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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5]178号
发文部门: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3
实施时间: 2015-12-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宁夏
阅读人次: 194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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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23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突发事件预警信息(以下简称预警信息)的发布,向社会提供及时、客观、权威的预警信息,最大限度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发生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发布预警信息,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预警信息,是指发生或可能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信息。
  第四条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级别,按照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和四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标示,一级(红色)为最高级别。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应按照总体预案、专项预案或部门预案,划分拟发布的预警信息级别。
  第五条 预警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可以预警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公共卫生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和单位应当发布相应级别的警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调整预警级别。
  当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事件或危险已经解除的,发布预警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发布的部门或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并根据需要停止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第六条 预警信息内容应包括突发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可能影响的范围、警示事项、应当采取的措施、发布机关和发布时间、起始时间、事态发展咨询渠道等。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行政区域内建立统一的预警信息发布平台,规范预警发布的权限和程序。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
  必要时,自治区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可以发布各类级别的预警信息。
  多部门联合发布的一级、二级预警信息由自治区、市、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联合发布;三级预警信息在县级行政区域内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联合发布;跨县级行政区域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联合发布;跨市行政区域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联合发布的预警信息应同时报本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备案。
  自治区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单位发布预警信息的,应同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备案。
  第八条一级、二级预警信息发布实行严格审查制度。自治区、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可能出现的突发事件进行研判并形成预警信息,必要时召集有关专家进行会商,经部门主要领导审签后予以发布。特殊情况需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的,应当及时报送自治区政府应急办审核后,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三级、四级预警信息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主要领导批准后予以发布。
  对可能出现的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信息,可越级发布,并简化审批流程。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警信息发布的管理工作。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不得编造和传播虚假预警信息。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同级气象部门现有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建立本行政区域的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系统,为各类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提供权威、畅通、有效的综合平台。
  自治区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研究开发用于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与传播的新技术、新设备和新产品。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或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
  预警信息发布签发权限,应由主要领导签发或授权签发,并加盖单位公章。遇有人员变动的,应立即更改。具有签发权限的人员名单应报预警信息发布机构和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二条 供水、排水、供电、供煤、供油、供气、供热、交通、铁路、通信、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有线电视、信息网络等各类公共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制定预警信息报送流程,并报主管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值班人员应对提交发布的预警信息进行严格核对后,按预警信息发布审批流程和签发权限发布。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充分利用各种通信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广播电台、电视、报纸、网站、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有线广播、宣传车、组织人员通知或微信等新媒体方式,快速、及时、准确地将预警信息传播给社会公众,必要时组织人员逐户通知。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网站和电信运营单位应及时、准确、无偿向社会公众传播预警信息,并努力提高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传播覆盖面和传播时效。
  第十五条发布预警信息并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向同级军事机关、驻地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或者相关地区的人民政府通报。
  第十六条 自治区级有关部门或单位,市、县级和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或单位、企事业单位、学校接到预警信息后,应按应急预案和其他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避免或减轻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其他基层组织和村(社区)信息报告员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当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预警信息的宣传教育工作,向社会宣传防灾减灾法律、法规,普及防灾减灾知识,增强社会公众的防灾减灾意识,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
  (一)未经授权向社会发布与传播预警信息的;
  (二)编造并传播虚假预警信息,或明知是虚假预警信息而传播的;
  (三)擅自更改或者不配合发布预警信息的;
  (四)违反预警信息发布管理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预警信息发布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导致预警信息发布出现重大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1.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权限规定
  2.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审批表(样本)
  3.宁夏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备案表(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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