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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渔政执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农[2015]4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28
实施时间: 2015-12-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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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畜牧水产产业转型升级,加强渔政执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渔政执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南省渔政执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渔政执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渔政执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渔政执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年初部门预算安排,用于支持开展渔政执法专项行动、渔政装备建设及使用维护、渔业资源增殖放流等补助的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 省级渔政执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公开透明、规范管理、绩效评价、跟踪监督的原则,并公开制度、申报、分配及绩效考评结果。
  第四条 省级渔政执法与资源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
  (一)渔政执法补助:主要用于实行禁渔期制度、渔业非法捕捞整治行动、渔业水域生态环境与资源监测等渔政管理公务用车、船、快艇、冲锋舟燃油及维护费用补助、执法经费补助;渔政执法快艇、冲锋舟建造、渔政执法设备采购及农业部为我省建造的渔政执法快艇的地方配套。
  (二)增殖放流补助:主要用于开展渔业资源增殖,包括放流物种购运、湘资沅澧“四水”产卵场增殖(人工鱼巢)技术示范推广、现场公证、放流效果监测、放流宣传等费用补助,每年资金安排不超过100个县市区,按因素法分配。
  (三)禁渔期生活补助:主要用于洞庭湖春季禁渔专业捕捞渔民生活补助。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五条 每年9月底前,省畜牧水产局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要求发布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省畜牧水产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六条 各市州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所辖县市区进行申报,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畜牧水产局。
  第七条 省畜牧水产局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和评审论证,依据各市(州)、县(市、区)天然水域面积、执法人员配备情况及上一年度渔政执法工作开展情况,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确定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和项目承担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八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审批确定后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按照有关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要按照项目实施方案执行项目,科学、合理、有效地使用项目资金。
  第十一条 渔政快艇、冲锋舟等执法装备的采购由省畜牧水产局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采购后分发至使用单位。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市(州)、省直管县(市)要及时向省畜牧水产局报送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省畜牧水产局报送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管,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省财政厅联合省畜牧水产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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