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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做好债券发行人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深圳证券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6-1-22
实施时间: 2016-1-22
法规类型: 债券 债券及衍生品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深圳
阅读人次: 3936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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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公司债券、企业债券发行人及相关中介机构:
  为做好公司债券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8号--公司债券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以下简称“《38号准则》”)、《关于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年报补充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债券存续期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企业债券的发行人(以下合称“发行人”)应当按照《38号准则》、《年报补充规定》、《企业债存续期监管通知》、《上市规则》及本通知的相关规定,做好2015年年度报告的编制、报送和披露工作。
  二、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本所上市且在年度报告批准报出日未到期或到期未能全额兑付,以及2016年4月30日前在本所上市且未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的发行人,应当通过本所网站、本所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于2016年4月30日前披露2015年年度报告。
  因故无法按时披露的,应当于2016年4月28日前披露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公告,说明无法按时披露的具体原因、是否存在影响债券偿付本息能力的情形及其他风险。发行集合债的,其中任意发行人不能按时披露年度报告的,该发行人应当披露年度报告延期披露公告。
  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按照《38号准则》和《上市规则》第4.2.2条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企业债券发行人应当参照上述规则的规定编制年度报告。
  为保证年度报告的按时披露,非上市公司发行人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一个交易日收市后、16∶00前,将上述文件通过本所“固定收益品种业务专区”提交。本所对年度报告进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于年度报告中存在的错误、遗漏或误导,发行人应当及时刊登补充、更正公告及补充、更正后的年度报告全文。
  四、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在本所上市交易后披露的2014年年度报告显示亏损的,发行人应于2016年1月29日前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告;2015年度业绩预告亏损的,应当同时披露债券可能被暂停上市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并在2015年年度报告披露前至少提示三次,债券已被暂停上市的除外。
  五、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上[2015]239号)等相关要求,对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上市并采取集中竞价交易及协议交易方式的公司债券及企业债券,发行人预计2015年度业绩亏损的,应于2016年1月29日前披露2015年度业绩预告及债券交易可能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风险提示性公告;发行人2015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或经更正的财务报告显示为亏损的,发行人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披露债券交易将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公告。债券交易已被实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除外。
  六、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不得透露和泄漏其内容。
  七、发行人应当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发布的与年度报告编制、报送和披露有关的各项规定,按照要求履行年度报告披露义务。
  八、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及《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确保债券发行人及相关责任人员了解其应履行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督促并协助发行人及时履行。
  九、本所上市公司的公司债券年度报告披露工作还应符合本所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业务流程办理。
  十、对违反本通知要求的,本所将视情况采取相应的自律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措施。
  十一、本所业务联系人:杨女士、丁女士、黄先生
  联系电话:(0755)88668562、88668447、88668534
  电子信箱:szsebond@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6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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