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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湘财外[2015]27号
发文部门: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5-9-16
实施时间: 2015-9-16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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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完善流通产业支持政策,构建现代流通体系,提升流通产业现代化水平,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清理和整合内贸流通相关资金政策的基础上,对2013年印发的《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湘财外[2013]74号)及有关具体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制定了新的《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反映。
  附件: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
  2015年9月16日
  附件
  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流通产业发展,有效发挥湖南省流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流通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财政预算管理有关法律规定和《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流通产业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11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流通产业加快发展的意见》(湘政发[2013]3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流通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流通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条 流通资金建立部门共管、项目评审、结果公示、追踪问效的全过程协作管理机制,加强绩效评价及结果运用,实现资金分配的激励和约束。省财政厅负责流通资金的预算管理和资金拨付,会同省商务厅制定资金分配方案,并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开展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开展流通资金项目管理工作,确定年度支持重点,组织项目申报和评审,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服务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
  第四条 流通资金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公共财政支出范围,坚持财力与事权相统一,优先扶持社会服务性、公益性和民生类项目;
  (二)集中财力、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兼顾公平;
  (三)公开公正、规范管理,科学分配、绩效优先。
  第五条 流通资金支持范围:
  (一)完善商贸流通基础设施和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支持建设和改造各类商品市场、仓储物流、分拣加工集配和冷冻冷链设施;完善市场信息服务设施,提升网络信息服务能力,增强市场辐射能力;支持社区便民服务基础设施建设。
  (二)加强市场监管和市场运行调控。完善市场监管公共服务体系,提高商务综合执法水平,整顿规范市场秩序,推动商务信用体系建设;支持开展市场运行监测、应急储备体系建设,增强市场调控能力。
  (三)推进流通现代化。支持发展电子商务、信用消费、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
  (四)开拓国内市场。宣传推介湖南消费及流通品牌,推动湖南名优特产开拓占领市场,开展各类消费促进活动,培育有产业依托的品牌展会。
  (五)促进地方特色产业发展。重点打造商贸物流、居民服务、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湘菜、酒类流通、药品流通等六大产业。
  (六)促进中小商贸流通企业发展。引导中小商贸流通企业服务平台和服务机构对中小商贸流通企业给予融资支持。
  (七)其他。支持商贸流通领域限额以上企业培育、人才培训和标准编制;支持开展商贸流通业规划编制和专项调研;省委、省政府确定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支持方式及标准
  第六条 流通资金综合运用贷款贴息、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股权投资等支持方式,采取市场化手段,引入竞争性分配方法,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和促进作用。
  采取贷款贴息方式的,对上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予以补贴,贴息率不超过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贴息额不超过同期实际发生利息额的50%,贴息年限不超过3年。
  采取投资补助方式的,除必须由财政负担的公益性项目外,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的,按照先建设实施后安排补助的办法,对已竣工验收项目予以补助,对单个项目补助额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
  流通资金鼓励以股权投资的方式支持项目建设。具体操作办法另文规定。
  第四章 资金管理和申报评审
  第七条 省商务厅在每年第三季度提出下一年度流通资金使用计划,省财政厅综合考虑年度资金预算规模、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绩效评价结果等因素,审核确认后报省政府审定。
  第八条 省商务厅在省政府审定流通资金使用计划后30日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工作,明确流通资金支持重点、申报条件等事项。
  第九条 各市州、省直管县市商务局和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的资金申报、项目初审工作,并将初审合格的项目联合行文分别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直管县市报送的文件应同时抄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备案;省直项目单位直接向省商务厅、省财政厅提交申报资料。初审单位负责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把关。
  第十条 省商务厅、省财政厅应加强项目的筛选工作,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引入第三方评估机制,对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升项目质量。
  第十一条 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应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项目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项目,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及时组织调查核实。项目公示期结束后,省商务厅将公示期内没有异议的项目和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的项目列为候选项目,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
  第十二条 省财政厅根据当年预算安排情况,对资金安排建议进行审定,原则上应在每年11月底前将资金下达市县或编入预算。除据实结算等特殊事项外,流通资金应当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预算后的60日内下达。
  第十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按照资金安排方案通过现行财政资金拨付渠道下达资金。资金下达分为一次性下达和按照项目进度分次下达两种方式,具体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项目的性质和类别确定。
  第十四条 项目单位在收到流通资金及资金使用过程中,应严格按照国家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及时进行账务处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安排资金:
  (一)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使用原则和支持范围的;
  (二)未按本办法规定程序办理的;
  (三)未按本办法规定实行公开的;
  (四)申报材料不实的;
  (五)其他不符合办法规定的事项。
  第五章 绩效评价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建立流通资金绩效评价制度,明确评价原则、组织实施、评价依据、评价内容、指标体系、分值权重、评分标准等内容。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通过政府购买服务、资金使用单位自评等方式,对流通资金分配使用、项目实施及效果等实施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结果作为流通资金以后年度支持方向预算安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 省财政厅会同省商务厅根据绩效评价结果,及时完善资金使用、项目组织等管理制度,不断改进流通资金管理机制。
  第十九条 流通资金设置年限不超过3年,到期自动终止;如需延续,应进行绩效评价后按照程序报省政府批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流通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或评估。各级商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应主动接受财政、商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拒不配合的单位,相关部门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各级财政部门应暂停或停止拨付资金;已经拨付资金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收回资金;同时取消其以后2年的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侵占或者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流通资金。如发生上述违法行为,省财政厅全额收回资金,取消其以后2年的资金申报资格,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和商务局对利用虚假材料申报流通资金初审把关不严的,一经发现,由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取消其当年和次年申报流通资金的资格。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重点商品储备及市场监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08]32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市场体系建设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0]15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湘菜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0]75号)、《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流通产业促进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湘财外[2013]7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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