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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建[2015]82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5-9-25
实施时间: 2015-9-25
失效时间: 2018-9-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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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经信委(局)、供销合作社,有关省直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湖南省供销合作总社
  2015年9月25日
  附件
  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健全全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建立高效有序的省级食盐储备体系,维护全省食盐市场稳定,切实加强和规范湖南省商业流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政府批准设立,重点用于以下方面:
  (一)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包括供销合作社独资、控股或参股企业的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电子商务等网络服务体系的相关改造和建设;
  (二)支持建立省级食盐储备体系,稳定食盐市场供应,增强市场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和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
  (三)经省政府批准,以基金等方式推进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等相关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遵循公开透明、突出重点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高效。以基金等方式使用专项资金的,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基金管理运作。
  第二章 资金支持范围和支持方式
  第四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农资经营企业农资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等与农业生产资料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二)农副产品经营企业农副产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冷链物流系统、批发交易市场等与农副产品市场购销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三)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日用消费品配送中心、连锁经营网络体系、批发交易市场、烟花爆竹专用仓储设施等与日用消费品现代经营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四)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设立的社区回收点、分拣加工中心和集散市场等与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有关的升级改造和建设项目;
  (五)各级供销合作社和社属企业开展的农村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建设项目,以及对县级供销合作社基层经营服务网点实施信息化改造项目;
  (六)省级食盐储备项目;
  (七)省财政厅、省供销合作总社、省经信委批准的其他项目。
  以基金等方式支持的项目,一般不得突破以上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一般采取贷款贴息、以奖代补、财政补助等支持方式:
  (一)贷款贴息。对于投资规模大、能够获取银行贷款的项目采取贷款贴息的方式支持。
  (二)以奖代补。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但能够制定具体量化评价标准的项目,在项目验收合格后,经审核符合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供销合作总社明确的奖励条件的项目,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支持。
  (三)财政补助。对难以取得银行贷款,且盈利性弱、公益性强、量化评价困难的项目,以及引导能力强、带动作用大、发展前景好、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俱佳的项目,经省财政厅会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定认可后,可采取财政补助的方式支持。
  (四)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支持方式。
  第三章 资金申报
  第六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每年发布项目资金申报通知,明确项目申报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申报通知在省供销合作总社网站上公开。本年度的项目申报工作应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复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前完成。
  第七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资金申报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州供销合作社及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申请文件和专项资金申报表。
  (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实施报告。
  (三)经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项目投资(支出)确认书。
  (四)申请以奖代补资金的单位,需填报《湖南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以奖代补项目信息表》。申请贷款贴息的单位,需填报《湖南省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贷款贴息项目贷款信息表》,提供银行《借款合同》(复印件)、借据(复印件)和银行贷款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并加盖贷款银行公章(红印)。
  (五)项目责任书。
  (六)工商部门出具的项目承担单位出资人及出资额等相关情况的证明(原件)。
  (七)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地税、国税登记证复印件;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项目网点建设照片。
  (八)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总社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资金,符合本办法和当年申报指南规定的省供销合作总社所属企业通过省供销合作总社向省财政厅申请;市县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由市州、县市区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市州供销合作社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本辖区符合申报要求、审核合格的项目申报材料进行汇总后,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和省供销合作总社。
  省直主管部门和各市州、省直管县市供销合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所属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
  第九条 省盐务管理局根据储备规模,结合各市州、县市区储备需求、储备条件等因素,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下年度省级食盐储备综合补贴项目报送省财政厅、省经信委。
  省级食盐储备规模暂定4万吨。储备规模如需调整,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盐务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第四章 资金评审、分配和下达
  第十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从专家库抽取专家,根据评审程序和评审办法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公众监督。
  第十一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供销合作总社根据评审结果提出年度资金方案报送省财政厅并编入省级年度预算,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分配下达资金,并在网上公开。
  第十二条 省级食盐储备综合补贴项目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联合审议,于每年12月30日前下达下年度省级食盐储备计划。省盐务管理局根据省级食盐储备计划指导承储企业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省级食盐储备综合费用补贴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级食盐储备计划和现行补贴标准核定,于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分配下达,并在网上公开。
  省级食盐储备综合费用补贴标准每三年根据贷款利率和物价水平核定一次,由省经信委、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盐务管理局提出方案,报省政府审定后执行。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资金绩效管理与监督
  第十五条 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项目的执行和资金使用情况,由市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供销合作社进行监督检查和追踪问效,重大项目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供销合作总社进行不定期抽查。
  省级储备食盐存储和资金使用情况,由省经信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省盐务管理局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做好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绩效评价报告应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送省财政厅备案,省财政厅将组织相关省级和市县业务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财政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以基金模式支持的,按照基金管理有关要求,加强对基金的监管指导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项目因故撤销或终止,财政部门停止拨款,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项目清算,并将已拨未用专项资金如数上交省财政。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申报和截留挪用专项资金等违法行为,由省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专项资金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自动终止,确需延续的,重新评估后按新增专项报批。原《湖南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建[2013]1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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