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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5]172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8
实施时间: 2015-12-8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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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加强耕地保护,强化占补平衡,坚守耕地红线,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耕地保护责任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并提出明确要求,强调毫不动摇地坚守耕地保护红线。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人的饭碗任何时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们的饭碗应该主要装‘中国粮’,18亿亩耕地红线仍然必须坚守,保护耕地要像保护文物那样来做,甚至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来做。”李克强总理指出:“粮食安全的根基在耕地,守住耕地红线要多管齐下。”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历来高度重视耕地保护工作,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层层落实耕地保护目标责任,有效保护了耕地、坚守了红线。
  随着我区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的快速推进,基础设施建设力度不断加大,保护耕地与保障发展用地矛盾不断凸显,特别是保护塞上江南优质水浇地和吨粮田的压力不断加大、形势日益严峻。我区土地资源虽有优势,但受水资源条件限制,优质耕地少、低产旱地多,水浇地占比不高,截至2014年年底全区水浇地仅有751.55万亩,占耕地面积的39.74%,加之一些地方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补充耕地难度加大。因此,各地、各有关部门必须充分认识耕地保护的重要性、紧迫性,强化责任意识、红线意识,按照“党委领导、政府负责、部门协同、公众参与、上下联动”的要求,把耕地保护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效能考核范围,健全完善耕地保护目标责任考核机制、占用耕地分类补偿办法、领导干部耕地保护离任审计制度、违法占用耕地查处措施,强化耕地保护,守住耕地红线,确保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落到实处。
  二、有效控制占用耕地行为
  (一)发挥规划管控和计划约束作用。强化土地用途管制,推行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批地用地,严禁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设立新城新区和各类开发区(园区)。按照《宁夏空间发展战略规划》,积极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落实“十三五”规划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继续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的“多规合一”,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基础性、约束性作用,加强年度用地计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将年度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区域资源环境容量、土地开发强度和节约集约用地水平等相挂钩,科学分配、合理调整。
  (二)从严管控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引导建设项目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应避开质量等级较高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特别是占用引黄灌区优质水浇地(水田)数量较大的线性工程,必须有效保护好原有的农田、道路、灌排系统,必要时应采取“高架”等方式,避免因工程建设破坏灌区的优质水浇地(水田)和原有的灌排防护设施。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的线性工程或占用耕地70公顷以上的块状工程,土地预审时需提前制定补充耕地方案,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实地踏勘论证后审核。引黄灌区农业发展用地区、扬黄灌溉受水区农业发展用地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和自治区确定的耕地后备资源后备区不得规划建设光伏、风电等新能源项目。
  (三)切实提升节约集约用地水平。引导工业向开发区(工业园区)集中、人口向城镇区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推动农村人口向中心村和中心镇集聚、产业向功能区集中、耕地向适度规模经营区集中。调整城镇建设用地结构,减少生产用地,保障生活用地,增加生态用地。优化农村建设用地结构,保障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必需的建设用地,支持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促进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合理增加城镇用地,对农村闲置和低效用地在增加投入、实施整治的基础上,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社会力量投资开发,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全力保障国家、自治区确定的水利、交通、能源等重点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优先安排民生、扶贫、战略新兴产业以及国家鼓励扶持的健康养老服务业、文化旅游业和生产性服务业发展用地。建设项目占用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的耕地经验收不符合要求的,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耕地开垦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上限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
  (四)坚决防止集体土地流转非农化。积极稳妥引导工商资本进入农业,将现代经营理念、组织方式、资本技术等先进要素引入农业,集成优化配置,促进农业提质增效。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做到“三权分置、确权登记、有序流转、适度规模、家庭基础、农民自愿、农地农用、鼓励种粮”,其中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抵押和担保等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执行。坚持农地农用,严禁以农地流转名义违规搞非农建设。农业结构调整不得改变耕地用途,严禁占用基本农田挖塘造湖、种植林果、建设绿色通道。设施农业用地要尽量利用农村存量建设用地和非耕地建设。依法享有耕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耕地承包经营人,必须承担保护和合理利用耕地义务,坚决制止和杜绝撂荒、闲置、转变用途及其他破坏耕地的行为。
  (五)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1号)和《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精神,加快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抓紧完成上图入库、台账表册和数据库建设,切实做到落地到户、上图入库。永久基本农田一经划定,实行严格管理、永久保护,除国家、自治区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经国务院批准可占用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改变用途。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形成的优质耕地,应及时划入基本农田管理范围。
  (六)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依据农业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耕地、合理用地的前提下,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和粮食产业规模发展,合理界定设施农业用地范围,严禁随意扩大。其中,设施农业建设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滩涂等未利用地和低效闲置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配套设施和附属设施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引黄灌区或扬黄灌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涉及的配套设施建设,选址确实难以安排在其他地类上、无法避开基本农田的,经县级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组织论证确需占用的,可占用基本农田。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内的,配套设施用地控制在3亩以内;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配套设施用地可适当扩大,但最多不得超过10亩。引黄灌区或扬黄灌区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建设配套设施占用基本农田的,必须按照数量相等、质量相当的原则和有关要求予以补划。畜禽养殖、水产养殖、工厂化作物栽培等设施建设禁止占用基本农田。直接用于或者服务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设施、附属设施和配套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不再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生产结束后,经营者应按相关规定组织复垦,占用耕地的应复垦为耕地。引导和鼓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在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过程中,相互联合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共同兴建配套设施,提高农业设施使用效率,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在设施农业建设过程中,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部门要主动服务、加强指导,及时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强化耕地数量质量管理
  (一)科学确定补充耕地任务。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当地已入库补充耕地指标难以满足建设项目需求、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与被占用耕地质量等别存在较大差距等问题,按照相关政策要求,结合第二次土地调查工作成果,做好地类核实、灌排条件调查、土壤取样化验、土地开发适宜性评价、新增耕地潜力分析等工作,将水土条件良好、符合有关条件的土地,纳入后备资源调查评价、入库储备范围并落实到具体项目和责任单位,分年度科学合理组织实施。要将各市、县(区)年度补充耕地任务的落实情况列为自治区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对未按规定完成计划任务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并给予通报批评。
  (二)探索实施补充耕地新方式。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立足现有条件,合理使用耕地开垦费和社会资金,对建设占用耕地落实“占补平衡”时达不到相应的质量等级和面积的,可通过实施“旱改水”的方式提高耕地质量和水浇地面积。特别是在中南部干旱和半干旱地区,要积极落实利用小流域水源、机井抽水等措施,采取“新补与改造”结合办法,将现有的旱地通过多渠道供水方式改造为水浇地,解决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落实“占优补优、占水补水”难的问题。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确保耕地质量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开展土地整治工程,开发为园地和设施农用地的未利用地经国土资源部门和农牧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视同补充耕地。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补充耕地,有条件的企业或个人在确保耕地质量和生态安全的前提下,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和管理要求,利用自筹资金或结合生产建设活动,组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用于补充耕地。
  (三)全面提升耕地质量。各地要通过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生态移民土地整治和银北地区百万亩盐碱地改造等多种方式,全面开展以田、水、路、林综合整治为主要内容的农村土地整治工程,努力实现耕地扩量、提质、增效的有机结合。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验收标准,努力提高新增耕地等级,缩小占用耕地与新增耕地之间的质量差距。各地提请自治区验收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新增耕地质量等别不得低于相邻耕地的平均质量等别,达不到要求的要立即整改,不得验收。推广耕作层表土剥离利用技术,建设项目占用黄河灌区优质水浇地(水田),必须实施耕作层表土剥离,用于新垦造的耕地。依据《农用地质量分等规程》,定期开展系统性的耕地质量等级调查评定,因土地整治、土地利用现状变化以及其他土地利用等行为带来的耕地质量等级变化情况,要及时评价,动态更新。
  (四)强化国有未利用土地开发监管。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严格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治规划和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因地制宜确定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开发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提高资源开发利用效率和综合效益。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自治区规定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批准。经科学评测,凡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开垦为耕地的,必须列为政府投资或企业投资的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农业开发用地规模应与经营者的投资规模、开发能力和实际需要相适应,禁止以农业开发为名,变相圈占土地。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依据验资报告和开发、投资成本核定开发规模。国有未利用土地的开发使用年限,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执行,即依法批准的农业开发用地,土地使用期限一般为30年,用于植树造林的为50年,利用流动、半流动沙地植树种草的可延长到70年。
  四、完善耕地保护保障措施
  (一)探索耕地保护奖励办法。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探索建立耕地保护激励、奖励办法,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并对保护耕地做得好的个人、单位予以表彰奖励。对长年撂荒、人为造成耕地质量下降或耕地污染的,一经核实,取消土地所有人的粮食补贴。
  (二)查处违法破坏耕地案件。建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与法院、检察、公安等部门的联动协同机制,加大违反规划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农村土地流转和农业结构调整中损坏耕地和基本农田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挂牌督办、公开查处重大、典型的违法案件。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不合格、土地管理秩序混乱、违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的,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令第15号)等规定,追究党政领导责任。
  (三)健全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充分发挥行政监管、执法监察、群众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建立耕地保护社会监督员制度、群众举报信访制度,构建全方位、多渠道、多关口、网络化的耕地保护监管体系,形成全社会监督监管保护耕地的良好局面。加强耕地和基本农田变化情况监测调查,及时预警、发布变化情况。强化耕地保护全流程动态监管,加快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土地整治、占补平衡、耕地质量等级成果等数据库,建立数据实时更新机制,以国土资源“一张图”为载体,实现自治区与国家、市、县(区)四级系统的上联下通。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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