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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桂地税发[2015]120号
发文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5-11-30
实施时间: 2015-11-30
法规类型: 征收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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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2015年11月2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联合下发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从扩大政策适用范围、简化核算管理和简化审核程序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为确保此项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现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迅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今年10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会议指出,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是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定向结构性减税拉动有效投资、推动“双创”、促进产业升级的重要举措。会议确定,从2016年1月1日起,一是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范围。二是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三是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为此,各级地税机关要从讲政治、顾大局高度,把全面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列为2016年度所得税的一项重要工作,全面梳理政策落实工作的时间表和任务单,明确责任单位,按照时间节点、任务清单、工作责任,不折不扣地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二、广泛宣传,确保企业及时了解政策
  各级地税机关要扎实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及管理规定的税收宣传和纳税服务工作,扩大宣传声势,做实纳税服务。一是要广泛利用办税服务厅和网站、微博、微信等各种新闻媒介,宣传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背景意义、政策内容、变化之处、操作要点、管理要求,让企业及时了解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新政策,辅导纳税人按新政策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确保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落实到位。二是要及时调整12366税收业务知识库有关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内容,培训12366纳税服务热线人员,发挥12366政策咨询服务的作用,确保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的宣传到位、服务到位、执行到位。三是要有针对性地辅导符合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条件的企业做好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辅导企业正确填报《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附表1)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4附表)》,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确保纳税调整金额的准确。
  三、加强培训,认真做好政策效应分析
  由于此次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调整变化较大,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要认真做好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和培训工作,应在2015年12月底前开展一次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专题培训工作,使本辖区的税收管理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各单位要认真统计分析企业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情况,全面掌握该项政策的落实情况,开展新政策效应分析工作。同时,要密切跟踪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情况,及时向自治区地税局反映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应在2016年10月底前报送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效应分析报告。报告内容包括: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落实情况、政策效应分析、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和建议。要注意收集上报贯彻落实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典型案例和创新工作经验。
  四、密切合作,切实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新政策是由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三部门联合发文,相比较之前的文件,在法律的层级上有所提高,同时也意味着要更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不仅税务机关要落实,还要有财政、科技部门的全面参与,这对企业研发费用申请及后续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尤其在研发项目管理、会计核算等方面,将会面临来自财政、税务、科技部门的检查。为此,各级地税机关应密切与财政、国税、科技部门合作,建立健全合作工作机制。一是要与财政部门规范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会计核算,指导企业按研发项目设立辅助账,准确归集核算每一纳税年度可加计扣除的各项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二是要与国税部门统一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执行口径,规范管理要求,确保政策执行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三是要与科技部门建立可加计扣除优惠研发项目的合作鉴定机制。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各级地税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转请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鉴定意见,减少税企矛盾,降低执法风险,提高政策执行效率。
  五、开展核查,做好政策后续跟踪管理
  各市地税局、自治区地税局直属税务分局、钦州保税港区地税局应加强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后续管理,定期开展核查,每一年度的核查面不得低于20%。对于核查和自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研究解决办法,做好有关整改工作。2016年,自治区地税局将对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贯彻落实工作进行重点督查,对工作落实不力的单位和个人,严肃追究其责任。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15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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