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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陕政发[2015]57号
发文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23
实施时间: 2015-12-23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陕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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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号)要求,促进我省资本市场快速、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市场化和法治化,紧紧围绕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拓展资本市场的广度和深度;提高直接融资比重,促进直接融资与间接融资协调发展;促进资本形成和股权流转,更好发挥资本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
  (二)主要目标。加快建设多渠道、广覆盖、高效率的股权市场,积极推进企业债券融资,规范发展期货市场和权益类交易场所,着力完善规范和促进资本市场发展的各项制度,优化资本市场运行机制。到2020年,各设区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均有上市公司,实现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县级市、市辖区和各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基地全覆盖。
  二、重点任务
  (三)深化企业上市培育工作。加大省级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建设力度,每年新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不少于20家,争取到2020年每年新增重点上市后备企业30家以上。重点支持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新能源、新材料、生物、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出版、影视、旅游、动漫游戏等文化产业企业,医疗养老、现代物流、电子商务等现代服务业企业和高成长、创新型农林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陕西证监局等负责)
  (四)实施“创业板、战略新兴板行动计划”。每年新增的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中,以创业板和拟推出的战略新兴板为上市目标的企业占比不低于50%。建立不少于100家企业的“创业板、战略新兴板行动计划”企业库,入库企业优先评选为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加强合作,共同筛选、共同辅导、共同培育,加快我省创新型、科技型企业上市进程。(省金融办、省财政厅、陕西证监局等负责)
  (五)推进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建立“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资源库,对入库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加快推进企业到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实施做市、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和并购重组。“十三五”期间,新增挂牌企业不少于200家。(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等负责)
  (六)完善区域性股权市场的功能。依托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加快我省企业股权、各类产权等交易平台的建设和有效整合。支持不同类型、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到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交易。建立工商登记部门与区域性股权市场的股权登记对接机制,支持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做好全省非上市公司的股权托管及变更登记。支持证券公司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开展柜台交易,引导股权投资机构在陕西股权交易中心聚集发展。鼓励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探索开展金融产品和服务创新,建立由审计、评估、投资咨询、交易转让、股权登记等组成的一体化服务体系。支持陕西股权交易中心在各设区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孵化基地。(省金融办、省工商局、陕西证监局等负责)
  (七)推动股权投资发展。鼓励发展公司制、合伙企业制等多样化的私募投资基金,推进合格境内有限合伙人和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试点。发挥我省能源化工、装备制造等产业优势,借助各类产业发展资金,吸引省内外社会资本,利用股权投资基金助推我省企业“走出去”。(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工商局、省商务厅等负责)
  (八)稳妥开展股权众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指导意见,在融资主体的商业模式、经营管理、财务、资金使用等关键信息真实、充分、清晰披露,投资者充分了解股权众筹融资活动风险,并具备相应风险承受能力的前提下,积极与中国证监会沟通,探索发展基于互联网和大数据的股权众筹融资平台,开展公开小额股权众筹融资。(陕西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工商局等负责)
  (九)鼓励上市公司再融资和并购重组。支持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增发股票、发行公司债或可转换公司债等方式实施再融资。鼓励产业优势突出的上市公司跨地区、跨所有制实施收购兼并,延伸产业链,带动产业集群发展。引导经营业绩差、主营业务不突出的上市公司通过兼并重组,注入优质资产,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推动国有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实现整体上市或主营业务上市。(省金融办、省国资委、陕西证监局等负责)
  (十)发展期货市场。加强与各期货交易所的合作,将我省特色农产品、大宗资源性产品纳入储备期货品种,支持行业龙头企业申请注册交割品牌,争取期货交易所在陕设立黄金等期货品种交割仓库。加强宣传培训,提高省内能源、矿产、粮油等企业利用期货市场管理价格风险、控制经营成本的能力。(陕西证监局、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等负责)
  (十一)扩大债券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类企业和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通过银行间债券市场融资,利用债务融资工具推进我省保障房建设和棚户区改造。推动区域集优风险缓释基金落实到位,进一步发挥区域集优债务融资模式对中小企业的支持作用。推广债贷组合、可续期债券、项目收益票据等债券创新品种,支持我省重大项目建设。积极推动企业在沪、深交易所发行公司债和中小企业私募债。探索利用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为交通、能源、水务、园区、景区等建设提供资金支持。(人民银行西安分行、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陕西银监局、省金融办、陕西证监局等负责)
  (十二)培育壮大中介服务机构。提升地方证券期货机构的综合实力和竞争力。支持省内证券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方式充实资本、增强实力。协调省内证券公司发起或参股设立基金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推进省内期货机构合规经营、稳健发展。大力发展会计、审计、律师、资产评估、信用评级、金融资讯服务等机构,打造功能齐备、分工专业、服务优质的资本市场中介服务体系。(陕西证监局、省金融办、省国资委等负责)
  (十三)严厉打击非法证券和非法期货活动。建立监管机构与地方政府及相关部门间的信息沟通和工作联动机制,坚持“打早打小,打防并重”,切实加大打击非法股票发行和交易、非法设立证券期货营业网点、非法或变相开展证券期货业务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净化资本市场,维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防范、打击非法证券和非法期货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对非法证券期货活动的识别能力,自觉远离非法证券期货活动。(陕西证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等负责)。
  三、政策保障
  (十四)强化资金奖励和补助。完善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上市前期费用补助制度,提高对企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奖励额度,加大对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直接融资或并购重组的奖励支持力度。具体办法由省金融办会同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等研究,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鼓励各市、县、区根据自身财政和产业发展情况出台支持辖区内企业在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直接融资的奖励政策。(省金融办、省财政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以及各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基地管委会等负责)
  (十五)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等部门的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高新技术产业扶持资金、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资金、国债项目财政贴息资金等专项扶持资金以及各类风险补偿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在“新三板”或陕西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企业以及省级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和“新三板”挂牌后备企业。(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中小企业局等负责)
  四、工作措施
  (十六)加强组织领导。省上将资本市场发展工作纳入对各市(区)的目标责任考核,重点考核企业改制辅导、挂牌上市、股权融资等指标。各市(区)要将全面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重点任务和重要抓手,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细化年度任务和部门职责,落实领导责任和经费保障,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和协调配合机制。(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七)完善工作机制。各市(区)要建立由金融服务部门牵头,发展改革、科技、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资、工商等部门参加的沟通协调工作机制,积极协调解决企业改制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并定期总结、分析、通报辖区内资本市场发展情况。(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八)开展业务培训。各市(区)要将资本市场业务知识和相关政策纳入干部教育培训课程,加强对金融、财政等部门干部的培训。积极组织交易所、券商等机构,通过上门服务、集中培训等形式,开展企业家资本市场专题培训,激发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和直接融资的积极性。(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十九)做好服务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针对涉及企业改制和挂牌上市过程中的资产、土地、环保、税务等事项,制定配套政策,建立“绿色通道”制度和“工作指引”,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尽最大可能减免相关费用,缩短办理时间。(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财政厅、省地税局,各设区市政府、韩城市政府、杨凌示范区管委会、西咸新区管委会等负责)
  各市(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实施方案。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省政府,抄送省金融办。
  陕西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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