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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经信发[2015]5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5-3-27
实施时间: 2015-3-2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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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局、金融办:
  为充分发挥好政府引导基金作用,进一步促进股权投资发展,根据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青政办〔2015〕10号)要求,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联合制定了《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金融工作办公室
  青岛市财政局
  2015年3月27日
  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为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杠杆效应,促进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和社会资本进入青岛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投资领域,加快工业转型升级步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设立与运作青岛市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的通知》(青政办〔2015〕10号)要求,结合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发展实际,特制定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设立方案。
  一、引导基金的性质与目标定位
  (一)基金名称
  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
  (二)基金性质
  引导基金是由市政府设立、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引导基金不以营利为目的。
  (三)目标定位
  引导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进行投资运作,构建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和放大效应,实现政府政策和市场化运作的有效结合。
  二、引导基金的资金来源与规模
  (一)资金来源
  市财政支持产业发展资金、引导基金的投资收益。
  (二)基金规模
  视引导基金运作情况,由市财政在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
  (三)扶持对象
  主要通过参股方式,支持各类股权投资企业,在青共同设立参股产业投资基金、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以下均简称"子基金"),引导其向青岛市工业和信息产业领域的未上市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三、引导基金的投资领域及运作
  (一)投资领域
  引导基金引导社会资本在青设立子基金,重点投资于符合青岛城市功能定位、产业投资导向的未上市的工业和信息技术企业。主要投资领域包括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制造、生物医药、节能环保等新兴产业及家电、汽车、电子信息等优势产业,高端产业都市园区及小企业园等产业载体,电子商务、工业设计等公共服务平台。
  (二)投资方式
  引导基金以参股支持为主,出资比例不超过子基金实收资本的25%,且不能成为第一大股东;子基金投资于青岛本地企业的资金额度不低于引导基金出资额的2倍;对外投资原则上不超过被投资企业总股权的30%;对单个企业的投资不得超过子基金资本总额的20%。子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7年,经理事会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总存续期限不得超过10年。
  (三)退出方式
  引导基金在子基金稳定运营后,可通过下列途径完成退出:将股权优先转让给其它股东;公开转让股权;到期后清算退出。在有受让方的情况下,引导基金可以随时退出。退出价格按照公共财政的原则和引导基金运作的有关要求确定。
  四、引导基金的运作管理
  (一)设立引导基金理事会
  理事会为引导基金的决策机构,由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金融办等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确定引导基金的资金筹集、支持方向,对引导基金参股子基金进行决策,协调解决引导基金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理事会办公室设在市经济信息化委。
  (二)设立专家评审委员会
  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对引导基金投资方案进行独立评审,为理事会决策提供依据。由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股权投资行业代表、专家共同组成。专家评审委员会成员由理事会进行动态调整,人数须为单数且不少于5人。理事会根据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2/3以上通过的评审结果进行决策。
  (三)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
  青岛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事业法人单位)作为引导基金受托管理机构,对外行使引导基金的权利与义务。负责征集拟合作股权投资企业,对拟合作股权投资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参股投资、退出等投资运作及日常管理事务。
  五、引导基金的风险控制
  (一)加强工作机制建设
  建立完善的引导基金运作和监管机制,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相分离的管理体制。引导基金应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重要运作环节(股权投资机构征集等)应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提供法律咨询和财务咨询等服务。
  (二)建立完善考评体系
  引导基金纳入公共财政考核评价体系。对引导基金建立绩效考核制度,定期对其政策目标、政策效果及其资产情况进行评估。受托管理机构应接受市审计局或市财政局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检查。
  (三)委托银行资金监管
  由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引导基金托管银行,具体负责资金保管、拨付、结算等日常工作。托管银行每季度向理事会办公室、受托管理机构报告引导基金动态监测情况;发现引导基金异常流动,采取适当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
  (四)引导基金投资领域限制
  引导基金不得从事贷款或股票、期货、房地产、基金、企业债券、金融衍生品等投资以及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不得挪作他用。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购买国债。
  附件: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理事会成员名单
  附件
  青岛市工业转型升级引导基金
  理事会成员名单
  理事长:项阳青 市经济信息化委主任
  成 员:
  王 唯 市经济信息化委副主任
  王振海 市财政局副局长
  王锦玉 市金融办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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