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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社[2015]10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发文时间: 2015-9-22
实施时间: 2015-10-22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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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民政局:
  为规范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发挥资金使用绩效,支持地方加强民政公共服务能力建设,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民政厅
  2015年9月22日
  附件
  湖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整合规范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的意见》(湘政办[2012]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由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一般公共财政预算或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用于改善各类民政公共服务设施条件的资金。专项资金设置时间为3年。
  第三条 湖南省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和民政部门共同管理。
  省财政厅负责审核省民政厅提出的资金预算和年度分配使用计划,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市县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监督检查资金使用管理情况。
  省民政厅负责编制资金预算,提出资金年度分配使用计划,监督检查各地项目执行情况,组织项目评审和绩效评价。市县民政部门负责组织项目实施,向上级报告项目进展和资金落实情况。
  第四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总量控制,合理布局;突出重点,讲求绩效;省级统筹,奖补结合;公开透明,规范运作”的原则。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五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养老服务、社区服务、自然灾害救助、儿童福利、流浪乞讨人员救助、优抚、军休安置、婚登收养、殡葬服务及其他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项目。
  第六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用于偿还债务,严禁用于平衡预算、发放人员津补贴、其他日常办公经费等支出。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于每年7月底前下发次年项目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和要求,除涉密项目外,所有项目申报通知通过省民政厅、省财政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第八条 项目申报应符合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符合民政事业发展总体规划和各专项规划,符合当地城乡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第九条 项目申报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一)项目申报书。50万元以上的项目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发改委立项文件;
  (二)项目实施方案;
  (三)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条 省本级项目由省本级单位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申报;市级项目由市州民政局会同市州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申报;省直管县市项目由省直管县市民政局会同财政局对项目进行初审、汇总后,正式行文申报,同时抄送市州民政局、财政局。在初审时,省本级主管单位和各市州、县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第四章 项目评审和资金分配
  第十一条 建立项目评审制度,所有的资助项目必须经过评审,凡未经评审的项目不得安排资金。省民政厅对上报项目进行汇总和初步审查,初步审查包括:
  (一)资格审查:申报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支持范围,申报单位是否符合要求。
  (二)资料审查:报送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格式是否清楚、规范并符合要求,申报项目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第十二条 对初步审查合格的项目,由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省民政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和年度资金预算规模,综合考虑地区分布、地方财政状况、绩效评价等因素确定资金支持项目和安排方案,并将拟支持项目同时在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评审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依据的充分性、绩效目标设置的合理性、组织实施能力与条件、预期经济社会效益、资金筹措情况、风险及不确定因素等,评审结果作为项目安排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民政厅对公示后无异议的项目按照确定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专项资金,并将资金安排情况在省财政厅和省民政厅门户网站上同时公开。每年12月底前提前下达对下级的转移支付预计数或编入预算。如无特殊情况,所有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正式下达。省接到中央转移支付后,应在30日内正式下达市县。
  第十五条 市县财政、民政部门在收到专项资金补助通知后,应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有关要求及时将专项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单位,严禁无故拖延,影响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章 资金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民政厅和省财政厅对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施目标管理,各级民政部门要建立专项资金资助项目库,全流程跟踪项目申报、实施、使用等情况,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可检查、可监控和可考核。
  第十七条 民政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专项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确保专款专用。专项资金补助项目实施所需设备、器材、服务等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项目资金预算,并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民政部门要按照预算公开的有关要求,及时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审计,发现问题按规定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条 省民政厅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定期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评价内容包括项目背景、项目实施情况、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及实现情况等,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并通过省民政厅门户网站对外公开。
  第二十一条 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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