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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农[2015]38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5-12-28
实施时间: 2015-12-28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农、林、牧、渔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32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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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省畜牧业转型升级,加强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湖南省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们。
  附件:湖南省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2015年12月28日
  附件
  湖南省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指编入年初部门预算的,用于支持畜牧水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设置年限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设专项程序报批。
  第三条 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遵循统一调控、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的原则,进行绩效评价、跟踪监督,并公开制度、申报、分配及绩效考评结果。
  第四条 畜牧水产发展专项申报单位必须是符合规定资质和条件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各类经济组织,资金支持的项目坚持以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主,适当兼顾经济效益。
  第五条 畜牧水产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畜禽良种、名特优新水产品种、牧草品种引进、选育和示范推广;畜禽水产繁育场、原(良)种场、配种站(点)、品改站、牧草种子繁育基地建设,设施设备更新;良种繁育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建设;地方畜禽品种保护和资源场建设等;流域性、区域性水产地方品种保护。
  (二)养殖基地建设、畜禽养殖设施、青贮池、粪污处理设施的建设;人工草地建设、天然草地改良及饲草料基地建设;养殖设备的购置及更新。养殖池塘升级改造,水产健康养殖、水产生产设施改造和水域生态环境修复;水生动物疫病防控。自然灾害后的恢复生产。
  (三)市、县和乡镇畜牧(兽医)水产科技推广机构、重点养殖企业新品种、新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先进养殖技术引进、吸收、创新和示范,开展实用技术培训等;省本级科研、教学、推广单位用于关键技术研究、区域试验、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与推广示范。
  第二章 资金申报与审批
  第六条 每年9月底前,省畜牧水产局根据省财政厅年度预算要求发布次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并在省畜牧水产局门户网站上公开。
  第七条 各市州畜牧水产主管部门根据申报指南组织所辖县市区进行申报,以正式文件上报省畜牧水产局。
  第八条 省畜牧水产局组织有关管理人员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筛选和评审论证,提出项目资金安排方案,确定资金规模、使用方向和项目承担单位,报省财政厅审批。对市县的转移支付资金,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预算后60日内下达。
  第九条 项目申报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级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负责申报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督促项目承担单位按进度实施项目建设。
  第三章 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省财政厅审批确定后的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制定项目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的会计核算制度,全面反映和核算项目资金的收支活动,专款专用,建立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对项目所需的主要物资和设备仪器,按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任何部门及个人不得挤占、截留、挪用,或者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
  第十二条 畜牧水产主管部门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市、州(省直管县)要及时向省畜牧水产局报送项目执行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向省畜牧水产局报送项目验收报告或项目总结材料。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负责辖区内项目资金的拨付和监管,要按要求及时拨付资金,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省财政厅联合省畜牧水产局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年度绩效考评。
  第十四条 对虚报冒领、挤占、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2005]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各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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