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开行政审批事项等相关工作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现就废止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条款公告如下: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政府收回土地使用权及纳税人代垫拆迁补偿费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京地税营[2009]271号)中补充内容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废止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