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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琼府办[2015]240号
发文部门: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11
实施时间: 2015-12-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海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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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进一步改进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预防和遏制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为,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切实减轻患者就医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3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落实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卫药政发[2015]70号)和《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推进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府[2014]4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地发挥政府作用的总要求,转变政府管理职能和方式,强化推进医保体制改革、卫生体制改革与药品流通体制改革三医联动,实行一个平台、全省同步、整体联动、公开透明、分类采购,采取招生产企业、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双信封制、全程监控等措施,建立全省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监管机制。
  药品集中采购要有利于破除以药补医机制,加快公立医院改革,调动医疗机构积极性;有利于降低药品虚高价格,减轻人民群众用药负担;有利于预防和遏制药品购销领域腐败行为,抵制商业贿赂;有利于推动药品生产流通企业整合重组、公平竞争,促进医药产业健康发展。
  二、实施对象
  2015年年底前在全省实施新一轮药品集中采购工作。全省所有公立医院均纳入药品集中采购范围,禁止网下采购和目录外采购,严禁各种名目的利益输送。其他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照本实施意见执行,鼓励其他医疗机构参加药品集中采购。药品集中采购在全省统一的网上交易平台上进行,通过市场机制确定药品价格,按照质量优先、价格合理、性价比适宜的原则制订药品采购规则。
  三、建立药品集中分类采购新机制
  (一)科学确定药品采购范围。按照临床用药需求,在保证药品质量前提下,按照“用什么、招什么、采什么”的原则,根据公立医院上年度80%的使用金额确定采购数量,药品采购预算一般不高于医院业务支出的30%。公立医院采购药品要具体到通用名、剂型和规格,每种药品采购的剂型原则上不超过3种,每种剂型对应的规格原则上不超过2种。采购清单每年调整公布一次。
  (二)合理实行分类采购。科学合理编制全省公立医院药品采购清单,分类列明招标采购药品、谈判采购药品、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定点生产药品等,合理确定每个竞价分组的药品采购数量,落实医改试点城市带量采购,并在网上公布。
  1.招标采购药品。对临床用量大、采购金额高、多家企业生产的药品,可根据上一年度药品采购总金额中各类药品的品规采购金额百分比排序,将占比排序累计不低于80%、且有3家及以上企业生产的基本药物和非专利药品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2.谈判采购药品。根据国家安排,参与分片对部分专利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省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各医疗卫生计生机构按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3.直接挂网采购药品。包括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基础输液、常用低价药品,以及暂不列入招标采购的药品。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委托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公布的妇儿专科非专利药品、急(抢)救药品目录,直接集中挂网,由各公立医院直接采购。
  4.国家定点生产药品。按照全国统一采购价格直接网上采购。
  5.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按照国家规定,仍暂时实行最高出厂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管理。
  (三)逐步改进药品采购订单发送方法。公立医院可向生产企业直接发送订单,生产企业负责订单接收,选定配送企业进行订单配送。供应紧缺药品、临床用量较小的药品可向配送企业发送订单。
  (四)完善双信封招标制度。省级药品采购机构采取双信封制公开招标采购,各公立医院作为采购主体,按中标价格采购药品。药品招标采购必须面向生产企业,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同时提交经济技术标书和商务标书。要强化药品质量安全和风险评估意识,合理控制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数量。对于通过经济技术标书评审的企业不再排序,按照商务标书报价由低到高选择中标企业和候选中标企业。
  (五)允许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带量自行采购,以量换价。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四、建立医保支付制度改革新机制
  推进医保支付制度改革,强化医保基金收支预算,实行三医联动,结合基金总额控费,在保障基金安全和效率的基础上,建立以按病种付费为主,按人头付费、按服务单元付费等复合型付费方式,探索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慢性病患者按人头打包付费。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居民医保门诊统筹等相关政策。
  五、建立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运行新机制
  加强省药品集中采购交易平台建设,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作为全省药品集中采购唯一交易平台,要进一步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不断拓展服务和监管功能,2016年底之前要实现与省城乡医保信息系统和实行网上采购的公立医院对接,为政府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的全程监管提供信息数据支持。要增强服务意识,全面推进信息公开,定期公布公立医院药品采购价格、数量、付款时间及药品生产经营企业配送到位率、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及时做好网上交易数据汇总和监测分析工作,合理测算各类药品市场平均价格,采集不同阶段药品采购价格以及其他省份药品价格等信息,为公立医院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提供信息服务。
  六、建立药品货款结算支付新机制
  各市县政府和省卫生计生委直属单位可通过会计核算中心或依托第三方金融机构设立统一的药品集中采购结算账户,由该金融机构提供一个月的药品周转金服务,缩短医疗机构付款时间,降低药品生产企业融资成本和药品生产流通成本。改变药品货款支付方式,先由公立医院支付药品货款给结算账户,再由结算账户将药品货款支付给生产企业,从而实现公立医院与药品生产企业直接结算药品货款。第三方金融机构要通过公开遴选的方式确定。公立医院在药品交货验收合格后,必须在30天内支付给结算账户,结算账户收到货款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支付给药品生产企业。公立医院不按时支付药品货款的,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融资成本。
  七、建立对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监管新机制
  (一)维护药品生产配送企业的合法利益,激励其诚信经营获取合理的利润,纠正和防止公立医院拖延付款时间的行为。规范药品流通秩序,严格规范准入,规范市场秩序,促进有序竞争。
  (二)建立药品生产和配送企业的诚信记录制度,及时公布不良记录,并提交纳入全国企业征信系统。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生产经营假药,或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查处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取消其所有产品在全省的中标(入围)资格。自取消之日起的两年内不接受其任何产品在全省的集中采购申请。全省卫生计生机构两年内不得以任何形式采购其产品,原签订购销合同终止。要满足基层医疗机构用药,配送到货率由合同双方具体约定。
  八、建立对医疗机构激励约束新机制
  (一)全省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公立医院的管理。要将公立医院药品支出纳入年度考核,定期向社会公布,“十三五”期末实现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总体降到30%以下。要将药品集中采购情况作为公立医院负责人的重要考核内容,纳入目标管理及医院评审评价工作。对违规网下采购、拖延货款的公立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责令支付违约金、降低等级等处理。对违法违纪的相关责任人,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二)公立医院下达采购订单、支付货款等流程一律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完成。相关部门进行监督,对发生采购量大但价格偏高异常现象的公立医院,依规定进行约谈。
  (三)坚持合理用药,建立价格高、用量大等重点药品监控目录。从严控制抗菌药物和营养类、辅助用药的使用,建立健全以基本药物为重点的临床用药综合评价体系,强化短缺药品监测和预警。加强公立医院内部监督,建立处方点评和医师约谈制度,加强医务人员合理用药培训和考核评估,发挥临床药师促进合理用药的作用。
  九、建立医用耗材采购管理新机制
  2015年底前,全省公立医院使用的高值医用耗材必须全部纳入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阳光采购。在我省组织招标之前,低值医用耗材由医疗机构参照外省同产品低价进行跟标采购,其采购价格、数量应在省药品集中采购平台备案。“十三五”期末实现医疗机构百元医疗收入(不含药品收入)中消耗的卫生材料降到20元以下。2016年底前,将低值医用耗材纳入招标采购范围。
  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
  (一)全省各级政府对建立药品集中采购机制任务落实负总责,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省医改领导小组要发挥好统筹协调作用,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要按期完成省级采购信息平台的建设工作。省卫生计生委要制定药品集中采购的具体操作规则和程序,加强对药品集中采购各方的行为监管,督促药品集中采购结算账户及时支付。省财政厅要加强对药品采购结算资金支付的监管。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卫生计生委要积极推进支付方式改革,督促医保经办机构按时结算和支付。省物价局要加强对医疗卫生计生机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各种违法行为。省工商局要依法对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履行合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药品采购过程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要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
  (二)各相关主管部门要面向公立医院、生产经营企业和社会公众广泛宣传改进药品集中采购、有效降低药品虚高价格的积极意义,做好政策解读和舆论引导工作,广泛凝聚共识,营造良好氛围。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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