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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黑人社发[2015]35号
发文部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5-4-2
实施时间: 2015-4-2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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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农垦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森工总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绥芬河市、抚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9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做好贯彻落实。
  一、提高认识,增强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进一步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是适应我国加快推进城镇化进程和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需要,是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保证服务供给普惠性的必然要求,各地要全面落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人社部令第23号)和《通知》要求,增强做好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责任感,不断完善就业失业登记管理办法,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提供便利,努力实现“操作程序便捷高效、登记信息完整准确、数据标准统一规范”的工作目标。
  二、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更名发放工作。《就业失业登记证》更名为《就业创业证》。省厅将统一印制《就业创业证》分发各地,与之前印制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同时使用。《就业创业证》主要向有需求的毕业年度内高校毕业生发放。《就业创业证》与现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统一编号发放,不单独编号。
  三、强化就业失业登记信息动态管理。各地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建立就业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劳动用工备案之间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不断创新和拓宽就业登记信息采集渠道,做好信息的比对核验,及时更新就业登记数据。要强化基层平台作用,掌握辖区内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完善登记信息动态管理,按照就业信息监测数据指标要求,规范劳动者相关信息,不断提高就业失业登记信息采集录入质量,为加强人力资源管理、支持宏观决策奠定扎实基础。
  四、做好就业失业登记证明年度审验工作。《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审验时间为每年3月1日至5月31日。年审工作由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对登记失业人员、正在享受相关就业扶持政策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进行审验。审验内容主要包括:劳动者基本信息变化情况;劳动者就业失业状态变化情况;享受就业服务和扶持政策情况;有无转借、转让、出租、伪造、涂改《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创业证》的行为。凡年度审验不严格,发生劳动者重复享受、骗领冒领补贴行为的,将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向省厅报告。
  省厅公共就业服务处
  联 系 人:米斯文
  联系电话:0451—87937815,87130185(传真)
  省信息中心
  联 系 人:文安宇
  联系电话:0451—87097604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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