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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6-1-11
实施时间: 2016-1-11
法规类型: 政府采购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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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各地州市财政局:
  推广政府购买服务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要改革决策,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印发了《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实施意见》(新政办发〔2014〕13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2015年,各级财政部门积极探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还存在进展不平衡、购买范围窄、资金规模小、购买方式适应性不强、承接主体发育不足等问题,需要通过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探索推广符合自治区实情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全面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101号)和《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新财综〔2015〕130号)精神,现就试点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实施意见》精神,按照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推进政事分开和政社分开、创新社会治理的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创新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和方式,通过典型项目试点带动政府购买服务全面推进,努力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公共服务。
  (二)主要目标
  通过试点,建立健全政府购买服务制度,引导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形成科学规范的政府购买服务操作流程,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承接主体,建立可复制可推广的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模式,提高试点地区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占公共服务支出的比例,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和效率。
  二、试点地区和项目
  将伊犁州、博州、昌吉州、阿勒泰地区、巴州、喀什地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等8个地州市,确定为2016年度自治区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地区。试点地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政保障能力等实际,结合财政“十三五”规划、部门三年滚动规划和年度预算编制工作,突出公共性和公益性,科学确定2016年度政府购买服务试点项目。
  2016年,试点地区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乌鲁木齐市不少于20个项目,克拉玛依市不少于15个项目,其他地州市本级不少于10个项目,所属县市区不少于5个项目。重点在公共教育、公共体育、公共文化、公共安全、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社会工作服务、社区建设、行业规划、行业调查、行业统计分析、综合性规划编制、项目评审、信息化建设与管理、后勤管理等领域开展政府购买服务试点。自治区财政厅将对试点地区进行重点跟踪督导。
  三、试点任务
  (一)建立健全指导性目录。根据政府购买服务的相关制度,在充分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或进一步完善本地区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明确政府相关部门购买服务的范围和内容,为选取确定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提供依据。各地指导性目录应实行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开。
  (二)优化购买服务实施流程。充分考虑相关公共服务特性,按照“方式灵活、程序简便、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结果评价”的原则组织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探索优化工作流程、提高购买效率。坚持“费随事转”、“以事定费”,按照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公平选择承接主体,建立项目申报、预算编报、组织采购、项目监管、绩效评价等规范化的购买流程。加强资金及合同管理、探索规范购买主体与承接主体之间的财政财务关系,完善监督机制,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政府购买服务公开、透明、规范、高效。
  (三)加强绩效和监督管理。加强对试点项目执行情况的跟踪和监督,督促承接主体严格履行合同,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根据试点项目特点和公共服务的实际需求,研究制定统一明确、操作性强、便于考核的政府购买服务标准和规范,完善标准体系。建立由购买主体、服务对象和第三方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评价机制。根据购买计划和合同要求,对试点项目的实际产出(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和实际效果(社会效益、经济效益、服务对象满意度等)开展绩效评价,探索评价结果应用。按规定公开政府购买服务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财政部门要会同审计、民政、工商管理等相关部门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建立政府购买服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管体系。
  (四)培育承接主体。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财综〔2014〕96号)和《实施意见》规定,明确试点项目承接主体的具体条件,通过丰富合作形式,加强合同管理等措施,支持有能力、有意愿的社会力量参与相关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支持推进政府购买服务与培育公共服务市场承接主体相结合,结合事业单位改革、行业协会商会脱钩改革以及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加大对社会组织的支持力度,鼓励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与其他社会力量平等竞争,培育多元化的公共服务承接主体。
  四、有关要求
  试点时间为2015—2016年。其中,2015年启动试点并开展前期工作,2016年具体实施试点项目、总结试点经验并完善相关制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把推进改革试点工作作为重要改革任务,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负总责。要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发挥好牵头作用,建立健全财政、机构编制和民政等相关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对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推进试点实施、及时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制定工作方案。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按本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制定政府购买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并于2016年1月30日前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方案要突出针对性、操作性、实效性、明确试点主要内容、试点项目、保障措施、进度安排、预期成果及推广价值等。
  (三)组织实施试点。根据财政部门批复的部门预算,及时组织实施试点项目。2016年,试点地区要扩大政府购买服务范围,加快项目实施进度,积极探索多元化、多样化的政府购买服务模式。进一步落实政府购买服务信息报送机制,每季度10日前向自治区财政厅报送政府购买服务改革工作进展情况。试点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和重大问题,以及有关情况意见和建议,要及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以便统筹研究解决。自治区财政厅将通过开展调研、召开工作推进会等方式,加强对试点工作的跟踪督导。
  (四)做好试点宣传。试点地区要切实加大培训和宣传力度,确保广大干部群众及相关社会力量负责人、工作人员了解、熟悉和掌握有关背景知识、政策措施及操作规范。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刊等媒体,广泛宣传实施政府购买服务改革的重要意义和政策措施,为改革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五)总结试点经验。试点地区财政部门要做好试点跟踪,及时总结试点经验,梳理典型案例,坚持推进和规范相结合,不断完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2016年6月中旬前,要对试点工作进行总体评估,全面总结试点工作进展情况,深入分析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形成书面材料报送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部署,及时总结各地经验并在全区推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2016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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