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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温金改办[2015]6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8-24
实施时间: 2015-8-24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其他税费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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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信保基金理事单位:
  现将《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5年8月24日
  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关于进一步深化浙江省温州市金融综合改革试验区建设的意见》(浙金改[2015]5号)、《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2015年工作要点》(温委办发[2015]21号)及《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5]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以下简称信保基金)由政府出资和金融机构、其他组织等捐资组成,主要为小型、微型企业融资提供信用担保。本办法所称小型、微型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国家相关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信保基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政府出资、银行捐助、政策性运作、市场化管理”的基本原则,确保基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第二章 基金设立与组织管理
  第四条 信保基金的来源与规模。信保基金的资金来源以政府出资为主,金融机构及其他组织等自愿捐资等形式为辅。初设规模为8.5亿元人民币,首期5亿元,后期视基金运行情况、地方财力和小微企业融资需求,逐年追加做大基金规模。
  第五条 信保基金运行的组织管理。设立温州市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运行中心(以下简称运行中心),负责信保基金的运行,包括担保审核、风险管控、风险代偿、债务追讨等。运行中心为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实施法人治理和企业化管理。
  第六条 运行中心设立理事会,负责制定信保基金的战略规划、经营目标、重大方针和管理原则等。为保证理事会日常运转,成立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职权。
  第七条 常务理事会实行“3+2”的组织运行模式,即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金投集团等3家单位为常任理事单位;鹿城、龙湾、瓯海区政府,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各捐资银行为非常任理事单位,从中产生2家进入常务理事会(区政府、捐资银行各1名),每半年轮换一次。其他非常任理事单位可列席涉及本区域或本单位事项的常务理事会。
  第八条 运行中心组织架构。运行中心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总经理人选原则上通过公开招聘产生,并由理事会表决聘任。总经理兼任市金投集团副总经理,纳入国企编制,实行单列考核,薪酬从信保基金运行中心列支,具体由国资部门指导实施。
  第九条 运行中心定期向理事会及常务理事会报告基金运行情况。负责对申请担保贷款的借款人进行审核;进行保后跟踪、管理,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基金担保业务情况;做好贷款的风险代偿,并与合作金融机构共同向借款人追讨。
  第十条 信保基金合作银行根据基金约定的放大倍数和利率提供贷款。由信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不能要求借款人追加抵押或第三方担保(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及股东连带责任担保除外),不能附加收取任何额外费用。贷款银行监督借款人(项目)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若发现借款人(项目)有潜在风险损失的可能,应及时书面告知运行中心,共同协商处理,控制贷款风险的发生。贷款出现风险后,负责信保基金担保贷款的诉讼、追讨等法律事务,并按协议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信保审核委员会。信保审核委员会为运行中心集体审议机构,负责重大信保案件的风险评估和审核,并在某些重大经营事项上为总经理提供决策咨询。信保审核委员会独立行使职责,对于经信保审核委员会否决的信保案件,运行中心不得承保。
  第十二条 信保审核委员会由固定委员和非固定委员组成,固定委员由运行中心资深风控人员组成,非固定委员由各合作银行轮流派员组成。
  第三章 基金的运作
  第十三条 信用保证对象。信保基金保证对象主要为市区优质小微企业,单个企业贷款授信银行不超过3家(含3家)。保证对象主要由合作银行推荐,市、区两级经信、科技、商务等相关职能部门协助推荐。
  第十四条 信用保证贷款投向。具体信贷投向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近期优先考虑市政府培育提升的“510产业”,严禁信保基金为从事融资性服务的资金中介机构提供担保。
  第十五条 申请途径。有间接保证申请和直接保证申请。间接保证申请由贷款银行协助借款人向运行中心申请基金担保,运行中心审核同意担保后,银行发放贷款。直接保证申请由借款人向运行中心申请,运行中心审核同意后,借款人持运行中心承诺书向贷款银行提出贷款申请,贷款银行审核同意后发放贷款。两种申请方式,主要以间接保证申请为主。运行中心和合作银行分别进行保后、贷后跟踪管理。
  第十六条 担保额度和费率。信保基金提供的信用担保额度,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信保基金的综合平均担保费率控制在年1%左右。
  第十七条 风险分担。由信保基金担保的贷款一旦出现风险,由运行中心和贷款银行共同承担,具体比例由运行中心与贷款银行在合作协议中明确。
  第十八条 债务追讨。由信保基金担保的贷款出现风险后,债务可委托贷款银行负责追讨。依法追偿所得扣除诉讼等实现债权的费用后,运行中心和贷款银行按约定的风险承担比例将回收的资金及时划入基金池专户冲减代偿。
  第十九条 偿额支付。贷款发生风险经运行中心确认后,运行中心按照信保基金与银行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进行偿付。
  第二十条 损失核销。运行中心对信保基金代偿的最终损失部分,提出核销方案报理事会审核,经理事会批准后予以核销。
  第四章 基金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一条 总额风险控制。信保基金提供的银行信用保证额度按照不超过基金净值的10倍放大。
  第二十二条 市、区政府分级风险控制。市、区两级政府按照“总额控制、市区联动、统分结合、权责对等”的运作模式,控制基金保证额度。为支持市、区融合发展,在基金保证额度允许的情况下,对区级可适当放宽信用保证额度。
  第二十三条 合作银行单独风险控制。合作银行按不超过捐资额的50倍使用基金保证额度。当合作银行信保业务不良率低于1%时,经运行中心授权同意,其保证额度可扩大到60倍。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体系统分结合、相对独立。合作银行或合作区域层面出现2%的逾期贷款(逾期超过30天),即进行风险警示,出现4%的逾期贷款(逾期超过30天),则暂停为相关合作银行或合作区域办理新增客户的信用担保业务。
  第二十五条 建立信保基金风险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运行中心、银行、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对于银行未按有关规定履行自身职责或存在恶意骗保行为等致使信保案件发生风险的,信保基金不予代偿。
  第五章 基金的收益及补充
  第二十六条 信保基金的收益。信保基金的收入实行专户管理,参照有关规定计提未到期保证责任准备金和保证赔偿准备金,并确保信保基金运行中心正常运行。基金收益主要用于基金的补充。
  第二十七条 建立长效的补充机制。信保基金视运行情况、地方可用财力和企业融资需求,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补充。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八条 指导监督。市金融办负责指导和监督信保基金运作,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信保业务情况。同时,鼓励发动其他组织特别是享受到金改红利的企业组织以各种形式支持信保基金发展,探索建立信保企业对信保基金的回馈捐助机制。
  第二十九条 企业培育与辅导。市经信委等企业主管部门结合“三转一市”工作,积极培育“个转企”、“小升规”企业,为信保基金建立企业名录库,并牵头探索建立中小企业联合辅导机制。
  第三十条 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市发改委、市人行等部门探索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平台,为小微企业融资和信保业务开展提供信用信息支撑。
  第三十一条 小微企业融资支持。温州银监分局要进一步完善小微企业金融扶持政策,加强监管引导,推进落实小微企业信用保证基金工作。
  第三十二条 后勤保障。市金投集团负责运行中心的财务管理、党务群团等后勤保障事务。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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