钢结构比重达到15%,新建市政建筑钢结构比重达到50%;每年推进不少于10项试点项目,钢结构用钢本地采购率提高到70%,每年化解本地钢铁产能150万吨以上。
  二、明确钢结构重点推广应用范围
  (一)推动政府投资、主导的公共或公益性建筑全面采用钢结构,社会投资的工业厂房和公共建筑优先采用钢结构。自2016年起,政府投资、主导的办公楼、保障性住房、医院、学校、体育馆、科技馆、博物馆、图书馆、展览馆、棚户区改造、危旧房改造、历史建筑保护维护加固,大跨度、大空间和单体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公共建筑,从规划设计开始全面应用钢结构。社会投资的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仓储等公共建筑,100米以上的超高层建筑和进入市级特色工业园区的工业厂房(除特殊功能需求外)优先采用钢结构。
  (二)推动市政交通基础设施大量采用钢结构。市政桥梁(包括跨江大桥、过街天桥、跨线桥等)、轨道交通、交通枢纽、公交站台、公共停车楼、机场航站楼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应在立项和方案设计比选中优先采用钢结构。结合海绵城市建设,积极推进钢结构在城市地下综合管廊领域应用。
  (三)探索推广钢结构住宅。采取试点示范等方式,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钢结构住宅小区。在全市避暑休闲地产开发中,凡位于生态保护区或风景名胜区规划范围内的,优先采用钢结构。有序推进轻钢结构农房建设。
  (四)积极开展试点示范。自2016年开始,每年在政府投资、主导的市政基础设施、轨道交通、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建设项目中筛选不少于10个项目作为钢结构试点示范项目推进。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与国家有关部委对接,积极申报国家建筑产业现代化和钢结构建筑试点示范。鼓励区县(自治县)申报国家钢结构建筑试点示范城市。鼓励钢结构及其部品配套企业创建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型建筑施工企业创建国家钢结构住宅产业化基地。
  三、培育钢结构产业集群
  (一)加速培育龙头企业。整合国企资源,组建成立具有钢结构设计、制造、施工、运营管理能力为一体的工程总承包大型国有龙头企业。支持有实力的钢结构及部品配套企业做优做强,提高产业集中度和产品开发能力,提高企业知名度和市场竞争力。支持本地有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和钢铁企业调整产品结构,鼓励本地企业和国内优势企业开展合作,提升本地企业综合实力,发挥资源和技术优势,转型发展钢结构产业。
  (二)完善产业链条。整合现有资源,以试点工程、技术集成、产业联盟、管理创新为纽带,推动钢结构选材、设计、研发、制作、安装、围护、物流、检测、维护、回收一体化建设。积极推动住宅产业化基地和钢结构、相关配件及部品等工业化基地建设。大力发展集保温、装饰、围护与防水、防火于一体的预制外墙等新型墙体围护结构和技术,实现上下游产业链的联动发展。充分利用水陆空综合交通枢纽优势,促进钢材市场转型升级,建设采购聚散、公共仓储、剪切加工、供应配送、电子商务等一体化的物流基地,引导和培育钢结构相关企业快速成长。加快监测服务业发展,引导和培育钢结构监测企业快速成长。
  (三)加强技术创新。大力支持钢结构产业共性关键技术攻关,以及各类研发平台建设。鼓励钢结构及其部品配套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关扶持政策。鼓励钢结构上下游企业与大专院校、研发设计企业开展横向技术协作和纵向产业合作,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核心技术的新产品、新材料、新工艺和新体系,不断提高企业协同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坚持自主创新与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结合,支持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工艺。
  (四)积极搭建“互联网+”信息应用平台。充分利用“互联网+”带来的新机遇,加快推进BIM(Building Informatn Modeling,建筑信息模型)技术深度应用。支持科研院所、行业协会、社会组织等搭建建筑科技产业信息协作平台和BIM产业协同管理平台,将市场需求、科技创新、产品开发、设计服务、材料供应、生产能力和安装计划等大数据有效整合,着力解决钢结构产业信息不畅、上下游脱节、资源分散、资金流通不畅等问题,从组织模式上实现对钢结构产业链的重塑。
  四、完善标准和监管体系
  (一)加快钢结构产业系统化标准体系建设。加快推进以标准化设计、工厂化生产、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为核心的钢结构产业“五化一体”建设,推进形成钢结构产业系统化标准体系。大力推进建筑与结构技术、节能与新能源利用技术、厨卫技术、管线技术、环境与保障技术、智能化技术及施工建筑技术等七大技术体系的关联兼容,着力解决钢结构相关技术体系不配套的问题。
  (二)建立钢结构地方技术标准。结合国家技术标准和重庆气候特点、山地地形、地质特征,优化建立更适合重庆市情的钢结构技术标准体系。探索创新避暑休闲地产等特殊建筑领域应用钢结构的技术标准。
  (三)健全质量和安全监管体系。市发展改革委、市城乡建委、市国土房管局、市规划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总队等部门要加快建立完善适宜钢结构推广应用的工程招投标、设计审图、造价管理、质量监督以及竣工验收等配套制度体系。完善钢结构建筑竣工验收标准,强化防火、防腐等安全环节的检查和验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促进钢结构产业落实标准化要求。
  五、强化保障措施
  (一)实施财税扶持。市财政对符合建筑产业现代化标准的钢结构建筑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补贴深化设计、生产、运输、吊装等环节产生的增量成本。制定和完善装配式钢结构建筑定额,作为政府投资钢结构建筑项目的增量投资预算额度。对满足钢结构建筑要求的项目予以快速立项。符合条件的钢结构企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优惠、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研发设备加速折旧等税收优惠政策。
  (二)创新金融支持。鼓励银行等金融机构对符合要求的钢结构企业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提供多样化金融支持。鼓励各类社会资本、市级相关产业投资基金参与钢结构产业发展和技术改造。支持具有工程总承包资质的钢结构企业采取项目总承包、PPP模式开展项目建设。
  (三)纳入供地条件。根据市政府已经明确的钢结构重点应用领域和范围,规划部门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用地规划条件函,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按规划条件函将钢结构应用的相关要求纳入土地出让条件。
  (四)加强政务服务。对符合钢结构建筑产业化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和监理等企业在诚信评价中予以加分。国有投资或者国有投资占主导地位的钢结构试点项目符合邀请招标条件的,经依法批准后可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确定承包单位。对采用钢结构的国有资金投资的保障性住房、新农村建设、公益性项目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试点项目,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公安、市政和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对运输超大、超宽建筑构件的运载车辆,在物流运输、交通畅通方面给予支持。
  (五)培育人才队伍。市人力社保局、市城乡建委和有关行业协会要加强对工程技术人员进行钢结构设计、制作和施工方面的技术培训。加快引进一批行业急需的钢结构设计、建造、管理等人才,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中职学校联合办学培养钢结构技术人才。
  (六)加紧制定行动计划。将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纳入重庆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三五”规划,制定发展目标和考核指标。建筑原材料和装配式建筑工业化预制生产的构配件运输距离应控制在水路500千米以内、陆路200千米以内。对于建筑产业现代化中禁止使用现浇混凝土的部位,应优先使用钢结构构件。
  (七)加强组织领导。建立由市政府有关领导同志牵头,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科委、市城乡建委、市交委、市国土房管局、市人力社保局、市规划局、市国资委、市市政委、市质监局、市公安消防总队等相关部门参与的工作协调机制。钢结构推广应用工作由市城乡建委牵头,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工作由市经济信息委牵头。牵头单位根据本指导意见制定实施方案或细则,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细化制定各项任务实施方案,合力推动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
  (八)加强宣传工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试点项目推进等多种渠道和形式扩大宣传,提高全社会的认知和认同度,引导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为推动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支持钢结构推广应用及产业创新发展行动计划的贯彻落实。
  重庆市人民政府
  2016年1月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扩大铝产品应用推动产 桂政办发[2016] 2016/8/25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产业创新中心 京经信委发[201 2016/8/25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打造未来产业创新高地发展 沪府发[2022]11 2022/9/24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提升产业创新能力 冀发改高技[201 2016/7/7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钢结构产业创新发展 渝府办发[2016] 2016/9/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