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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支付2008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等十一只债券利息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25
实施时间: 2016-1-25
法规类型: 国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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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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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2014年江西省地方政府债券(三期)、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三期)、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2015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2015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2015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将于2016年2月15日支付利息。为做好上述债券的利息支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08年记账式附息(十三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0813”,证券简称为“国债0813”,是2008年8月11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94%,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47元。
  二、2013年记账式附息(十六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316”,证券简称为“国债1316”,是2013年8月12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32%,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6元。
  三、2014年记账式附息(十七期)国债证券代码为“101417”,证券简称为“国债1417”,是2014年8月11日发行的2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63%,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315元。
  四、2014年江西省地方政府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138”,证券简称为“江西1403”,是2014年8月6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35元。
  五、2014年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债券(三期)证券代码为“109141”,证券简称为“宁夏1403”,是2014年8月12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4.26%,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2.13元。
  六、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专项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374”,证券简称为“新疆15Z8”,是2015年8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七、2015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一般债券(十二期)证券代码为“109378”,证券简称为“新疆1512”,是2015年8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八、2015年上海市政府一般债券(四期)证券代码为“109383”,证券简称为“上海1504”,是2015年8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九、2015年上海市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384”,证券简称为“上海15Z2”,是2015年8月7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4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735元。
  十、2015年辽宁省政府专项债券(二期)证券代码为“109386”,证券简称为“辽宁15Z2”,是2015年8月1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99%,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995元。
  十一、2015年辽宁省政府一般债券(八期)证券代码为“109390”,证券简称为“辽宁1508”,是2015年8月10日发行的10年期债券,票面利率为3.67%,每年支付2次利息,每百元面值债券本次可获利息1.835元。
  十二、本所从2016年1月29日至2016年2月5日停办上述债券的转托管及调帐业务。
  十三、上述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为2016年2月5日,凡于当日收市后持有上述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项的权利,2016年2月15日除息交易。
  十四、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在收到财政部拨付的上述债券利息款项后,将其划入各证券商的清算备付金账户,并由证券商将付息资金及时划入各投资者的资金账户。
  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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