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提高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税[2016]4号
发文部门: 财政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6-1-5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500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切实加强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征收管理,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6年1月1日起,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不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全部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由每千瓦时1.5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同幅度调整省级电网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价,确保将提高基金征收标准政策落实到位。此前因电价调整不到位,有关地区居民生活用电和地方独立电网销售电量的基金征收标准低于国家统一标准的,要在履行法定程序后将电价及时调整到位,严格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基金征收标准。
  三、切实加强企业自备电厂等基金征收管理。企业自备电厂(含利用余热余压发电、煤矸石发电等资源综合利用和热电联产企业自备电厂)自发自用电量,以及大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电量,均应纳入基金征收范围,各地不得擅自减免或缓征。对企业自备电厂以前年度欠缴基金,要足额补征。国家电网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自治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和地方独立电网企业要切实履行基金代征责任,对经营范围内企业自备电厂应缴纳的基金,要及时足额征收。与电网不联接没有电费结算关系的企业自备电厂,由财政部驻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直接征收基金。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要切实履行基金征管职责,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基金征收到位,并及时上缴中央国库。
  四、各级财政、价格、审计部门要加强对基金征收管理和落实电价调整政策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基金以及不按规定调整电价的,依照《预算法》、《价格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月5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 沪发改价费[201 2011/5/1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税款征收标准的公告 苏地税规[2013] 2013/7/1
关于调整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引导节约集约利用林地的 财税[2015]122号 2015/11/18
湖北省物价局湖北省财政厅关于随州市建制镇城市基础设施 鄂价工服规[201 2012/6/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下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水利工 辽政发[2016]27 2016/6/1
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水利厅关于调 粤发改价格[201 2015/12/31
天津市财政局天津市海洋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海洋局印 津财综[2018]43 2018/5/1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水资源费、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和 辽政发[2002]19 2002/1/1
衢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恢复市本级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标准 衢地税发[2014] 2014/1/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本级社会补充医疗保险费征收标 琼府[2007]51号 200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