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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时间: 2015-12-25
实施时间: 2015-12-25
法规类型: 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台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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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创新投资管理方式建立协同监管机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12号)和我省深化“四张清单一张网”改革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转变政府职能有关工作要求,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切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7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的要求,大力推进行政机关工作重心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政府职能向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转变,加快构建行政监管、信用管理、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相结合的综合监管体系,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和科学有效的监管机制,确保审批制度改革向纵深推进,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监管原则
  (一)权责一致。依照法定行政职权,公布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明确与权力相对应的监管责任,形成审批与服务、审批与监管并重以及审批与责任挂钩的工作新机制,全面履行监管职能,防止监管缺位、错位和越位。
  (二)依法监管。坚持依法行政,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梳理,审批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制订监管办法和监管细则,提升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确保依法监管、规范监管、全程监管。
  (三)协同共治。完善县(市、区)政府之间、部门之间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配合、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实现资源共享,提高监管合力。
  (四)社会监督。充分发挥法律法规的规范作用、行业组织的自律作用、社会信用信息的联合惩戒作用、舆论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现社会共同监管,促使市场主体自我约束、诚信经营。
  (五)信用联动。充分运用信用管理在事中事后监管中的作用,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的综合联动利用,加大失信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完善信用体系建设。
  三、监管内容
  (一)加强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监管。
  1.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对取消的审批事项,要坚决落实到位,并通过法律法规、发展规划、综合性产业政策等宏观调控手段,加强对公共安全、资源开发利用、重大产业布局、能源消耗、安全生产、产品质量、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监管。
  2.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坚持权力与责任同步下放、调控和监管同步加强、权力下放与能力建设同步推进,加强对承接部门的业务培训和工作指导,提升基层工作人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确保规范有序承接。
  3.调整为不再作为行政审批的事项。转入政府内部审批和日常管理的事项,应严格限制审批,重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调整为行政确认等其他行政权力类别的事项,应把提供优质服务、满足服务需求作为管理重点。调整为行业组织管理的事项,要加强对承接管理事项行业组织的监管,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效率,防止出现变相审批。
  4.前置审批改后置审批的事项。重点建立完善协同监管机制,依法浙江政务服务网数据交换平台和在线审批系统,实现相关部门间审批和监管信息共享,依法查处有照无证的违法经营行为,实行“宽进严管”。
  5.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严格按照相关管理办法进行管理,除涉密事项外一律纳入政务服务平台,实行依法规范办理,优化流程、简化手续、压缩时限、提高效率,建立岗位职责清晰、审批权限明确、工作标准具体的行政审批运行机制。
  (二)加强投资项目建设运行监管。
  各级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和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水利、安监、人防、气象、消防、档案等部门要围绕公共安全、公共利益、环境保护、产业布局等重点领域,加强项目前期、建设和运行全过程协同监管。
  1.项目前期审批。由项目审批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通过在线审批系统等平台,实现部门间并联审批和审批信息共享,确保项目开工前高效完成各类审批手续。
  2.项目开工前审查。由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牵头,组织规划、消防、人防、气象、专业图审机构等单位对项目施工图进行联合审查,审查后限时出具审查或批复意见。
  3.项目建设现场监管。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水利、安监、人防、消防、档案等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等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建设过程监管制度,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现场检查方式,加强对项目建设安全、质量、环保设施等的监管,确保项目建设符合规定要求。
  4.项目竣工验收。具备条件的项目,由投资主管部门或审批协调机构牵头,组织国土、环保、建设、规划、水利、人防、气象、消防、档案等部门进行联合验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执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情况进行查验,限时出具验收和整改意见。对环保、消防等需要试运行后出具验收意见的,要加强试运行期间的检查和检测,确保项目符合行业规范和标准。
  5.项目投产运行督查。各相关部门要落实事后监管制度,采取常态化巡查和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日常监管,确保项目建成后规范运行。
  四、监管措施和工作机制
  (一)加强行政监管,形成权责相符的工作机制。
  1.明确监管标准,规范监管程序。行政监管要明确监管标准,统一监管程序、原则和目标,做到程序标准化、过程透明化,行为可监督,结果可核查,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逐步健全长效监管机制,切实保障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要进一步规范监管处理程序,经书面检查合格的,行政机关可不向行政相对人书面反馈检查结果;设施、设备检验合格的,要颁发相应证明文件。行政相对人已经不具备从事行政审批事项活动的条件,尚能整改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已经不能整改的,或整改时限届满仍未改正的,要作出检查不合格的结论;属于违法行为的,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决定。
  2.完善监管方式,形成常态化监管模式。建立科学、规范的抽查制度、责任追溯制度、经营异常名录和违法经营者黑名单制度。完善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随机抽查、“飞行检查”、专项督查、专项审计、事后稽查和绩效评价等方式,提高监管水平。以随机抽查为重点,建立以重点产品日常抽查为主,节令产品专项抽查、风险产品随机抽查为补充的监督抽查制度,扩大抽查覆盖面,及时公开抽查结果。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实时监督监测。综合运用移动执法、电子案卷等手段,提高执法效能,做到“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
  3.加强风险监测防范。加强对市场行为的风险监测分析,加快建立对高危行业、重点工程、重要商品及生产资料、重点领域的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和风险监测预警制度、风险管理防控联动机制。完善区域产品质量和生产安全风险警示制度,重点加强对发生事故几率高、损失重大的环节和领域的监管,防范区域性、行业性和系统性风险。广泛运用现代科学、信息技术手段,增强监测和预判能力,经常性研判市场主体经营行为,主动发现违法违规线索,开展跟踪抽查和专项整治,提高监管针对性和有效性。
  4.严格强制标准执行。各部门要结合权力清单的梳理,按照“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理清职能范围内的监管职责,严格依法履职,规范执法行为,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于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以及达不到节能环保、安全生产、食品药品质量和工程质量等强制性标准的市场主体,依法予以取缔,吊销相关证照。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实施多部门、多环节联合监管,共享监管信息,强化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信用监管,健全市场信用工作机制。
  1.加快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记录,推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建立政府部门、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常态化归集机制,以及信用信息档案和交换共享机制。逐步建立包括司法、金融、工商登记、税收缴纳、社保缴费、质监、环保、海关、检验检疫、交通违章、统计等所有信用信息类别、覆盖全部信用主体的统一信用信息网络平台。推进信用标准化建设,建立以公民身份号码和组织机构代码为基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完善信用信息征集、存储、共享与应用等环节的制度,推进对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公开。
  2.完善信用管理制度。建立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失信企业警示制度、失信企业和个人的异常名录制度。推行信用承诺、信用报告、信用审查制度,推动各级政府部门在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社会保障、财政资金安排、行政许可、工程建设、评先评优、日常监管和周期性检验、国有资产转让和公共资源交易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应用信用信息。建立健全信用分类、分级监管机制,按照区域的重要性、行业的风险度、主体的诚信度等不同指标划分不同的类别和等级,实行分级分类动态监管。
  3.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对失信者,要综合运用市场性惩戒、行政监管性惩戒、行业性惩戒、司法性惩戒和社会性惩戒等手段进行有效惩戒。强化部门配合协作,推进部门间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形成跨部门、跨地区、跨行业对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实行失信黑名单联合惩戒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形成“守信者处处受益、失信者寸步难行”的良好秩序。
  4.推进信用信息的社会运用。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拓宽信用信息查询渠道,为公众查询市场主体基础信用信息和违法违规信息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依法规范信用服务市场,培育和发展社会信用服务机构,加强对信用服务机构和人员的监督管理。
  (三)培育和规范行业组织,推动行业自律。
  1.强化生产经营者的主体责任。严格执行《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运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公示企业相关信息,提高市场主体经营活动的透明度。合理细化并及时公开企业有关从业条件,加强企业设立起步前端的服务和管理,引导企业规范经营行为并承担社会责任,促进企业合法经营。督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规范和操作规程,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切实防范和降低风险。对作业场所不合规定、设备与器材不合标准、劳动组织混乱、违章指挥、冒险作业、违法经营、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2.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的自律作用。推动行业协会商会建立健全行业经营自律规范、自律公约和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会员行为。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产品和服务标准,参与制定国家标准、行业规划和政策法规。支持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依法提起公益诉讼,进行专业调解。推进行业协会商会在人员、财务资产、职能和办公场所等方面与行政机关脱钩。探索一业多会,引入竞争机制。加快转移适合由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的职能,加强指导和监督,引导其依法开展活动,增强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3.发挥市场专业化组织的监督作用。鼓励会计师事务所、公证机构等专业服务机构发挥其所具有的专门知识和专业技能,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进行相关领域的监督。推进检验检测认证机构整合,加快检验检测认证机构与政府脱钩、转制为企业或社会组织的改革,有序放开检验检测认证市场,促进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发展;鼓励发展和支持信用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对市场主体信用评级,为政府和相关公众了解市场主体提供参考。
  4.加强行业组织自身建设。健全行业组织管理制度,引导行业组织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推动行业组织接受第三方审计监督,有效规范行业组织行为。加快推进行业执业质量监管体系建设,建立评级机制和执业检查制度,增强行业组织参与市场监管的能力。
  (四)推动社会共管共治,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1.推进政务信息公开。通过政务信息公开和社会信息资源共享开放,进一步加大政府决策、执行、管理、服务公开的力度,提高行政机关职能、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为新闻媒体、行业组织、利益相关主体和消费者共同参与对政府活动和市场主体的监督创造条件。充分利用政务服务网上办事大厅等线上平台,全面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环节和要素,及时公布行政机关职能和权力调整情况,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2.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建立公众举报受理网上平台,畅通投诉举报“绿色”通道,鼓励社会公众通过多种渠道反映企业在产品和服务质量、生产经营等方面的问题,引导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对市场主体的监督管理,形成监管合力。完善公众投诉受理和督办机制,搭建互动式市场监管信息反馈平台,及时受理社会公众的投诉并处理各种市场交易纠纷,将各类市场行为置于全社会的公开监督之下。
  3.强化社会舆论作用。健全公众参与监督的激励机制,完善有奖举报制度,依法为举报人保守秘密。充分发挥社会舆论的监督作用,曝光典型案件,震慑违法行为,提高公众认知和防范能力。加强新闻媒体职业道德建设,严惩以有偿新闻恶意中伤生产经营者、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树立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对群众举报投诉、新闻媒体反映的问题,市场监管部门要认真核实、依法处理,及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形成舆论压力,制约违法违规行为。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市、区)政府、市级各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建立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领导机制,加强统筹协调,明确任务分工,督促落实责任;结合本区域、本部门实际,研究出台具体实施意见,细化监管措施,形成上下协同的监管体系,确保监管工作取得实效。
  (二)强化依法行政。按照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加快构建结构合理、科学高效的监管制度体系。根据市场监管实际需要和市场变化情况,及时修订完善相关政策制度,梳理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加强后续监管措施涉及的规范性文件,向有权机关提出修改或者废止的建议。各部门要对每项行政审批事项制定具体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对象、内容和方式等。完善市场监管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健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健全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机制,严格按照法定受案范围开展行政诉讼,充分发挥司法机关在规范行政行为和行政权力方面的功能。完善政务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赔偿和行政补偿等制度,推行政府绩效管理,健全权力监督制度,切实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
  (三)注重协作配合。完善整体联动机制,形成监管部门分工明确、沟通顺畅、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提高监管合力和应急反应能力。推动监管执法信息资源开放共享、互联互通,打破部门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信息孤岛”。整合监管执法力量,切实解决多头执法、多层执法、力量分散的问题。建立监管执法协作配合机制,县(市、区)政府、部门之间要积极配合、密切协作,构建起上下联动、协同办案的新机制。
  (四)落实责任追究。将行政审批事项事中事后监管纳入行政机关绩效考核管理,督促和约束各级政府及行政监管部门切实履行职责。综合运用监察、审计、行政复议、行政执法监督等方式,加强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以罚代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监督。对监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按强制性标准严格监管执法造成损失的,要依法追究责任。对监管部门没有及时发现、制止而引发系统性风险的,以及长期不能制止而引发区域性风险的,要依法追究监管部门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因过错导致监管不到位造成食品药品安全、生态环境安全、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等领域事故的,要倒查追责,做到有案必查,有错必究,有责必追。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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