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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深财资[2016]63号
发文部门: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
发文时间: 2016-1-20
实施时间: 2016-1-2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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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各新区发展和财政局,各市本级执收单位:
  为提高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有效制止各种乱收费,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我市于2015年11月11日在市政府、市财政委员会以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布了《深圳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和《深圳市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于2015年12月10日在市政府和市财政委员会门户网站上公布了《深圳市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为了进一步加强目录清单的常态化、动态化管理,强化事中事后监督,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和市级执收单位须严格按照目录清单收费,非目录清单内的项目一律不得收取;目录清单内的收费基金项目不得随意取消、减征、免征、缓征以及变更项目名称、征收对象和执收单位。
  二、执行中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发生变化,市财政委员会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及时更新。
  各区和各市级执收单位根据中央或省两级收费目录新开征收费项目的(我市目录清单没列示的),应先报请市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同意并纳入市目录清单公示后才能开征。在收到上级部门收费基金项目政策调整文件后,应及时转发相关部门(单位),并函告市财政部门和发改部门对目录清单进行更新。
  三、各区和各市级执收单位应将本单位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和咨询投诉电话在相关门户网站中公布,并实行动态调整。并将执收的收费基金项目实行现场收费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项目名称、收费依据、收费范围、收费标准和收费对象等,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级财政、发改、市场监管和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各执收单位的征收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在目录清单之外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以及其他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特此通知。
  深圳市财政委员会 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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