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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政发[2015]75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2-30
实施时间: 2015-12-30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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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决定》(国发[2015]46号)精神,进一步推进全省民族教育加快发展,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民族政策,准确把握新时期民族教育发展的基本特征、基本规律和基本要求,坚持民族教育为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服务,为各族人民团结进步、建设共有的精神家园服务,为弘扬传承中华民族优秀文化、培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服务,增强民族教育活力和生机,使我省民族教育工作既保持自身特色,又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尊重少数民族群众和学生的意愿及选择,尊重少数民族生活习惯,保持少数民族文化特色,办好少数民族双语学校,保障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和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和接受教育的合法权益。
  坚持开放交流的原则。在保障民族学校独立办学的基础上,广泛开展民族学校与普通学校各民族之间教育经验交流和各民族师生之间的语言文化交流,互相学习,共同提高。
  坚持普特政策并举的原则。加大对民族教育的支持力度,系统谋划,突出重点,普惠性政策向民族教育倾斜,制定特殊政策重点解决民族教育的特殊问题。
  (三)工作目标。
  到2020年,全面普及民族团结教育,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切实提高民族自治县教育水平,加强内地民族班学生教育管理服务,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得到进一步保障,各民族的优秀文化传统得到继承和弘扬,基本满足少数民族群众对优质教育的需求,形成更加完善的具有辽宁特色、时代特征、民族特点的现代民族教育体系。
  ——普及民族团结教育。以示范校建设为抓手,以开齐开全民族团结教育课程为基础,以开展交流活动为载体,建立民族团结教育常态化机制,促进各族学生交往交流和各民族文化交融创新。到2020年,建设25所民族团结教育示范校、50所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学校。
  ——完善少数民族双语教育。以全面普及民族双语学前教育为重点,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师队伍建设,缩小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和普通学校之间的差距,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师资配备和教材资源配套供应基本满足教学需求。到2020年,建设50个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教研基地、50个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培训基地、50所少数民族特色校园文化建设示范学校。
  ——全面提升民族自治县教育办学水平。加大政策倾斜力度,激发民族自治县内生动力,加快提升民族自治县各类教育整体发展水平。到2020年,主要指标达到全省平均水平,民族教育与普通教育同步发展,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提高内地民族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坚持“严爱细”原则,以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为重点,改善内地民族班办班学校办学条件。到2020年,内地民族班教育质量显著提高,学校教育管理服务能力显著提高,促进内地民族班学生尽快融入当地学习、生活。
  ——支持对口支援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通过开展选派优秀教师示范教学、建立友好学校、互访交流等各种交往、交流、交融活动,支持和促进我省对口支援的新疆“一地两师”和西藏那曲等地区提高教育水平,增进民族团结。
  二、主要任务
  (一)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民族团结教育。
  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保证民族团结教育课程课时安排,将民族团结教育内容纳入小学阶段考查、初中毕业生中考、中职毕业考试和高等院校招生考试内容范围,使用经国家审定通过的教材,编写地方补充教材,将民族团结教育贯穿于各级各类学校教育工作的各个环节,扎实推进民族团结教育进教材、进课堂、进学生头脑。(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民委)
  (二)加强民族学校和普通中小学之间交流、交往、交融。
  各地区在办好少数民族学校的基础上,制定普通中小学与民族学校交流交往实施方案,定期组织普通中小学与民族学校开展共同备课、教育经验交流、教学研究等活动,选派优秀教师和管理人员轮流到民族学校指导。鼓励普通中小学与民族学校开展“结对子”、“手拉手”主题活动,促进各民族学生之间、教师之间的沟通交流、交往、交融,增进相互理解。鼓励少数民族和汉族学生到民族双语学校学习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民委)
  (三)积极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
  各级各类学校要依托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民族团结教育基地,因时因地采取多种形式,开展民族团结教育活动,将民族团结教育贯穿到课堂教学、社会实践、校园文化建设等环节和过程。积极开展以增进各民族文化交流为主要内容的主题实践活动,组织举办民族文化交流艺术节,将课堂教学和实践活动有效结合起来,引导树立正确的国家观、民族观、宗教观、历史观、文化观,增强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民族自豪感。(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民委)
  三、加强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建设
  (一)规范少数民族双语学校撤并行为。
  少数民族双语学校的设立、更名、校址迁移、撤并等布局调整,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少数民族群众意愿、有利于少数民族学生就近就学、满足少数民族学生学习语言文字的需求”的原则,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农村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调整的意见》(国办发[2012]48号)精神统筹规划实施,保障少数民族双语学校独立办学。(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发展改革委)
  (二)积极发展少数民族双语学前教育。
  各地区在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时,要向民族双语学前教育倾斜,优先新建、改建、扩建公办民族双语幼儿园,办园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全额拨付,按照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保障其正常运转所需资金。加快建设少数民族双语小学民族双语学前班。(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少数民族双语学校标准化建设。
  加大经费投入,按照《辽宁省少数民族学校标准化建设标准》,为少数民族学校配备教师、设备、图书、校舍、远程教育等资源,改善办学条件。实施少数民族双语教育质量监测和评估,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过程监控和效果评价。(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四)保障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公用经费。
  学校规模不足100人的少数民族双语学校,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标准,保证少数民族双语学校正常运转。(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
  四、推进少数民族双语学校民族特色发展
  (一)规范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办学行为。
  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定的课程方案、课程计划,按照规定开齐课程、开足课时,不得自行增加或减少少数民族双语教学的课程和课时数。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授课的民族小学实行7年制,将延长1年的学制纳入义务教育计划,主要学习本民族语言。有条件的民族双语学校要全面实施小班化教学,根据课时需要可适当增加学生在校时间。(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民委)
  (二)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教研工作。
  有少数民族双语教学任务的地区,要在教育学院或教师进修学校设立民族教育研训专门机构,及时补充因退休等原因空缺的少数民族双语教研员,保障少数民族双语教育的教研工作。(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加强少数民族双语教育资源建设。
  促进民族文字教材建设发展,补贴民族文字教材编译、审定和出版的亏损,将少数民族文字教材纳入政府采购。各地区要加快民族学校的信息化建设,配备所需设备,普及基本网络教学环境,提升双语教育管理信息化水平。(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
  (四)加强民族特色体育、音乐、美术教育。
  各地区要重视民族学校的民族特色体育、音乐、美术教育,保障体音美教师编制并加强培训,组织学校每学期开展一次民族特色体育、美术、音乐活动,安排经费购置所需器材、装备和服装等。(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民委、省财政厅)
  (五)促进民族文化传承创新。
  充分发挥教育在民族文化传承创新中的基础性作用,开展民族文化进校园和建设民族特色校园工作,把中华民族优秀文化有机融入中小学教材和课程教学,适当增加优秀民族文化课程内容,鼓励和支持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民族文化艺术交流展示活动。(牵头部门:省民委,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财政厅)
  五、提高少数民族自治县和内地民族班办学水平
  (一)加大对少数民族自治县教育的支持力度。
  坚持“优先发展、重点扶持”的原则,对少数民族自治县教育做到规划优先、经费投入优先、资源配置优先。在学生资助、招生就业、人才培养等方面给予少数民族教育自治县政策倾斜。在实施学前教育、基础教育、职业教育项目时,优先安排少数民族自治县,重点支持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双语学校。(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民委)
  (二)全面提升少数民族自治县各级各类教育办学水平。
  加快普及学前教育,均衡发展义务教育,提高普通高中教学质量,实施免费中等职业教育。科学保护各民族语言文字,依托高等院校建立满语文人才培训培养基地,培养满族文化高层次专业人才。(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民委、省财政厅)
  (三)加大少数民族自治县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力度。
  适当提高省属高等院校招收少数民族自治县学生的招生比例,采取定向招生、委托培养等特殊培养措施,继续实施培养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提高少数民族自治县的少数民族博士、硕士研究生培养数量。(牵头部门:省教育厅)
  (四)提高内地民族班教育管理服务水平。
  加强内地民族班的学生管理、教学管理和后勤管理,细化各项制度、措施和预案。各地区和办班学校要高度重视内地民族班的安全稳定工作,制订维护学校安全稳定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机制,落实各项措施,确保教育教学正常秩序。(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经合局)
  (五)提高内地民族班教学质量。
  在内地民族班实行走班制等多种教学管理模式,实施弹性学制,积极探索混班教学等方式,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各民族学生之间的交流、交往、交融。鼓励内地民族班学生积极参加学校的社团组织和文体活动,组织开展当地学生与内地民族班学生之间互帮互学、友好班级等活动,促进内地民族班学生尽快融入当地学校生活。(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经合局)
  (六)切实解决内地民族班学生生活困难。
  有关市政府要根据本地区举办内地民族班学校实际情况,落实好内地民族班资助政策,保障内地民族班学生的生活补助。办好学生食堂,尊重清真饮食习惯,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为内地民族班和回族学校统一采购清真食品原材料。(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省经合局)
  六、加强民族教师队伍建设
  (一)健全民族教师培养制度。
  支持师范院校免费培养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在师范院校和民族院校设立马克思主义民族理论与政策师范专业,培养培训民族团结教育课教师。制定实施民族语文教师队伍建设专项规划,推动省属师范院校加大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和民族体音美等学科紧缺教师的培养力度,形成培养补充长效机制。(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二)完善民族教师培训机制。
  “十三五”期间,全省所有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师都要在省级培训基地参加培训。各地区要制定培训规划,按照每年一小训、五年一轮训的要求,定期举办民族教育管理者、教研人员和少数民族双语教师的市级培训。各地区在分配国家级、省级、市级中小学骨干教师培训名额时,要单列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师和内地民族班教师的名额。(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财政厅)
  (三)保障少数民族学校和内地民族班办班学校教师配备。
  针对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学生少、班额小、寄宿生多、教师需求量大的现状,采取“退一补一”和“一事一议”的方式,合理核定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职工编制,提高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师配备标准,加强少数民族学校双语教师配备。在少数民族学生集中的学校按照50∶1的生师比增配政治素质高、懂双语、会管理的少数民族教师。采取不受户籍所在地限制等优惠政策,保证民族学校根据教学需求调入合格少数民族双语教师。(牵头部门:省编委办,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
  (四)完善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和内地民族班管理教师的激励机制。
  提高少数民族双语教师和内地民族班管理教师待遇,在评聘职称、评选先进时给予倾斜,在选拔任用上优先安排。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在核定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时,结合实际对少数民族双语学校和内地民族班办班学校给予适当倾斜。在进行考核时,用民族语言授课的教师可以用民族语进行说课、答辩。对长期从事少数民族双语教育、内地民族班管理并作出突出贡献的教师,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编委办、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对民族教育工作的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民族教育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出台民族教育发展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明确发展目标、任务、改革举措、重点项目和保障措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配备专职少数民族干部,具体负责本地区民族教育工作。(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二)完善民族教育经费保障机制。
  各市、县(市、区)政府要切实增加民族教育投入,加快推进民族地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各市、县(市、区)政府在安排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财政时要对民族教育给予倾斜。(牵头部门:省财政厅,配合部门:省教育厅、省民委)
  (三)加强民族教育专项督导工作。
  建立健全民族教育政策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和专项督导评估长效机制。省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从2016年开始,每3年开展一次民族教育专项督导工作,市政府教育督导部门每2年开展一次民族教育督导专项工作,督促各级政府落实民族政策,保障民族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将民族教育纳入教育督导评估工作,建立健全民族教育监督工作制度,对民族学校未达标的地区,实行一票否决制。(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民委)
  (四)加强民族教育科学研究和宣传工作。
  加强科研队伍建设,将民族教育研究纳入教育科学研究总体规划,在辽宁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成立辽宁省民族教育发展研究室,统筹规划组织开展全省民族教育理论和政策研究工作。广泛宣传加快发展民族教育的政策、措施和成功经验,表彰为民族教育事业发展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动员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民族教育改革和发展,为促进民族教育发展创造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牵头部门:省教育厅,配合部门:省编委办、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经合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5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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