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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15]29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旅游局
发文时间: 2015-9-30
实施时间: 2015-9-30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阅读人次: 2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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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旅游局,省直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精神,为贯彻落实财政预算管理制度改革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我们重新制定了《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反映。原《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10]50号)同时废止。
  附件: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旅游局
  2015年9月30日
  附件
  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旅游资金)管理,有效发挥财政专项资金引导和激励作用,促进我省旅游强省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28号)、《中共湖南省委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设旅游强省的决定》(湘发[2012]1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旅游资金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湖南省旅游业发展,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共同协作管理旅游资金。省财政厅负责会同省旅游局研究提出旅游资金年度预算方案(包括资金总额、投入方向和方式、预算公开要求、预算执行进度等),审定省旅游局提出的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并监督预算执行。省旅游局负责根据旅游资金年度预算方案,会同省财政厅制定相关支持政策,审查项目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指导协调相关项目建设和管理。
  第四条 除报经省政府审定同意不予公开的事项外,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对旅游资金制度办法、申报流程、评审结果、分配结果、绩效评价进行公开。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五条 旅游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公开公正;
  (二)政府引导、市场主导;
  (三)突出重点,绩效优先;
  (四)统筹安排,兼顾公平。
  第六条 旅游资金的支持范围:
  (一)旅游规划编制。支持全省旅游发展总体规划、区域旅游发展规划、专项旅游规划编制;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的重点旅游规划编制。
  (二)旅游宣传促销。支持省级开展的湖南旅游整体形象、旅游集群区域、精品线路的宣传推广事项及活动;适当补助市州、县市区、旅游企业围绕湖南旅游在国内外知名媒体(平台)开展的宣传推广事项及举办的具有重大影响的宣传推广活动;引导拓展入境及国内旅游市场。
  (三)旅游项目建设。支持资源条件较好、纳入旅游发展规划、对全省旅游产业发展具有引导和带动作用的旅游项目建设,重点支持旅游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体系、资源联合连片开发、新业态及转型升级产品方面的开发建设。
  (四)旅游商品开发。支持代表湖湘特色、市场前景较好的旅游商品的研发设计和宣传推广。
  (五)旅游扶贫。支持围绕区域发展与扶贫攻坚、推动地区及当地群众脱贫致富的旅游扶贫建设。
  (六)旅游行业监管。支持旅游行业标准制定及评定,行业质量管理,市场监管,信息化建设及统计调查。
  (七)旅游教育及科研。支持旅游人才培育,旅游重大课题调查研究。
  (八)旅游投融资平台建设。支持省本级、市州、县市区拓宽投融资渠道,创新方式,引导旅游业投资主体多元化。
  (九)省委、省政府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七条 旅游资金采取项目法和因素法进行分配。对于省内重点项目、跨地区项目,主要采取项目法分配;对具有地域管理信息优势的项目,可采取因素法分配。支持方式分为直接补助、贷款贴息、以奖代补等,并积极探索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方式。
  第八条 支持标准:
  (一)直接补助:省直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可达到100%,市州县公共服务类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50%,企事业单位申报的项目支持比例不超过项目总支出的30%。
  (二)贷款贴息: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发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项目贷款期限一般应在1年以上(含1年),贴息期限原则上不超过3年(含3年)。
  (三)股权投资、基金的运作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四)其他分配方式的支持标准由省财政厅与省旅游局根据资金规模、项目性质、绩效考评等因素协商确定。
  第四章 资金分配程序
  第九条 旅游资金分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原则上在每年7月底前研究提出下一年度旅游资金预算方案报省政府审定。预算方案应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资金规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确定。
  (二)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在省政府审定旅游资金预算方案后30天内,按照资金投向、工作重点制定资金支持政策(包括支持范围、对象、支持标准、申报方式等),联合下发资金申报通知,明确申报内容和申报要求。
  (三)对省旅游局本级使用的经费,由单位根据下一年度工作任务编制资金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后编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对于中央及省委、省政府年中追加省旅游局的工作事项,由单位在工作事项开展之日前30天将资金预算方案报省财政审定。
  对于不需要申报的政策兑现资金,由省旅游局在政策兑现截止日后15个工作日内提出分配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
  对于按因素法确定的项目,由省旅游局在省政府审定旅游资金预算方案后30天内提出资金分配初步方案,报省财政厅审定。
  (四)各地资金申报工作,由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旅游部门根据资金申报通知规定进行组织,将本地区审核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报送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省直管县市的申报文件应同时抄报所属市财政、旅游部门备案;省直单位直接向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提交申报资料。不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旅游部门负责对所属地区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把关;项目单位直接申报的,应一并提交材料真实性、合法性承诺书。
  (五)省旅游局会同省财政厅汇总申报项目,组织项目审核工作。为加强项目的核实和筛选,可采取投资评审、招投标、政府购买服务引入第三方评估等方式,确保申报资料真实可靠、提升项目质量。
  (六)省旅游局根据全省旅游工作重点及申报项目审核情况提出资金安排初步方案。省财政厅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审定资金方案。
  第十条 申报旅游资金的条件及要求: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同时是项目实施主体;
  (二)有健全的财务管理机构和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会计信用良好,无不良记录;
  (三)根据每年度下发的资金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相关具体资料。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省财政不予安排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以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
  (四)前三年有挪用财政资金或者改变专项资金用途等行为的;
  (五)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五章 资金下达
  第十二条 旅游资金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60日内下达。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有关规定,按照省级预算执行进度的总体要求、资金的投入方向和方式、申报办法、项目建设进度等情况制定相应的支出进度方案。未按相关进度要求执行的,省财政在下年度相应扣减该投向的资金安排。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根据审定的资金安排方案,按照规定的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
  第十四条 资金下达方式分为一次性下达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达,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旅游局根据支持事项性质和类别确定。
  第十五条 资金使用计划不符合政府采购程序、投资评审相关要求的,财政部门不予下达资金。
  第十六条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应在收到旅游资金后及时将资金拨付至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在收到旅游资金后,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进行账务处理、专款专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及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应对旅游资金实施监督检查、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对旅游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根据需要可聘请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进行专项审计或专项评价。旅游资金设置年限定为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应进行绩效评价后,按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监督检查。对拒不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冒领、截留、挪用、侵占旅游资金以及擅自改变资金用途。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由省财政部门全额收回资金,并取消其以后2年的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旅游部门,对利用虚假资料申报旅游资金审核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取消其当年和下一年度申报旅游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旅游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0]5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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