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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促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吉工信融资[2015]283号
发文部门: 吉林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发文时间: 2015-9-6
实施时间: 2015-9-6
法规类型: 担保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吉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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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工信局、县(市、区)经济局,通化市金融办,白山市金融办,公主岭市金融办,梅河口市工信局,部分担保机构:
  为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要求,进一步提高全省融资性担保行业资信水平,促进全行业持续、健康发展,省工信厅鼓励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信用评价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级对象
  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的担保机构自愿参与评级工作。
  二、组织实施
  各市(州)、县(市) 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辖内融资性担保机构自行选取省内具有资质的评级机构开展评级工作,评级费用由担保机构与评级机构自行约定。省工信厅鼓励评级机构降低收费标准,并根据评级任务完成情况给予评级机构适当补助。
  三、评级方法
  各信用评级机构按照独立、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设定评级方法体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信用评级管理指导意见》(银发[2006]95号)与《信贷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信用评级规范》(JR/T 0030.1-0030.3)规定的评级程序和评级要素、标识及含义,采用宏观与微观、动态与静态、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科学分析方法,评定各融资性担保机构的信用等级。
  四、时间安排
  评级时间为2015年9月20日至11月30日。
  五、相关要求
  (一)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信用评级工作是促进行业健康、规范发展的重要手段,评级工作结束后,评级机构要将评级报告报送至省工信厅、当地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与融资性担保机构。
  (二) 市、县两级融资性担保机构主管部门要根据评级结果对不规范的经营行为、不合理的业务结构、不科学的决策机制及时做出风险提示,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联系人:陈光远 电话:0431-88906134
  2015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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