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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鄂政办发[2015]96号
发文部门: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26
实施时间: 2016-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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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52号)精神,解决好残疾人特殊生活困难和长期照护困难,保障残疾人生存发展权益,现就我省全面建立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以下简称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为统领,围绕“建成支点、走在前列”目标和“五个湖北”建设任务,全力推进精准扶贫、精准脱贫,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制定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不断提高我省残疾人保障水平,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
  (二)基本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待遇适度。从残疾人最直接最现实最迫切的需求入手,着力解决残疾人因残疾产生的额外生活支出和长期照护支出困难。立足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科学合理确定保障标准,逐步提高保障水平。
  坚持制度衔接,全面覆盖。注重与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公益慈善有效衔接,努力形成残疾人社会保障合力。做到应补尽补,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覆盖所有符合条件的残疾人。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有序。建立和完善标准统一、便民利民的申请、审核、补贴发放机制,做到阳光透明、客观公正。加强政策评估和绩效考核,不断提高制度运行效率。
  坚持资源统筹,责任共担。积极发挥家庭、社会、政府作用,形成家庭善尽义务、社会积极扶助、政府兜底保障的责任共担格局。
  二、主要内容
  (一)补贴对象。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中的残疾人。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对象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人。
  (二)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00元。省政府根据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残疾人生活保障需求、长期照护需求,适时调整。
  (三)补贴形式。残疾人两项补贴采取现金形式按月发放,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特殊情况下需要直接发放现金的,要制定专门的监管办法,防止出现冒领、重复领取、克扣等现象。
  (四)政策衔接。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可同时申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既符合残疾人两项补贴条件,又符合老年、因公致残、离休等福利性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条件的残疾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生活补贴(津贴)、护理补贴(津贴)。享受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政策的残疾儿童不享受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可享受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领取工伤保险生活护理费,纳入城市三无对象、农村五保对象等特困人员供养保障的残疾人不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残疾人两项补贴不计入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收入。
  三、申领程序与管理办法
  (一)自愿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受理窗口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居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两项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和户口本(或居民身份证),申请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还应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证。
  (二)逐级审核。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残疾人两项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初审合格材料报送县级残联进行相关审核,重点对残疾人证和残疾等级予以复核。县级残联审核合格材料转送县级民政部门,由县级民政部门依托低保信息系统或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对残疾人家庭收入状况进行审核。审定合格材料由县级民政部门会同县级残联报同级财政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三)补贴发放。补贴资格审定合格的残疾人自递交申请当月计发补贴,可委托县级残联具体承办残疾人两项补贴发放服务工作。县级财政部门按照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审核确定的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花名册,按政策将资金直接通过金融机构转账存入残疾人账户,确保两项补贴及时准确发放到位。此前有条件的地方已经领取特困残疾人生活补助的低收入残疾人可一并纳入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发放范围,经济状况好转的,应及时清退。
  (四)定期复核。采取残疾人主动申报和发放部门定期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年度复核制度,实行残疾人两项补贴应补尽补、应退则退的动态管理。年度复核内容包括申请人资格条件是否发生变化、补贴是否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县级残联会同县级民政部门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核确定的下一年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函告同级财政部门,并逐级上报至省残联和省民政厅。省残联会同省民政厅于每年10月30日前审核汇总确认全省下一年度享受残疾人两项补贴人数,并函告省财政厅。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全面建立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的重要性,将其作为改善民生和实施精准扶贫的重要任务,完善政府领导、民政牵头、残联配合、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民政部门要履行主管部门职责,做好补贴资格审定、监督管理等工作,加强信息比对,推进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与相关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保险制度有机衔接。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保障,统筹上级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安排补贴资金及工作经费,确保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顺利实施。残联组织要发挥“代表、服务、管理”职能作用,及时掌握残疾人需求,严格残疾人证发放管理,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相关审核和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工作。
  (二)加强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政府要将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重点督查落实情况。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使用情况要建立台账,定期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出现挤占、挪用、套取等违法违规现象。各级政府要组织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绩效评估,及时处理残疾人及其他群众的投诉建议,不断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切实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要建立统一的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网络信息平台,加强对基本信息的实时监测、比对、归纳分析和动态管理,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三)加强政策宣传。各地要及时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精神和内容,正确组织实施残疾人两项补贴工作。要充分利用多种媒介宣传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全社会更加关心、关爱残疾人。要充分考虑残疾人获取信息的特殊要求和实际困难,采用灵活多样形式进行宣传解读,确保残疾人及其家属知晓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内容,了解基本申领程序和要求。要及时做好残疾人两项补贴政策解释工作,协助残疾人便捷办理相关手续。
  残疾人两项补贴制度自2016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各地要尽快开展申报、审核、审定工作,及早将残疾人两项补贴资金发放到符合条件的残疾人手中。省政府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2015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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