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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5]164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5-12-31
实施时间: 2015-12-3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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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31日
    河南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精神,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真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557号)和《关于深入推进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5]687号)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大政府信息公开和数据开放力度,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切实做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以下简称“双公示”)工作,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重要意义
    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是打造透明政府、公信政府的重要体现,是促进简政放权、实现放管结合、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有效手段,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做好“双公示”工作,有利于加强信用信息资源整合,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完善社会主体信用记录,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有利于健全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构建以信用为核心的新型市场监管机制;有利于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双公示”工作影响范围广、涉及领域多、社会关注度高,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将“双公示”工作落到实处。
    二、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要以加快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为出发点,全面梳理编制“双公示”目录,明确公示内容和标准,规范公示窗口和方式,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建立“双公示”工作长效推进机制,确保公示信息及时、准确、合法、无遗漏,为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坚持“谁产生、谁公示、谁负责”的原则。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落实,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目录,明确责任主体,扎实推进落实。
    ——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信息外,应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全面、完整、规范、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查询查看。
    ——坚持“多方公示、信息共享”的原则。充分利用各部门网站、各级政府门户网站、“信用河南”网站、“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其他综合性政务网站等,多渠道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并依托全省统一的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二)工作目标。省直各部门要在2015年年底前完成2015年行政许可、行政处罚信息全部公示的基础上,于2016年3月底前将2015年以前许可的目前仍在有效期的许可信息及2013年至2014年的行政处罚信息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全部公示;新制作的“双公示”信息自决定作出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2016年1月底前,郑州市、洛阳市、濮阳市、许昌市、南阳市、济源市、兰考县、永城市要全面实行“双公示”,3月底前实现省、市、县三级政府及其部门“双公示”工作全覆盖。
    具有行政职权的中央驻豫单位,按照本系统上级领导部门的统一部署和公示标准开展“双公示”工作,上级无明确规定的,按本方案执行。
    三、主要任务
    (一)梳理编制“双公示”目录。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能的省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等,结合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也要推行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公示制度。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工作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使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职权进行全面梳理,汇总形成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目录。
    (二)明确“双公示”内容和标准。各地、各部门公示的行政许可信息,应包括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各地、各部门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包括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其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三)规范“双公示”窗口和方式。省直有关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信用河南”网站。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工作部门要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作出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公示相关信息,并同步将公示内容报送至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门户网站。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门户网站同步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信用河南”网站。“信用河南”网站同步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信用中国”网站。
    尚未建立相关信息系统或网站的省直部门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可通过数据拷贝或建立数据接口等方式,向“信用河南”网站报送数据并及时更新。
    省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与“信用河南”网站的链接。
    (四)完善信息化支撑系统。省政府门户网站和“信用河南”网站要开辟“双公示”专栏,及时公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信息。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加快建设完善本部门、本地信用信息系统,在本部门、本地门户网站开设“双公示”专栏,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有条件的省直部门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要探索积极利用大数据、移动互联等信息化手段,构建“双公示”移动平台。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主体。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推进全省“双公示”工作,省直各相关部门要明确1名责任领导,统筹推进本部门、本领域“双公示”工作,并明确由办公室或牵头处室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明确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双公示”工作负责人,统筹推进“双公示”工作,由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联络员,承担具体落实工作,并于2016年1月15日前将名单报送至省发展改革委(联系人:王赛,联系电话:0371—69691531)。
    (二)建立长效机制。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研究制定“双公示”工作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作出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的部门或地方直接在本部门、本地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各省辖市、县(市、区)政府要统筹归集本区域相关信息并开展集中公示;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情况、机构和职能调整情况等,及时调整公示信息并向社会公布;各地、各部门要建立“双公示”值班读网制度,及时发现和解决不及时、不准确、不更新、不可用等问题。
    (三)加强评估考核。省直有关部门和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政府要将“双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全面性和准确性列为重要考核指标和考核依据,通过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检测等多种方式,开展自查、抽查和督查考核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对各部门、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跟踪评估,及时通报评估结果,并将相关工作推进落实情况汇总报省政府和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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