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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河南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5年度报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信息公示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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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我省各类市场主体报送2015年度报告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年度报告的主体
  凡2015年12月31日前在河南省各级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均应当报送2015年度报告。
  二、年度报告的时间
  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
  三、年度报告的内容
  (一)企业年度报告内容
  1.企业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电子邮箱等信息;2.企业开业、歇业、清算等存续状态信息;3.企业投资设立企业、购买股权信息;4.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其股东或者发起人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5.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权转让等股权变更信息;6.企业网站以及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7.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负债总额、对外提供保证担保、所有者权益合计、营业总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信息。
  (二)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4.联系方式等信息;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内容
  1.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2.生产经营信息;3资产状况信息;4.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5.联系方式信息;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公示的其他信息。
  四、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的方式
  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公示。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2015年度报告,并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通过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
  五、年度报告报送并公示流程
  第一步:登录“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http://gsxt.haaic.gov.cn)后,点击“企业公示信息填报”。
  第二步:选择登录方式。一是用联络员手机短信验证登录。首次报送企业信息时,需由企业确定一名企业联络员,并通过公示系统中“企业联络员注册”后方可登录。注册时,需依次填写“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负责)人证件号码”、“联络员姓名”、“联络员身份证号码”、“联络员手机号”进行验证。二是用电子营业执照验证登录。取得电子营业执照的企业可以通过读取电子营业执照的方式登录。
  第三步:登录后,按要求填写公示内容后,保存并公示。
  企业报送并公示完成后,可进行自主查询是否已完成公示。具体查询步骤为:登陆“河南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填写注册号进行查询,点击企业名称后查找“企业公示信息”,以及“年报信息” 进行查询。
  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选择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个体工商户,登录河南省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步骤与企业相同。
  六、法律责任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未按照本通告期限报送年度报告,以及在年度报告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将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将其依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企业将在政府采购、工程招投标、国有土地出让、授予荣誉称号等工作中,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尚未报送公示2013、2014年度报告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尚未报送公示2014年度报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须与2015年度报告一并完成。
  望广大市场主体依法、及时、如实报送年度报告。
  河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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