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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编制2015年度自治区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5
实施时间: 2016-1-5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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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编制2015年度中央和地方财政决算(草案)的通知》(财库[2015]24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将编制2015年度自治区财政决算(草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关于2015年度财政决算编制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落实新修订的《预算法》的有关规定,加强决算工作组织领导,不断完善制度机制,深入推进2015年度财政决算各项工作,努力提高决算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一)认真做好年终财政收支清理和对账工作
  严格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认真核实年度预算及其调整变动情况,年终决算报表反映的各项预算数应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数一致;各项收支决算数据应与国家金库、收入征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财政收支数字核对一致,保证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为完整准确地编制决算打好基础;进一步加强与对口援疆省区的援建资金核对工作,按照财政总决算编制说明填报要求,统一会计核算口径及金额,确保援疆资金规范反映;认真开展年终对账工作,全面清理2015年往来资金款项,尤其是各级财政部门之间、财政部门与主管部门之间、主管部门与所属单位之间的往来款项,及时核实结清、拨借款项和各项往来账款,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差错;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从而进一步夯实决算工作基础,提高决算数据质量。
  (二)扩大公开范围,深入推进决算公开
  各地区要按照《预算法》及国务院办公厅《2015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规定的有关要求,做好决算公开工作。各级政府决算支出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的基础上,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逐步公开到经济分类款级科目,对下专项转移支付决算公开到具体项目,并公开分地区的税收返还、一般性转移支付和专项转移支付情况。“三公”经费决算公开应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以及“三公”经费增减变化原因等信息。同时,进一步完善公开工作机制。规范公开流程,并跟踪舆情反应,加强舆论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
  (三)强化决算分析
  紧紧围绕深化财税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加强决算数据分析利用,充分发挥现代财政国库的分析反映功能。深入研究财政收支、库款结构、盘活存量等重要指标变动情况,梳理问题,找准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注重决算分析评价结果的应用,结合绩效评价推进情况,研究加强预决算衔接等问题,发挥决算对预算的反馈和促进作用,为改进财政财务管理提供支持。
  (四)开展经济分类财政决算试编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预算法》关于按经济分类编制决算草案的要求,着力完善机制,强化技术支撑,扎实推进经济分类决算编制工作。荣获2014年财政总决算工作一等奖的乌鲁木齐市、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喀什地区需试编2015年度经济分类决算,并进行分析总结,试编数据及分析材料报送我厅。试编模式和具体编制方法由各地自行选择。
  二、其他事宜
  (一)关于地方政府债务的编报问题
  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将一般债务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将当年一般债务新增限额计入本级财政赤字,将专项债务纳入对应的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当年债务收入在收入合计线下反映,当年债务还本支出在支出合计线下反映,债务安排的支出、债务付息、债务发行费用在支出合计线上反映。同时,要认真做好地方政府债务对账和会计核算工作,确保财政决算真实、完整反映纳入预算的地方政府债务情况。
  (二)关于2015年度自治区与各地州市财政结算
  2015年度自治区财政与各地州市财政结算中,属于正常上解、补助和预算执行中一般上划、下划、追加、追减的事项,仍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的有关规定办理;属于国家统一政策,需要自治区财政与各地州市财政单独结算的事项,按下发的结算办法办理。各地应按照有关要求,如实提供数据资料,并事先核对清楚,以便及时办理结算。请各级财政与人民银行国库和主管部门核对数据,为进一步提前自治区财政与各地财政结算时间创造条件,同时按照“简化、规范、公平、高效”的原则,尽量简化结算程序,加快各级对下结算事项批复,原则上自治区对下结算事项于2016年1月底前办理完毕。
  (三)关于决算报送时间
  财政总决算:各地州市要于2016年1月25日前,将《2015年地方财政总决算简表》(一般公共预算收支总表、政府性基金收支总表、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支总表及一般公共预算收入明细表)通过预算执行信息系统上报自治区财政厅;于3月5日前完成全套报表的编审工作报自治区汇审,自治区集中汇审完毕2周内,将本地区结算调整后并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签章的全套《2015年地方财政总决算报表》报自治区财政厅,同时通过预算执行信息系统上报电子数据文件。决算数据一经上报均不得修改。
  部门决算:各地州市财政部门在2016年3月5日之前完成本地区部门决算汇审工作,并在参加自治区部门决算汇审会时,携带部门汇总决算报表。
  财政总决算和部门决算集中汇审时间及具体编报事宜另行通知。
  (四)关于财政总决算报表装订要求
  1.统一使用B4纸装订成册,书脊上标明决算报表名称和地区名称。
  2.装订顺序:(1)报表封皮、决算上报函;(2)决算编制分析说明;(3)决算报表目录;(4)决算报表;(5)决算报表编制附注;(6)决算报表填报说明;(7)决算编审工作总结;(7)人民银行金库年报(加盖同级财政、国税、地税、人民银行四家公章的原件,不得使用复印件);(8)封底。
  3.封面统一用红字印刷,加盖同级人民政府公章、财政局负责人章、编制报表部门负责人章、编制报表经办人章(或签字)。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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