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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文件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发改[2016]58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13
实施时间: 2016-1-13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2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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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国内成品油价格简化调价操作方式等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电[2016]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本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自2016年1月13日24时起,每吨分别降低140元和135元(具体价格见附件)。各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二、本市汽、柴油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按照最高零售价每吨扣减300元和运杂费(最高零售价格的1%)确定。
  三、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简化成品油调价操作方式的有关规定,自下一次调价起,我委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调价信息,以信息稿形式在我委网站公布本市成品油最高批发价格和最高零售价格等,不再印发相关调价文件。
  四、各成品油经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成品油价格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明显位置公布油品价格。
  五、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和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稳定。
  附件: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6年1月13日
  附件
  北京市汽、柴油价格表

品名

最高批发价格

最高零售价格

配送制,元/吨

非配送制,元/吨

元/吨

元/升

89号汽油

6625

6556

6925

5.20

92号汽油

7041

6967

7341

5.56

95号汽油

7456

7378

7756

5.92

0号柴油

5670

5610

5970

5.17

-10号柴油

6028

5965

6328

5.48

-20号柴油

6327

6260

6627

5.74

-35号柴油

6566

6497

6866

5.94

  注:以吨为单位的保留到元;以升或公斤为单位的保留到分,分以下四舍五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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