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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新政发[2015]97号
发文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5-10-13
实施时间: 2015-10-13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新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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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各州、市、县(市)人民政府,各行政公署,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精神,现就促进我区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深入贯彻落实国发[2014]61号文件精神,从自治区实际出发,以实现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为引领,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规范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促使慈善事业在国家治理、社会建设、扶贫济困、改善民生、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二)基本原则。
  坚持平等友善。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乐善好施的传统美德,倡导平等、互助、友爱、共享的现代慈善价值观,树立助人悦己、乐于奉献的精神风尚,不断增强慈善意识。按照现代慈善事业理念,充分尊重、保护捐赠人和受助人的尊严与隐私,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为困难群众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推动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不断强化慈善政策的激励作用,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确保透明规范。慈善组织及其他社会力量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充分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接受行政监督、行业监督和社会监督。要依法依规对慈善活动加强监管,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健康运行。
  (三)发展目标。
  到2020年,基本形成慈善氛围浓厚、慈善信息公开透明、扶持政策落实到位、慈善行为规范有序、志愿服务队伍日益壮大、监管体系健全有效、公益慈善组织在县市区基本覆盖、具有新疆特色的慈善事业发展新格局,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伟大进程中的重要作用。
  二、主要任务
  (一)推进慈善组织多元化发展。
  重点发展以扶贫济困为目标的慈善组织和服务。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充分利用和整合减灾救灾中心、社会福利院、儿童福利院、敬老院、救助管理站、慈善超市等现有社会福利设施和救助资源,完善面向困难群体的慈善服务体系。建立慈善事业与医疗救助、低保救助、临时救助、教育救助、司法救助等救助制度有机衔接的工作机制,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无缝接续。
  注重发展造血型慈善组织和服务。鼓励信托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设立以公益慈善为目的的公益信托。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支持和发展依靠市场机制合法经营,并将所得盈余用于社会公益事业的社会企业,实现公益目标与市场机制的有机结合。倡导企业建立以开展慈善活动、实施慈善项目为职责的相关部门。鼓励公募组织利用互联网等新媒体建立网络慈善平台开展募捐。
  广泛培育发展各类专业慈善组织。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公益性养老、医疗、教育、文化、残障康复等慈善机构,兼顾发展具有新疆特色的少数民族福利服务、社区发展、环境保护类公益慈善组织。充分利用和挖掘我区作为少数民族地区的慈善资源优势,创新发展促进少数民族文化发展的造血型慈善组织。探索建立慈善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协会的慈善行业代言人、慈善事业助推者、慈善秩序守望者的作用,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
  (二)推进慈善资源可持续供给体系建设。
  鼓励社会各界开展慈善活动。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济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环境保护等慈善公益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广泛动员干部职工积极参与各类慈善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要积极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各类慈善组织要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进一步面向困难群体开展符合宗旨的慈善活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理念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方面,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在更广泛的领域为社会做出贡献。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活动场所依法依规开展各类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城乡社区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充分发挥家庭、个人、志愿者在慈善活动中的积极作用。
  鼓励开展形式多样的社会捐赠活动。尊重捐赠者意愿,建立捐款物、捐时间、捐器官和志愿服务等满足各种社会捐赠需求的专业服务体系。鼓励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将其经营管理的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工人文化宫、影剧院、车站、码头、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提供给慈善组织用于慈善活动,并在减免相关费用等方面提供便利。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设立慈善信托,抓紧制定政策措施,积极推进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试点。鼓励开展各种形式的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赛等活动。鼓励企业开发慈善产品为慈善组织筹款,倡导企业与慈善组织合作开展各类慈善爱心营销活动。开辟对外捐赠绿色通道,加强与区外、境外的正规、合法慈善组织联系,注重引入区外、境外慈善资金。
  广泛发展志愿服务队伍。支持引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社区等建立志愿服务队伍,鼓励志愿服务组织与公益慈善组织合作,参与社区和各领域的慈善活动,促进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制定完善志愿服务招募注册、培训、服务记录及激励等制度,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服务。以社会救助、慈善公益、优抚助残、敬老扶幼、治安巡逻、环境保护、社区矫正和法律援助等作为重点服务领域,创新志愿服务方式、丰富志愿服务内容。
  扩大慈善超市和社会捐赠站点覆盖面。认真总结、积极创新慈善超市的运营机制,探索建立慈善超市慈善商品的稳定来源渠道,形成政府、经营者、困难群体各方面互利多赢的模式;大力增加慈善超市数量,扩大慈善超市网络,成为普通公众开展慈善捐赠最便利、最直接的阵地,力争到2020年慈善超市基本覆盖60%的县市区。广泛设立社会捐助站点,发挥网络捐助优势,引导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方便群众就近开展捐赠。
  (三)推进慈善政策全方位保障体系建设。
  完善慈善事业支持政策体系。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结合我区实际,进一步优化政策环境,适时出台鼓励支持慈善事业注册登记、社会募捐、志愿服务等政策制度,制定慈善组织财务管理、信息公开、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规定,完善人才队伍建设、慈善行为褒奖、慈善文化建设制度,落实社会募捐和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健全社会支持政策,努力形成有利于慈善事业发展的多层次政策制度体系,确保慈善事业依法依规健康发展。
  落实慈善税收优惠政策。大力宣传慈善捐赠减免税的资格和条件,简化办事程序,方便捐赠人办理减免税手续。落实企业和个人公益性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对境外向我区依法设立的慈善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慈善事业的物资,依法依规享受进口税收优惠。
  建立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对接机制。在政府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同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以扶贫济困为重点开展慈善活动,特别是在“救急难”方面发挥积极作用。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同时建立和完善民政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信息有效对接、共享和匹配。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要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社会救助信息和慈善资源信息应同时向审计等政府有关部门开放。
  建立落实社会支持政策。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村(居)民委员会要为慈善活动提供场所和便利条件。会展场所、体育场馆、影剧院、车站、机场、公园、商场等公共场所要为慈善活动提供便利,减免相关费用。对经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并予以优先通行。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境外捐赠物资减免相关费用。公证机构对慈善活动进行公证的费用应实行优惠。倡导金融机构根据慈善事业的特点和需求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积极探索金融资本支持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渠道。支持慈善组织和保险公司共同出资为慈善对象购买保险产品。完善公益广告等平台的管理办法,鼓励新闻媒体为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提供帮助支持和费用优惠。
  完善慈善人才培养政策。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大型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政策理论研究、项目管理、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专业人才,为慈善事业发展提供有力的智力和人才支撑。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劳动合同、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等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切实维护慈善从业人员合法权益,增强公益慈善事业的从业吸引力。
  (四)推进慈善事业多层次监管体系建设。
  依法依规开展募捐活动和使用捐赠款物。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面向社会开展的募捐活动应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新闻媒体、企业、事业单位等和不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联合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进行;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必须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的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倡导募用分离,支持在款物募集方面有优势的慈善组织将募得款物用于资助有服务专长的慈善组织运作项目。慈善组织应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慈善组织要科学设计和运作慈善项目,提高慈善资源使用效益。
  加强行政监督管理机制。民政部门要严格执行慈善组织年检和评估制度。依法登记的慈善信托,应当至少每年向民政部门报送一次信托事务处理情况及财产状况报告。要加强和完善慈善组织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每年抽查不低于25%的慈善组织,依法审计社会捐赠款物的财务收支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要围绕慈善组织募捐活动、财产管理和使用、信息公开等内容,建立健全并落实日常监督检查制度、重大慈善项目专项检查制度、慈善组织及其负责人信用记录制度,并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罚。民政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慈善组织开展工作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先表彰的参考依据。财政、税务部门要依法对慈善组织的财务会计、享受税收优惠和使用公益事业票据等情况进行监督管理,民政、公安、外事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加强对境外非政府组织在我区开展慈善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立慈善信息公开制度。建立和完善志愿者登记和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慈善捐赠信息记录和统计制度、慈善信息披露制度。民政部门要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开慈善组织信息(具体包括各类慈善组织名单及其设立、变更、评估、年检、注销、撤销登记信息等)、慈善活动信息,以及政府的鼓励政策措施、购买社会组织服务信息、奖励及处罚信息、本行政区域慈善事业发展信息等依法应当公开的各类信息。慈善组织应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对于涉及国家安全、个人隐私等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和捐赠人或受益人与慈善组织协议约定不得公开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但必须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慈善组织应当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并对公开信息和答复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强化慈善组织的自我管理。慈善组织要建立健全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慈善组织要加强对募捐活动的管理,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项目开展所需成本要按规定列支并向捐赠人说明。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
  加强社会监督。畅通社会公众对慈善活动中不良行为的投诉举报渠道,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任何组织或个人在慈善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可以向该组织或个人所属的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投诉,或直接向民政部门及政府其他相关部门举报。相关行业性组织要依据行业自律规则,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协调处理投诉事宜;相关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及时调查核实,依法查处。捐赠人对慈善组织、其他受赠主体和受益人使用捐赠财产持有异议的,除向有关方面投诉举报外,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保障捐赠人对捐赠财产使用情况的监督权利。对违法违规及不良现象和行为进行曝光,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
  强化慈善行业自律。推动建立慈善领域联合型、行业性组织,建立健全以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为基础、地方标准为补充的慈善领域标准体系,并强化对相关标准的宣传实施,加强对慈善组织的行业指导和管理,增强行业自我约束、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能力,引导慈善组织专业化、规范化发展。鼓励第三方专业机构根据民政部门委托,按照民政部门制定的规程和指标,对慈善组织开展评估。相关政府部门要将评估结果作为政府购买服务、评选表彰的参考依据。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民政部门作为慈善事业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登记、谁管理”的原则,由批准登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慈善组织违规开展募捐活动、违反约定使用捐赠款物、拒不履行信息公开责任、资助或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活动等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对慈善组织或其负责人的负面信用记录,要予以曝光。对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慈善为名组织实施的违反法律法规、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以及无正当理由拒不兑现或不完全兑现捐赠承诺、以诽谤造谣等方式损害慈善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声誉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属地管辖原则,由所在地的民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及时查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慈善事业相关工作时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保障机制
  (一)建立健全组织协调机制。
  慈善事业是社会公益事业,是政府主导下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力补充。建立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担任召集人,民政、发展改革、教育、公安、财政、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和单位参加的慈善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研究、指导、协调全区慈善事业发展的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民政厅,负责联席会议日常工作。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建立分工明确、权责一致的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各级政府也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加强对慈善工作的统筹规划,将发展慈善事业作为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加强慈善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保险等社会保障制度的衔接,使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建立慈善表彰奖励制度。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新疆慈善奖”评选制度,表彰为我区慈善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社会影响较大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并积极推荐其参加“中华慈善奖”评选活动,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好评选表彰工作,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从政策、资金等方面,对为慈善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提供优先支持和服务,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慈善氛围。各级政府要抓紧研究出台公民志愿服务记录、志愿者褒奖和回馈等制度,实现志愿服务在线记录、网上查询,倡导将公民的志愿服务情况作为招生、招聘、享受相关服务、给予评选表彰的重要依据,维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更多公民参加志愿服务活动,推动志愿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三)加强慈善文化建设。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以及其他新兴媒体广泛宣传慈善先进事迹。鼓励媒体制作、播出、刊登慈善公益广告、慈善捐赠公告、慈善表彰和募捐类节目,广泛传播慈善文化,不断弘扬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相统一,与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相融合的慈善理念。把慈善事业发展列入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评比的指标体系,把慈善文化纳入学校德育教育内容,着力推动慈善文化进机关、进单位、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形成“人人关心慈善、人人支持慈善、人人参与慈善”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配套政策和措施。自治区民政厅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本意见执行情况的督查检查,并将落实情况及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二○一五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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