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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5]101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卫生、体育和社会福利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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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湖北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31日
  湖北省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社会办医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办发[2015]45号)精神,推进我省社会办医加快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在强化政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基础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举办医疗机构,构建与湖北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公立和社会办医疗机构互补发展、有序竞争的多元化办医格局,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多层次医疗卫生服务需求,为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注入新的动力。
  二、工作目标
  到2020年,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取得重大阶段性成效,全省社会办医疗机构床位数达到9万张左右,占医疗卫生机构床位总量的25%左右,建成和形成一批有一定规模、一定社会影响和一定品牌特色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基本形成多元办医格局,提高我省医疗资源总量,优化医疗资源配置结构,增加医疗服务供给,提高医疗服务整体效率。
  社会办医环境明显改善。进一步放宽社会办医疗机构市场准入,拓宽投融资渠道,完善用地保障,落实财税价格政策,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真正形成社会办医的良好政策环境。
  社会办医服务能力显著提升。社会办医疗机构得到成规模、上水平发展,可提供基本医疗服务、高端医疗服务和康复、老年护理等紧缺服务,与公立医院形成有序竞争,成为重要医疗卫生服务补充。
  社会办医行业监管不断完善。进一步强化行业监管,完善诚信体系建设,促进社会办医疗机构服务更加规范,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更加放心的医疗服务。
  三、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放宽准入。
  1.清理规范设立审批。明确并向社会公开公布举办医疗机构审批程序、审批主体和审批时限。社会资本举办各类医疗机构,凡法律法规未予限制的,均允许进入。在满足技术准入条件的前提下,完全放开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服务范围、诊疗科目、床位设置等,确保医院能根据其级别和技术能力开展相应的诊疗活动。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审批事项,整合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置、执业许可等审批环节,进一步明确并缩短审批时限,不得新设前置审批事项或提高审批条件,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申办医疗机构相关手续提供一站式服务。(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下放审批权限。完善社会办医疗机构设立审批的属地化管理,下放社会办医审批权限。原则上,社会资本申请设置10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院和门诊部、诊所等,由县(市、区)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100—800张床位的综合医院和二级专科医院,由市(州)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800张床位以上的综合医院和三级专科医院,由省级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3.自主选择经营性质。社会办医疗机构可自主选择经营性质,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到民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营利性医疗机构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实行“先照后证”登记制。支持非公立医疗机构实施品牌发展战略,努力培育国内和国际服务品牌,发展连锁化运营和大型医疗集团。社会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机构终止时,其清算资产不得私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工商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4.公开区域医疗资源规划情况。各地制定区域卫生规划时,要按2020年达到25%的床位规模为社会办医疗机构预留空间,同步预留诊疗科目设置和大型设备配置空间。出台或调整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时,须及时向社会公开公布,并详细说明本区域可新增或拟调整的医疗资源规模和布局。在符合规划总量和结构的前提下,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具体数量和地点限制。对涉及新增或调整医疗资源的,包括新建城区等,政府必须落实保基本的责任,同时支持由社会力量举办和运营医疗机构。社会办医疗机构配置大型设备,不得将等级、床位规模等作为确定配置大型设备的必要前置条件,重点考核人员资质与技术服务能力等指标,简化配置流程。(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
  5.控制公立医院规模,规范公立医院改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规模适度的原则,各地要结合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编制工作,明确政府办医的范围和数量,合理控制公立医疗机构规模,严格限制公立医院特需服务规模,拓展社会办医发展空间。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鼓励和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公立医疗机构改制。优先选择办医经验丰富、社会信誉好、管理方式先进的社会办医力量参与改制。公立医院改制由各级政府统一领导,在开展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开。改制过程中,严格按照《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做好资产清理核算、财务审计、资产(资金)核实、资产评估、资产处置、产权交易等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职工安置办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国资委、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省人社厅)
  (二)拓宽投融资渠道。
  1.加强财政资金扶持。将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纳入政府补助范围,在临床重点专科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补助政策。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承接当地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以及政府下达的相关任务,并逐步扩大购买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急救网络,执行政府下达的指令性任务,并按与政府办医疗机构同等待遇获得政府补偿。鼓励各地探索建立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举办者的激励机制。(牵头单位:省财政厅;责任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丰富筹资渠道。通过特许经营、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模式,支持社会力量举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医院管理制度。鼓励各地通过设立健康产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建设资金和贴息补助。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抵押贷款等方式筹集开办费和发展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上市融资或发行债券,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利用多种融资工具进行融资。鼓励社会资本捐资举办医疗机构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进行捐赠。(牵头单位:省发展改革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3.优化融资政策。鼓励金融机构根据医疗机构特点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扩大业务规模。拓宽信贷抵押担保物范围,探索允许社会办医疗机构利用有偿取得的用于非医疗用途的土地使用权和产权明晰的房产等固定资产办理抵押贷款。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注册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筹集资金,鼓励各类创业投资机构和融资担保机构对医疗领域创新型业态、小微企业开展业务。(牵头单位:人行武汉分行;责任单位: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
  (三)促进资源流动和共享。
  1.促进大型设备共建共享。探索以公建民营或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建立区域性检验检查中心,面向所有医疗机构开放。大型设备配置饱和的区域不允许包括公立医疗机构在内的所有医疗机构新增大型设备,鼓励通过各种方式整合现有大型设备资源,提高使用效率。鼓励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开展合作,在确保医疗安全和满足医疗核心功能前提下,实现医学影像、医学检验等结果互认和医疗机构消毒供应中心(室)等资源共享。(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2.推进人才流动。加快推进和规范医师多点执业,支持公立医院医师到民营医院兼职工作,公立医院医师在完成本院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可以兼职担任民营医院学科带头人或管理岗位。公立医院医师在民营医院兼职工作的,在学术地位、职称晋升、职业技能鉴定、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方面不因多点执业受影响。逐步提高各级医学专业学会中民营医院医师的会员比例。民营医院被上级主管部门评为重点学科的,其科室负责人可以担任该专业学会的副主委或主委。(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
  3.加强业务合作。鼓励探索公立医疗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业务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体途径。鼓励公立医院为社会办医疗机构培养医务人员,提高技术水平,并探索开展多种形式的人才交流与技术合作。鼓励具备医疗机构管理经验的社会力量通过医院管理集团等多种形式,在明确责权关系的前提下,参与公立医疗机构管理。(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4.加强信息化建设。社会办医疗机构在政策知情和信息、数据等公共资源共享方面与公立医院享受同等权益。积极推进社会办医疗机构以电子病历为核心的医院信息化建设,并纳入全省人口健康信息综合平台管理,实行互联互通,信息共享。(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四)优化发展环境。
  1.落实税收政策。积极落实社会办医疗机构各项税收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免征营业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自产自用制剂免征增值税;对符合规定的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自其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产自用制剂增值税。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的规定,社会办医疗机构被认定为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组织,对其取得的符合条件的免税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捐赠,按照税法规定予以税前扣除。(牵头单位:省国税局、省地税局)
  2.完善用地保障。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用地纳入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合理安排用地计划。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按划拨方式供地,也可按协议方式出让或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社会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有偿方式供地,经有关部门审核合格的,可按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牵头单位:省国土资源厅;责任单位:省住建厅)
  3.将社会办医纳入医保定点范围。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范围,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同等政策。不得将医疗机构所有制性质作为医保定点机构的前置条件,不得以医保定点机构数量已满等非医疗服务能力方面的因素为由,拒绝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规范各类医疗收费票据,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统一的医疗收费票据,营利性医疗机构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发票,均可作为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凭证,细化不同性质医疗机构收费和票据使用与医保基金的结算办法。(牵头单位:省人社厅、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民政厅)
  4.提升临床水平和学术地位。鼓励社会办医疗机构引进新技术、开展新项目,提供特色诊疗服务。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积极引进中高端人才,组织开展多方面的科技交流与合作。社会办医在职称评定、科研课题招标和成果评价等方面与公立医疗机构享有同等待遇。鼓励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申报认定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医师定期考核机构、医学高(中)等院校的附属医院或临床教学基地等。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在临床重点学科(专科)、临床医学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方面的建设。支持社会办医疗机构参与各医学类行业协会、学术组织、职称评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符合标准的条件下,不断提高其人员所占比例,进一步保障社会办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平等享有担任与其学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相适应的职务的机会。(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责任单位:省人社厅、省科技厅、省教育厅)
  5.规范收费政策。坚决执行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相关政策,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全额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营利性医疗机构建设减半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进一步清理和取消对社会办医疗机构不合理、不合法的收费项目,在接受政府管理的各类收费项目方面,对社会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行与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收费政策和标准。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各地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不当干预。相关医疗机构应按照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制定价格,并保持一定时期内价格水平相对稳定;要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通过多种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可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非营利性质的非公立医疗机构,应按照《全国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规范》设立服务项目。(牵头单位:省物价局;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卫生计生委)
  6.完善监管机制。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的培训,促进规范管理,提高经营水平。加大医疗机构信息公开力度,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定期公开公布区域内医疗机构服务情况及日常监督、处罚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加强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租借执业证照开设医疗机构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为,严惩经查实的恶性医疗事故、骗取医保资金、虚假广告宣传、过度医疗、推诿患者等行为,探索建立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退出机制。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信用记录,依法推进信息公开并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对严重违规失信者依法采取一定期限内行业禁入等惩戒措施。加强医疗安全管理,引导参加医疗责任险。完善医疗机构分类管理政策,制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管理细则,明确对经营性质、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办法。(牵头单位:省卫生计生委)
  7.营造良好氛围。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大力宣传各地鼓励、引导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社会办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宣传和表彰社会办医疗机构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扩大社会办医疗机构的影响,形成有利于社会办医疗机构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牵头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四、组织保障
  (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建厅、省卫生计生委、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省工商局、省物价局、省食品药品监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人行武汉分行、湖北银监局、湖北证监局等单位参与的联席会议制度,及时研究和协调解决社会办医的重大问题。各成员单位要各负其责,加强沟通,按照职责分工抓紧制定相关配套文件,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有关部门要增强服务意识,主动为社会办医提供政策信息咨询服务。进一步完善行政审批制度,建立公平、公开、便民、高效和规范的审批工作机制,实行统一窗口受理和一次性告知,简化程序,限时办结,提高效率。
  (三)加强督促检查。建立健全工作检查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卫生计生委要加强对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跟踪分析,适时组织开展相关政策实施绩效评估,确保社会办医加快发展、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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