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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的意见
发文文号: 温政发[2015]72号
发文部门: 温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3
实施时间: 2015-12-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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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社会组织规范化发展,根据《民政部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温州市民政综合改革试验区合作协议》和《中共温州市委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社会组织培育发展的意见》(温委发[2012]128号)精神,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 围绕市委“实施‘五化战略’、深化‘十大举措’”决策部署,以加快形成我市现代社会组织体制为目标,按照创建“全国社会组织建设创新示范区”工作要求,深化登记管理制度改革,优化规范发展的政策环境,激发社会组织活力,提升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和服务的能力,使之成为推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为实现我市“赶超发展,再创辉煌”发挥应有的作用。
  (二)总体目标。通过开展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和发展工作,推动登记管理体系健全完善,社会组织数量稳步增长,结构不断优化,自身素质不断提高,提供基本公共服务能力显著提升,对经济社会发展贡献不断增强;逐步形成政府部门监管、社会组织自律、社会各界监督的社会组织科学管理体制和制度,实现全市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二、改进社会组织登记工作
  (三)完善部门沟通协调机制。登记管理机关要与归口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等相关职能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做好工作衔接,形成有效的协调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在审查社会组织成立登记时,对相关领域难以把握的专业性、政策性问题以及与已有社会团体存在相同或相似情况的,可征求相关部门意见,被征求意见的部门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回复。名称预登记和成立登记后,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登记结果及时告知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履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职能。社会组织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相关的归口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工作联系,接受指导和管理,争取支持和帮助。
  (四)明确市县分级登记标准。社会组织发起人要提供业务范围、活动地域、成员分布、服务对象等具体情况,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成立申请。社会组织发起人在相应地区和领域内应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社会团体会员应具有广泛性和代表性。发起人向市级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其活动地域和已联络的拟入会会员须覆盖我市半数以上的县(市、区)范围;未达到半数以上的,由住所地县级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一般按县(市、区)开展属地登记管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住所地在市辖区且服务对象、活动地域覆盖我市半数以上的县(市、区)的,可以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对按规定须经市级有关部门前置审批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由市级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
  (五)规范“一业多会”准入条件。社会团体登记突破“一业一会”,应按照“适度竞争,布局合理”的原则开展。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允许实行“一业多会”的社会组织,除公益慈善类不受数量限制外,业务领域相同或相似的社会团体组建一般不得超过3家。社会团体申请登记时,名称应与已登记或者登记管理机关已经受理登记申请的社会团体有明显区别;对增加字号的,可参照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有关规定执行。
  (六)优化行业协会商会组建。行业协会商会可以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的小类标准或者按照产业链各个环节、经营方式、服务类型设立。引导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在运作中有效体现行业的代表性和影响力,着力扩大会员覆盖面,会员单位数量要基本达到相应区域内行业单位总数的20%以上,或会员单位年度销售额基本达到相应区域内年度行业总销售额的20%以上。
  三、加强社会组织内部建设
  (七)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现代法人治理结构和运行机制,明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职责和议事规则,实行民主选举、差额选举制度,扩大直选范围,探索实行行业协会商会会长轮值制。涉及社会组织人、财、物等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经过民主程序,建立科学决策制度,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推行监事会制度,逐步形成权力机构、执行机构、监督机构合理分工、互相监督、有效制衡的内部法人治理结构。
  (八)完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章程的主导地位、树立章程的权威性,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一系列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形成完备的规章制度体系。制定社会组织内设机构(秘书处、办公室等)和分支(代表)机构的工作制度和管理办法等。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的党建、人事、会员、印章、档案、资产、外事、会议、业务活动、民主决策、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九)规范开展各类活动。社会组织要按照法律法规办理登记、备案事项,严格按照章程开展各项活动。不得违反规定设立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和进行收费,严禁以各种方式强制企业或者个人入会、摊派会费、派捐索捐、强拉赞助;不得利用政府职能部门影响或者行政资源牟利,不得利用所掌握的会员信息、行业数据、捐赠人和受赠人信息等不当牟利;社会团体依法所得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在开展涉外活动时,要按照外事制度,严格履行报批手续;在制定、修改会费标准时,要根据有关规定,通过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方式表决通过。
  (十)加强财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规定,开展财务管理(我市有其他改革政策规定的除外)。财务收支必须全部纳入单位法定账户。社会组织分支(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基本账户,发生经费往来必须纳入社会组织法定账户统一管理。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经费,要专款专用。社会组织各项收入除用于组织管理成本和其他合理支出外,应当全部用于章程规定的非营利性事业。财务人员应持证上岗,会计不得兼任出纳,社会组织负责人直系亲属不得担任会计、出纳。社会组织要按规定进行年度审计、换届审计和法定代表人离任审计,并将审计结论向会员(代表)大会或者理事会、监事会(监事)报告。
  (十一)全面推行服务承诺。社会组织要通过规范承诺服务的内容、形式、时间、程序等,为会员和社会提供相应服务;通过建立和完善长效机制,不断规范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做到公开承诺、积极践诺,不强制入会,不强行服务,不超出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服务承诺的内容要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向社会公开。
  四、探索社会组织信用体系构建
  (十二)建立信用信息平台。依托现有的全市社会组织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加快整合社会组织信用信息,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平台,完善对外发布查询功能,逐步纳入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系统的整体框架。加强信用信息收集,明确信息提供主体和职责分工,推动整合相关职能部门所记录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建立和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及数据库,建设覆盖全市的社会组织征信系统。
  (十三)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探索建立社会组织信息公开机制,民政及相关职能部门通过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系统,公示其在履行职责过程产生的社会组织登记备案、资质许可、年度检查、等级评估、行政处罚等信息;社会组织通过信用信息平台和其他媒介主动披露其年度检查(或年度报告)中涉及的基本信息、变更情况、资产财务状况、服务及收费标准、接受与管理使用社会捐赠和政府转移职能、资助情况以及业务活动等信息,让会员和社会公众可及时、便捷地进行相关查询,实现政府监管和社会监督有效的结合。
  (十四)推进行业诚信自律。行业协会商会根据行业发展要求,制定行业自律规约并组织实施。自律规约的制订应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进行审议通过,制定自律规约要体现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和正当竞争的原则,不得含有排除、限制竞争的内容。对违反自律规约的,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向有关部门通报等惩戒措施,不得依附行政权力采取行政处罚等手段管理会员。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制定发布本行业的产品和服务标准,不断提高行业产品和服务质量;结合行业特点,探索建立会员企业信用评价、信用档案、信用奖惩等行业信用管理制度,研究制定行业职业道德准则,规范从业人员的职业行为;积极协调同行业会员企业之间的经营行为,协调会员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之间的关系,维护会员和行业整体利益。
  (十五)建立信用奖惩机制。按照“谁登记、谁记录;谁监管、谁记录;谁处罚、谁记录”的原则,社会组织信用信息由各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进行记录、共享和使用。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社会组织信用档案,并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逐步建立社会组织信用记录事前审阅或审核制度,并把信用等级作为激励和惩戒的重要依据。对信用等级较高的,在年度检查、等级评估、税收优惠、评先评优、职能转移等事项中,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对信用等级较低的,采取开展警示谈话,督促整改,加大监管力度,取消财政资助、评先评优资格和政策扶持等措施;对存在多次失信或严重失信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纳入“黑名单”进行管理并向社会公布,采取取消税收减免资格、降低评估等级、限制参与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等措施,加大惩戒力度,全方位提高失信成本。
  五、规范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
  (十六)开展条件认定。民政部门负责研究承接政府职能的社会组织应当具备的条件,并拟定《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推荐性目录》。按照“自愿申报、分级编制、公开公正”的要求,民政部门每年定期开展条件认定和目录编制工作。承接的社会组织应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开展工作所必需的技术设备条件、固定的办公场所、必要的专职工作人员,具有健全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有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费的良好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以及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等。对获得评估3A以上社会组织并符合相应条件的,可予以优先认定。拟定目录经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核通过后,向社会发布。
  (十七)实行动态调整。社会组织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期发布新增具备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条件的社会组织名单目录,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因违法违规行为或不能有效履行职责,应取消其承接政府职能转移的资格,并向社会公布。加强社会组织承接政府职能的绩效管理和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由职能转出部门、服务对象及专业机构组成的综合性评价机制,绩效评价结果及其他相关信息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作为社会组织信用信息中的重要内容。
  (十八)推广目录应用。列入目录的社会组织经过基本的条件审查,在其登记地行政区划范围内,可更好地参与承接各级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事项。各级政府部门在选择承接转移职能的社会组织时,在同等条件下可从公布的名单目录中优先选择。
  六、完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
  (十九)建立健全归口指导制度。根据社会组织的种类、特点,以及活动领域和功能作用,对社会组织实行分类的统一归口指导:工商联(总商会)统一归口指导工商类行业协会(商会);总工会统一归口指导职工权益类社会组织;团委统一归口指导青少年类社会组织;妇联统一归口指导妇女儿童类社会组织;侨联统一归口指导涉侨类社会组织;残联统一归口指导残障服务类社会组织;文联统一归口指导文学艺术类社会组织;社科联统一归口指导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科协统一归口指导自然科学和科学技术类社会组织;体育总会统一归口指导体育类社会组织。相关政府职能部门继续作为主管领域内活动的社会组织的行业主管部门,加强行业管理,给予政策指导,提供良好服务。
  (二十)加强部门综合管理。建立健全社会组织综合管理机制,登记管理机关、归口指导单位、行业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各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工作交流和协同监管机制,形成管理合力。登记管理机关主要负责社会组织法人登记和规范发展工作,有序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相关人民团体和群团组织作为归口指导单位,负责指导相应领域社会组织做好内部治理、党的建设和会务运作等事项,督促社会组织依法按章开展活动;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业务领域内社会组织进行行业指导、行业服务和行业管理,通过制定行业活动指南和服务管理规范等方式,加强对本部门转移职能事项进行监管;继续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相关部门,仍负责前置审查、政策指导、日常管理等工作职责;公安、财政、税务、物价、金融、审计、外事、质监、市场监管、人力社保等综合职能部门,依法对社会组织所涉及的专项事务进行服务管理,真正形成“统一登记、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分级负责、依法监管”的管理体制。
  (二十一)健全业绩考评机制。结合社会组织等级评估制度,建立健全符合工作实际的评估办法和评估体系,完善等级评估一般性和类别性指标,建立职能部门评估工作联动机制,推动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评估。加强对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服务管理的绩效评估,重点考评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组织在服务企业、规范行业、发展产业、助推经济方面,科技类社会组织在推进理论创新、繁荣科学研究事业、提供人才智力支持方面,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在扶助弱势群体、维护公平正义、建设生态文明、传播公益理念方面的作用发挥情况。加快推进重点领域社会组织评估,把评估结果作为社会组织业绩考评的重要基础依据,强化评估结果在社会组织建设发展中的应用和管理。
  (二十二)有序规范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社会组织注销和撤销工作程序,探索建立符合我市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实际需要的社会组织退出机制,实现社会组织的优胜劣汰。依法查处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行为和非法社会组织;依法整顿长期不开展活动、不履行章程宗旨、不接受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的社会组织,对无法正常开展活动的社会组织,通过负责人约谈、绩效评估、社会公示等程序,引导其进入注销程序;对未按规定参加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社会组织依法予以处理。
  七、加强社会组织工作保障
  (二十三)加强组织协调。各地各部门要将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发展工作作为当前创新社会治理、推动社会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相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在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用体系构建、职能转移、监督执法等方面加强沟通协调,推进任务落实,不断提升我市社会组织科学发展水平。
  (二十四)制定配套制度。相关部门要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加快研究制定社会组织内部治理、信息公开、信用体系建设以及承接政府职能转移工作具体办法和细则,建立健全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机制和制度化渠道。
  (二十五)强化监管力量。进一步加强市、县(市、区)两级社会组织管理队伍建设,重视解决社会组织管理部门的机构、人员、经费、执法等实际问题,加强人力、物力和财力支持,配齐配强必需的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建立定期培训机制,不断提升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
  (二十六)积极宣传引导。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利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大力宣传、及时报道社会组织规范化建设发展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时总结和推广各地、各部门好的做法,发挥典型示范和引领作用,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和参与社会组织建设发展工作的良好氛围。
  温州市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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